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西电“卡门”享有“治外法权”?(南方都市报 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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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卡门”享有“治外法权”?

日期:[2008年12月26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3  条

  ■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

 

  那位声称要占领“天涯”的宣传部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强建周部长,其实并没有食言。所谓“天涯(网站)”,就是他理解的舆论阵地。这些天他的身影在各个媒体上闪耀,确实做到了“轰动全国”,更重要的是,他几乎用“宣传门”掩盖了“卡门”,转移了舆论的视线,只不过他采用的是“人肉炸弹”,不惜舍身护校。

 

  一枚“人肉炸弹”炸得遍地开花,待到硝烟散尽之后,这位英雄竟还毫发无损地生还,那一定令人毛骨悚然。我们的强部长似乎可以创造这个奇迹。在“爆炸”之前,我相信,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强建周是个有涵养、有学识、有血性的男人”,“是个温文尔雅、懂得大局的人,而不是一个法盲。我站在讲台上,可以做到舌绽莲花”。真是难为他了,让他在那一声轰动全国的“爆炸”中,舌头上绽放出街头小流氓的语气,什么一般之外“还有个二般”啊,“占领天涯”啊,要扣留人还说“西电是阳光的”啊,“要做一个轰动全国的事情”啊,都跟小流氓学得像极了。

 

  不管是一时冲动,还是习惯成自然,既然都“炸”了,我看强部长还是只能牺牲了,否则就很对不住民意。还是对照那个老例子吧,哈佛前校长哈默斯,不过是温文尔雅地,在一个学术会上说了句“女不如男”,就被轰下台了。也许西电比不得哈佛,部长不是校长,但“爆炸”的力量已经够强了。

 

  我更关心的是,这硝烟真的能够一直掩盖住“卡门”吗?最新的报道说,西电校园已经慢慢地平静下来。校园平静下来当然是好事,但如果这意味着这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了,那就让人心情很难平静了。

 

  假如,我没让你知道,拿了你的身份证,去银行办了信用卡;我告诉银行说,我不是身份证的主人,银行还是给我办了;办了我也没给你,直到有一天你去银行办事,发现自己名下有张信用卡……你会怎么想?

 

  这是多么显而易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只需要常理就可以判断!西电财务处长居然天真地问:“有的还打算报警,有必要吗?”

 

  有人说学校没有欺骗银行,信用卡上是学生本人的名字,所以不算冒用身份证。这个说法很奇怪,被冒用者是学生,你没有欺骗银行不等于学生就知情了啊。既然是冒用身份证,当然要使用被冒用者的名字了,否则还冒用它干啥?而且这不只是一个身份证被冒用的问题,而是上万个,一个大规模的蓄意犯罪行为。

 

  西电财务处长说,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学校需要银行资金支持,所以学校就帮银行完成办信用卡的任务。他认为这“合情合理”。这就点明了是一种利益交换。按照他这种逻辑,所有利用职务之便,不顾侵害他人权益,你给我好处,我给你好处,进行利益交换的行为,都是“合情合理”的了,而这恰恰是刑法中所要惩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受贿罪。

 

  银行的信用卡业务,销售的就是信用,银行居然敢明知不是本人而为人办卡。事情败露之后,银行只得将万余张卡及其若干表格及数据销毁,劳民伤财。这分明是一种渎职行为,居然也没有涉嫌犯罪?

 

  问题在于,真像我上面的“假如”那样,行为双方都是个人时,谁都会认为这是犯罪,银行和学校可能还会施压,决不轻饶,就像当初的“许霆案”一样。现在把涉嫌犯罪的主体换成了拥有公权力的机构,或者仅仅是以这些机构作为背景的个人,犯罪行为就不受追究了?

 

  我发现,近年来这类享受“治外法权”的犯罪越来越多。比如,有人突然闯进你的屋子,搬你的东西,甚至把你捆起来,然后推倒你的房屋,谁都知道这是犯罪,涉及到入室抢劫、非法拘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多重严重的罪行,少说也是十年以上的徒刑待罚。但是,假如把这些人置换成拆迁人员,似乎连当事人都糊涂了,可以不作任何追究。

 

  “治外法权”是指享有免除本地司法追究的权利,一般是国与国之间通过外交谈判,给予外交大使等人的特权,双方是对等互换的。现在,我们自己国内却生长出这么多“治外法权”来,这无疑是法治的严重倒退,不可听之任之。(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2/26/content_6700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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