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采信无法律效力合同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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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采信无法律效力合同意欲何为?

[日期:2008-12-29] 来源:中国调查纪实网  作者:罗竖一 [字体:大 中 小]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采信无法律效力合同意欲何为?

                /罗竖一

也许是上苍的有意安排,也许是笔者跟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实在有缘, 反正在2008年居然两次跟其因为房产方面的案子而“亲密”接触。

今年3月11日,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刊发了笔者所采写的深度调查《河南驻马店演绎现代版“狸猫换太子”闹剧》(14000多字)一文。经人民网、中国网、腾讯网、大河网、商都网和山东新闻网等众多网络媒体转载以后,在社会上,尤其是河南省驻马店市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不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予以推翻其此前所做的“终审”判决,而予以改判,还了当事人张付云一个公正:终于结束了其长达6年的漫漫维权之路。

而此长达6年的官司最早就发端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张付云败走麦城;重审的结果是抵押房产合同对张付云不发生法律效力,意即张付云胜诉。

同一个法院,但两次审判的结果却迥然不同。究竟是执法者的水平有异,还是另有隐情,笔者无从得知,但让笔者欣慰的是,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推翻了驿城区法院的有关不公判决。

但时隔8个月之后,笔者却再次有缘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亲密”接触。尽管这次由于时间关系,笔者未能以记者身份前往采访,但面对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这个老朋友的(2008)驻民三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却倍感亲切。

然而,在这年末岁首之际,笔者却无法就上述“民事判决书”所涉及到的“上诉人刘振国与被上诉人徐伟相邻权益纠纷一案”露出笑脸。

为什么呢?

——因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于不顾而采信了一个签署于2005年11月29日的“土地使用和建房协议”,并以此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

然而,笔者却发现前述“土地使用和建房协议”开头的“甲方”是“驻马店市11户联建商住宿舍楼”,而协议之末却显示“甲方:徐伟”的字样,意即协议之“甲方”前后不统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换言之,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既非自然人、又非法人,也不是其它组织的“11户联建商住宿舍楼”根本 “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另外,记者采访了当事人之一的徐伟,他告诉笔者,商住宿舍楼10户人家当初是否给他委托授权书了,他也记不清了。

换言之,徐伟是否经过了相关11户人家的委托授权而签署有关协议,至少在目前还是一个问号。

那么,在此情况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为何还要采信徐伟代为签署的有关协议呢?意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呢?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为什么视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见?

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采信无法律效力合同意欲何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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