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评黄金高案,未删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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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贺卫方
删节本刊登于《财经》
最初在网络上看到黄金高事件的有关材料,就感到这个事件非同寻常。后来知道这位县委书记被采取强制措施,他的命运之不妙也可以未卜先知了。果然,一审判决出台,黄金高不仅有罪,而且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很不正常在我们这里却又见惯不怪的事情,例如涉案证人百余人却无一人到庭亲自作证,虽然有人旁听,但是寥寥无几的旁听者均为提前安排的人士,而且所有媒体记者都不能进入,不准报道。法院内外如临大敌,戒备森严。这样的司法过程如何不令人怀疑其中的蹊跷呢。
如果从1990年代初算起,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其间司法界作出了艰巨的努力,力求提升司法的公正程度,回应社会对于正义的呼唤。但是,一个让人不安的事实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和深化,现行体制中的弊端也在不断地显现,并越来越成为走向司法公正的障碍。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是衡量一国司法是否独立和公正的最重要标尺),由于种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法院往往以公然违反有关程序法的方式进行审判,如此司法,即便可以对于个别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但是却不会树立国民对于司法和法治的信心,也极大地败坏了国家的形象。
黄金高事件发生后,国人哗然,海外关注。由于这个事件令人惊异的情节及其扑索迷离的背景,由于事件发生后当地官方的异常反应和黄金高本人处境的急转直下,我们有理由要求本案能够由一个中立和公开的司法机构加以审理。在今天这样一个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代,任何地方都可能出现某些恶性的利益竞争或者违法行径,不过如果司法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判,社会总是可以逐渐地形成良好的秩序。
这里需要司法权行使中的超然,它对于任何人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因人而异或者因事而异。需要法院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预,一准于法。需要严格执行无罪推定的准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而绝不容许未审先判。需要法官对于各种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被告人和律师有权对于证人证言进行细致地对质,以排除任何可能的对被告人的诬陷或司法迫害。需要法庭的开放,除录音录像等可能干扰法庭审判的方式可以限制外,媒体对审判过程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必须加以保障。
遗憾的是,根据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南平中院对黄金高先生的审判过程仿佛处处跟程序正义的准则相反对。案件指定南平中院而不是由福州中院审理,好像是为了让法院更加中立,然而审判地却是在福州中院。从最善良的动机猜测,或许是为了证人出庭方便而采取的折中之举,然而最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的事实却证明这种猜测善良得有些幼稚。那分明是为了便于有关部门或人士能够近距离地严密控制所有的环节而作的设计!
说到证人出庭作证,其中的重要性稍了解司法特性的人们都可以想见。被告人及其律师不能面对面质证,谁知道那一张张纸上写的证词不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获取的,或者是对黄金高怀恨在心者的栽赃诬陷?一百多证人全部出庭当然不容易,但是一个人都不出庭却也是“难能可贵”!联想到肖扬院长在今年两会上所作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还在强调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南平中院居然在没有一个证人受到辨方质证的情况下悍然下判,实在是“余勇可嘉”。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裁判方式还能够说是司法么?
一百多年前,也是从福州这个地方,一位名叫严复的年轻人远涉重洋到英国求学。初到英伦,他多次到英国的法庭旁听英人审案。旁听多次,严复恍然有所悟,告诉清廷驻英大使郭嵩焘,英国之富强根源不在坚船利炮,端在其司法。英国的法庭每天都在伸张正义,小民不惧豪强,人人安居乐业。这样的国家,想不强大都难。后来他满怀救国之志,翻译了大量西方政治法律著作,力图改变这个老大帝国的旧制度,建立能够保障自由和繁荣的现代政法制度。可惜的是,在那个时代,他的愿望根本不能实现。
今天,我们是否能够实现先人的遗志?如果我们想去实现,不妨从黄金高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