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拆迁案经典的民事申诉书 - 正义论坛 - 正义论坛 - Powered by Disc...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3:25:38
一份拆迁案经典的民事申诉书
一份拆迁案经典的民事申诉书
申 诉 书
申诉人:王廷中 王振华 王廷香 (申诉人基本情况:详附件本案原判决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诉人现在联系地址:成都市□□□□□□□□4--13--03.联系电话:139□□□□2538.邮编:610041.)
被申诉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 法定代表:张军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及联系地址:详附件本案原判决书.)
申诉的目的:
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撤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因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裁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监字第9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十三条应当再审的具体情形,当事人的申请只要符合这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我们采用这十三种情形中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与此同时,我们还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况,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作为申诉理由、分为三个部份来进行如下具体申诉:
第一部份:本案原判决遗漏、超出了诉讼请求
【一】本案是一个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居然不顾我们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判决中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本案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
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这应该是本案判决的错误,而主审法官又怎能反而说我们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呢?这不是很明显的颠倒诉、判之顺序,公然违背法理吗?
作为居中裁判的本案法官,对于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判非所诉的不允许我们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过错行为!这肯定是不合法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明显超出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二】我们作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
1、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该房产证直到现在都没有被撤消,证明了我们直到现在依法都应当是该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
2、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登记薄与房产证登记内容完全吻合,充分证明了我们是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3、我们提供了七中育才学校错误认定被拆迁人为王廷聪、王晓辉时所依据的〈申请〉,指出该申请存在很多瑕疵,一个20年都不能依法进行登记的申请是绝不能作为认定本拆迁房屋产权人的依据;
4、我们提供了王廷聪、王晓辉写的〈承诺书〉,指出了七中育才学校认定本房屋被拆迁人应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来进行,而不能随便相信什么个人的承诺书;
5、我们提供了王廷聪、王晓辉写的〈情况说明〉,揭露了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证明,冒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非法行为.
所有这些证据和事实都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完全是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我们又怎么不能对此起诉呢?
诉什么判什么这是诉讼的基本原理,然而本案判决却对我们以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判决,我们认为这不仅仅是本案原判决遗漏我们诉讼请求的问题,而是本案判决完全是判非所诉,违背了诉讼活动中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理,因此本案判决是极其错误的。
【三】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巳经认定了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两人,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而本案就应该对七中育才学校巳经认定的两个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是否错误进行审查确认,法院又怎能置诉讼双方巳经提供了的证据以及七中育才学校巳经认定了的被拆迁人不顾,置我们提供了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无异议的该诉争房屋房产证而不顾,8个半月也不进行一次审理而未审先裁、判非所诉的用(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裁定来中止本案诉讼,这既无法律依据,又巳经超出我们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了.
【四】我们认为(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现对该裁定主要内容逐句进行如下具体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第三人王晓辉、王廷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廷聪等人于200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进行确权[案号为(2005)锦民初字(1041)号]。”.
解读一审该裁定的以上这句话,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明显错误:
1、要求房屋确权的“第三人王廷聪等人”具体是指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这与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不论从所有人的数目上来看、还是从姓名上来看,该房屋确权案与本拆迁案在诉讼过程中其主体身份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本案与该房屋确权之诉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
2、要求房屋确权的即使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两人,也不能中止本案诉讼.因为《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前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据此规定该房屋确权应该是在拆迁当时进行,而绝不可能在房屋巳经完成拆迁的一年半以后才进行.
“因本案争议的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确权之诉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解读一审该裁定的以上这段话,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极其明显的错误:
1、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①是:本案必须以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我们这个案子根本不用以另一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为我们提供了证明房屋产权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这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的。
2、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②是:另一确权案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
确权之诉是2005年5月23日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2005年5月24日这一天先收到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然后才收到确权案立案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具体程序,而“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前一天刚递交起诉状的房屋确权案就认定为“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的,这是非常错误的!连诉讼文书都未送达被告、合议庭成员都未确定,就称“正在进行审理”,试问,那又是谁在具体审理、又在审理谁呢?
