政治体制改革谈之“党政”路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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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谈之“党政”路径说
——初步的“法治”路径
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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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1月8日)《南方周末》刊发了一篇短文,建议“最高法院的院长,应该由政治局常委担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应该由中纪委书记兼任”。不管这个意见有多么“稚嫩”,但至少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即在国家机关中法、检部门的“弱势”,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法律的尊严不足。岂止如此,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真正行使主要国家权力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并未得到切实的落实吗。因此,执政党才提出了 “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改革目标。
短文的建议与本人的“党政合一”观点很有些不谋而合。众所周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曾真枪实弹的搞过一阵政治体制的改革,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实行“党政分开”。而本人至今认为,假如真心实意地推进“政改”的话,“党政分开”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和突破口。因为,在现实条件下,在“改革”的层面上,要想一步到位的实现“宪政”或者充分的民主与法制,不太可能。不过,在一定的意义上,“党政分开”这一概念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同样众所周知的是,自建政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一元化”的领导,就像“领导”与“秘书”的区别一样,国家机关从来就不是“领导”,又何来分开?于是,本人发挥了一下,谓之“党政合一”。
这是一条初步的“法治”路径。所谓“党政合一”,指的是执政团队与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上的合一,党和政“功能”上的分开。也就是说,执政党将“指挥中心”转移至国家机关之中,其执政团队的大部,依据法定程序成为人大常委委员,掌控人大主导权,其余则出任其他国家机关实职,依据其职责要求行使国家的行政、司法权,形成政出一门(国家机关)的格局;党的组织则只能直接管党,在功能上,主要是动员组织一切资源,为“执政”服务,为执政团队服务,并且监督执政团队。
这样,至少有以下几个好处:
第一,政出一门,落实了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同时,消解了哪一个“大”的无解悖论,使得“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可能。
第二,有利于在现行体制下推进“权力制衡”,强化监督。大家知道,“脑袋”是跟着“屁股”走的,一旦大多数党委委员都成了人大常委委员,人大的正常运行机制将使他们不可避免的“议员化”。当他们不仅掌控着人大的主导权、同时也将可能主导着党委会的运行时,不仅人大的监督将空前的强大,书记的“一把”权,也将大打折扣甚至会完全“主任委员化”。
第三,有利于将改革的阻力降至最低,保障改革在“稳定”中推进。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设计中,官员群体的利益受损度最小,总体格局上是不丢官,不失权(当然有的会增大、有的会缩减),应当在“可以接受”的范围里,不会有很激烈的反弹。“党的领导”也没有改变,改革将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第四,这一设计的辅助措施,将有效的提高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除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可能之外,为实现“执政团队”出任国家公职的目标,需要修改选举法,通过技术性规范(如依据政党人数确定政党候选人比例等)予以保障,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形成有条件的选举民主格局,以及规范化、法治化的选举格局;而党的组织在功能调整之后,也为制定“政党法”一类的法规开了通道。党委会的运行,也将通过“议员化”、“议会化”的方式实现“党内民主”。
最后,还是“屁股”决定“脑袋”,一旦执政团队与国家机关“合一”,其职责要求将会使他们在“议员化”、“政治家化”的同时,在人大的强有力监督下,培养起“依法执政”、依规则行使职权的意识和习惯,“领导”的意识将真正被“执政”意识取代,一个良好的基础就此奠定。
当然,上述仅仅是“良好的愿望”而已。我曾经说过,改革路径、“突破口”,任取一条一点都能成事,“条条大路通成功”,只要“不折腾”不瞎“摸”。令人郁闷的是,在有能力有条件推动的那一群中,动力基本消解、政治智慧缺失,大都仅剩下了打造短期政绩的“任期冲动”和“任期安全”,政改就像一个烫手的山芋,在击鼓中一一往下传去,直至鼓息,哪怕山芋变成炸弹,也是最后的持有者,与我何干?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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