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私人经营娼妓时代 清代中叶以前之娼妓 1(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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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私人经营娼妓时代 清代中叶以前之娼妓 1(图)

作者 : 王书奴

清初用明朝制度,顺治元年设教坊司以掌宫悬大乐(《钦定八旗通志》)顺治八年,奉旨停止教坊女乐,用太监四十八名替代它。(《康熙会典》)但据《皇朝通考·乐考》上说:“顺治十二年仍设女乐。十六年后改用太监,遂为定制。”经过这二次革除,以后清代的北京官妓,似已消灭了。所以《雍正会典》有:“顺治十六年裁革女乐后,京师教坊司并无女子”的话。至各省官妓,康熙后始次第废除。
《雍正会典》说:“礼部进春仪,康熙十二年复准直省府州县拜迎芒神土牛,勒令提取伶人娼妇者,严行禁止。”又说:“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令各省俱无在官乐工,”都是显然的证据。清初王士桢做扬州推官时,曾有关于官妓的一段掌故。他说:“扬州旧例,府僚迎春琼花观,以妓骑导,太守节推各四人,同知以下二人,归而宴以侑酒。府吏因缘为奸利。余语太守罢之。”(见王著《香祖笔记》)但考王做扬州推官为顺治十六年,康熙五年行取北归,所说官妓,大约是康熙十二年以前各省还未奉令禁止现象吧。
又陈尚古《簪云楼杂记》说:“顺治壬辰(顺治九年)禁良为娼。以丧乱后良家子女被掠,展转流落乐籍。世祖特有是命,其误落于娼家者,许平价赎归,都下甚快。……史可法檄云:齐姜宋子,相率而入平康。乃军市设教坊之流祸,致李闯施之明臣。”(吕NFDAE《明朝小史》。)是当日明代良家及贵族妇女堕落而为娼妓,盖不可胜计。虽有顺治禁良为娼之令,其不能归还者,盖又不可胜计。壬辰之令,亦仅亡羊补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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