通过以上对该“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的分析,我们认为主审法官作为本案中立者的裁判,置诉讼双方巳经提供了的证据以及七中育才学校巳经认定了的被拆迁人不审查,反而毫无法律依据的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巳经超出我们的诉讼请求了,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
第二部份:本案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在本案中,申诉人认为根据对本案有关证据的质证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该而且只能采用该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来作为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国家权力,具有公定力.城市房屋权属依法登记领证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约束力.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以前,具有先定力,对法院民事诉讼也有约束力。
而本案《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是房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该诉争房屋行使具体行政行为颁发的公文文书,是本案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法定证据,该房产证依法登记就代表了本案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律事实.只要该房屋依法登记这个行政行为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该房产证就具备法律效力,就应该作为本案房屋产权归属的定案根据.
2、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本案一审判决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法院明确表示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予以采信”,本案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在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也明确表示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主审法官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3、在本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三叔亲自去办的。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本案一审判决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法院明确表示对《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予以采信”,本案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在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也明确表示对《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主审法官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试问,法院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那你主审法官还有什么理由不采用该证据呢?!
●通过上面的论述,在本案中,我们不但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而且还提供了三叔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三叔在该原始档案资料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这两个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巳经形成铁证,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完全吻合一致的.
而在本案中,房产证是权属证书,《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房管部门的原始档案资料,是登记薄内容,本案不但权属证书和登记薄内容一致,证明了房屋是我父亲一人所有,归属不存在争议.而且在庭审时,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对我们提供的权属证书和登记薄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审法官也对权属证书和登记薄“予以采信”;就连我的三叔本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薄中也亲自承认房屋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而只是代理人.
既然包括本案主审法官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明确认可了本案诉争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薄是真实的,那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的归属肯定是属于我父亲一人所有,这是不会有任何疑问的。因此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应该而且只能采用《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作为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
【二】本案一、二审判决采用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确权生效民事判决作为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是错误的,明显违背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也违背了逻辑、违反常理.
1、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是七中肓才学校提供的证据,它提供这个证据的目的是想证明什么呢?根据本判决书以下的内容,就可以得出它想证明的是在本次拆迁过程中“安置对象正确”.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其实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案提供的这些证据明显是相互矛盾、非常错误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项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4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七中育才学校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用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是正确的,而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竟予以了采信,这是非常错误的.
该民事判决与本案相对应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各不相同,七中育才学校有什么法律根据能用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是正确的呢?!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的民事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为王廷聪、王晓辉是正确的!如此简单的常识性问题,应该是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明白的。
所以本案原判决对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法院民事判决这个证据予以采信是非常错误的!这就好比你主审法官的法官证怎能去证明其它的人具有法官资格呢?!本案被告在拆迁中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与该民事判决中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不论从所有人的数量还是姓名来看,其主体身份都是不同的,这二者之间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又怎能在本案判决中采用该民事判决呢?
2、在本案中,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房屋民事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新的房屋产权登记只能从判决之日起对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作用,其效力决不可能超越时空的界线溯及到一年半以前的2004年4月20号作为诉争房屋拆迁时的产权归属依据.这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的拆迁中,巳经用20年前写的、未经过变更登记的〈申请〉作为房屋被拆迁人的依据,来认定了本案被拆迁人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我们也是2004年9月9日就去立了本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的,并且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那么于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房屋确权民事判决,能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吗?显然不能!而本案判决却采用一年半以后于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房屋确权民事判决,来作为七中育才学校在一年半以前于2004年4月20日就进行了拆迁的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据使用,这很明显的违背了常识、违背了逻辑!
试问,假如你主审法官今天刚取得法官资格证,你能用此去证明你一年半以前就具有了法官资格吗?如此简单的常识性问题,应该是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明白的。
3、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产证是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权,而法院判决也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属司法权;同样代表国家行使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它们的作用各不相同、它们之间相互是不能替代的;房产证的效力与法院生效判决一样,只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它就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司法权能取代行政权吗?不能!法院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但法院民事判决却绝不可以不经法定程序而去直接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民事判决结果不能直接改变房屋产权归属,而只能作为行政机关撤消原房产证、作出变更原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民事判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去撤消原房产登记、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而本案判决就将其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依据,这明显违背了法定程序,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之明确规定.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七中育才学校是不能用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的法院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是正确的.这是不合逻辑、也违反常理的!
同时七中育才学校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房屋确权民事判决,来作为在一年半以前、于2004年4月20日就进行了拆迁的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据使用,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不但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常识!
