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终人不散 案结正义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17:00

曲终人不散 案结正义亡

 

淮南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凤台县法院对孙娟的枉法裁判,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为它们袒护下级法院的做法是一以贯之的,维护公权力之间关系的和谐向来都不遗余力。

 

08年10月24日庭审结束的时候一个律师朋友已经定论了“这个案子从法律上说,孙娟理应无罪,但淮南中院定然会认定孙娟有罪,这样很多人就可以睡好觉了。”这个案子的结果又被他“猜”中了。

 

孙娟案中,事实和法律被关系和钞票打败,负责领导该案办理的凤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刘庆奎就是原告父亲朱占杰的战友;原告家多次公开说为打这个官司,他们花了20多万,他们的钱花在哪里了?从孙娟案的走向看,已经非常明朗了。

 

淮南中院的二审裁定,对已经经过当庭质证,被证明伪证的原告老师的证言再次作为定案依据,而对病例记载原告听力正常进行否定,否定的依据是医生没有做仪器检查,而是根据与原告交谈得出的结论。那么我们要问淮南中院,那些提供证言以证明原告案发前听力正常的所谓证人是用什么仪器给其做的检查?原告朝夕相处父母的为什么在一个月内也没有发现其听力有问题?这种对证据选择的随意性有何法律依据?

 

对于原审认定原告朱丹听力正常的体检表(2005年5月16日),淮南中院同样予以采信,而原告的同班几个同学都出具证言说没有做这个体检,学校说是为升学而做的体检,并证明说该体检只是做常规检查,查有无传染病等,原告在原审却说是为参军做的体检。那么对这份漏洞百出的体检表为何还能做为证据使用?

 

对于孙娟辩护人提取的证据--2006年10月20日原告在事发近一年后的入学体检表,分明写上朱丹双耳听力正常的证据,淮南市中院却不予采信,不采信的原因是仅仅是学校为避免自身的麻烦,写得几句话,这些话与05年5月16日体检表杨村中学对那份体检表的注释是一个意思,我们要说的是体检单位是凤台县中医院,不是学校,凤台县中医院并没有出面否认这个听力检查无效。

 

如果体检表无效,那也只能是两个体检表都无效,都无证明力,中院采信那个被诸多同学、老师质疑的有重大伪证嫌疑的体检表,而舍弃其入学体检表有何法律依据。对证据的采信为何采用双重标准?

 

对于凤台县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也是违法做出的,凤台县公安局没有做这种鉴定的资质,他们不能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而且该鉴定没有任何分析说明就得出鉴定结论也是违反《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的,并对原始病例进行隐匿,对证言进行篡改。淮南中院对这样一个违法、违规的、明显是人情鉴定的鉴定书却继续予以采信,完全罔顾对证据程序合法性的刚性要求。

 

本二审期间,孙娟申请到外省做法医鉴定,而淮南市中级法院却委托本省的安徽省立医院做了一个医学鉴定,而且该医学鉴定的结论对原告耳聋的原因没有确认,只是在分析说明中列示出三种可能性,而且每种可能性都有违医学常规的(有另行具体分析),而淮南中院竟然对这些“可能”进行采信,那究竟是哪种“可能”?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哪里体现的?而且该鉴定书继续对证言进行篡改,断章取义,人为痕迹明显。并且给我们的鉴定书上根本没有鉴定人署名和签字,这也是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这份鉴定书8月2号已经做出,淮南中院却一直不去拿,等到8月底才去取,特意给某些人做鉴定单位的“工作”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一个弱女子能否徒手把他人打成耳聋,而且没有任何外伤,没有鼓膜穿孔?医学上没有这样的先例!,而淮南市凤台县的两审法院却创造了这样的医学奇迹,完全属于世界首创,填补了医学上的空白。

 

孙娟该怎么办呢?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在公权的运作下成为刑事案件,司法如此高明,和谐社会何从谈起?

 

孙娟的家人何去何从?谁能为他们无路可走中指明方向? http://www.myspace.cn/cyclone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