还有,七中肓才学校提供的生效判决产生于民事诉讼程序,是根本不能直接推翻房产证依法登记这个行政行为的,而且该民事判决没有依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也是不能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合法依据的。
因此,根据以上几点,法院是不能采用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生效民事判决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
与此相反,因为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的产权人是我父亲,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而且在本案中,对该《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不论是在房屋确权生效判决中、还是在本案一、二审判决中,也不论是法院、还是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总之本案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这个证据予以了认可采信,而且我们的房产证直到现在都没有被撤消,因此三申诉人“以其父亲是房屋所有人,并以继承人身份要求七中育才学校向其支付拆迁安置费的诉讼请求”是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这个法律事实支持、而且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明确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
第三部份:本案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判决和裁定
1、主审法官在本案房产证并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的情况下,作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裁定书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房产证只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它就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这个案子根本不用“中止本案审理”而以另一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2、在本案房产证并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而且包括法院在内的本案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这个证据予以了认可采信的情况下,法院在本案最后判决时没有依法采用这个法定证据是非常错误的.
3、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案提供的房屋确权民事判决,因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去撤消原房产登记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所以不能直接作为本案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依据.
本案判决将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民事判决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依据,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之明确规定.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本案判决在以上三个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对未经法定程序撤消的房产证不予采信,而对未经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就直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民事判决书予以了采信,这都是违反了法定程序,造成了本案的错误判决。
■通过以上三个部份的申诉,我们认为本案判决严重错误,以至本案判决后,存在了如下非常荒谬、严重违反法理的反常现象:
1、在本房屋拆迁案中:
①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
②该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登记内容完全一致,其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我父亲一人;
③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在法院判决里都对该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
④我们的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依法定程序被撤消;
⑤在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我们在本案民事判决后,却失去了该房屋。
就凭以上⑤点内容,本案法院判决绝对就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2、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而本案主审法官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俊、成都中院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和公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创造古今中外的荒谬奇迹!
3、在本房屋拆迁案中,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按《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居然不顾我们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判决中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本案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这应该是本案判决的错误,而主审法官又怎能反而说我们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呢?这不是很明显的颠倒诉、判之顺序,公然违背法理吗?如此荒谬的判决也会出现,这不能不说是又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奇迹!
综合以上三个部份的申诉理由,我们认为,本案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本案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判决和裁定,分别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十三条应当再审的(十二)、(六)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因此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决、裁定本案再审!
此 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诉 人:王 廷 中 王 振 华 王 廷 香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1.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裁定
2.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监字第9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5.本案主要证据(共5份)
●关于申诉过程的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我们根据以上三条司法解释多次到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递交申诉材料,但均被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拒收申诉材料,所以一直拖到现在才又来递交申诉材料.现在此特作申诉过程的补充说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份拆迁案经典的民事申诉书 - 正义论坛 - 正义论坛 - Powered by Disc... 一份拆迁案经典的民事申诉书 - 正义论坛 - 正义论坛 - Powered by Disc... 一份拆迁案经典的民事申诉书 - 正义论坛 - 正义论坛 gg- Powered by Disc... 一份拆迁案经典的民事申诉书 -ss 正义论坛 - 正义论坛 - Powered by Disc... 王旭明:让正义蒙羞的流行诗 - 社会观察哨 - 求是论坛 - Powered by Dis... 2009年经典到变态的语录 - 新闻观点 - 开心论坛 - Powered by Disc... 给所有的女生一封信(申精) - 心理论坛 - 人教论坛 - Powered by Disc... 馬悅凌醫師的不生病的智慧- - 【中医】 - 汉典论坛 - Powered by Disc... 盘点明星的私生子女 - 88娱乐 - 北青网-青年论坛 - Powered by Disc... 葬花人已去,我的青春不再来 - 八卦娱闻 - 凤凰论坛 - Powered by Disc... 英语教学的十二大罪(转贴) - 上善若水 - 汉典论坛 - Powered by Disc... 五论中国的战略危险期 - 和平中国 - 中国网和平论坛 - Powered by Disc... 非洲人的乳房(绝对震憾) - 寿光摄影圈 - 开心论坛 - Powered by Disc... 盘点明星的私生子女 - 88娱乐 - 北青网-青年论坛 - Powered by Disc... 朱镕基的二十二大政绩 - 杂谈天下版 - 强国心声论坛 - Powered by Disc... 顶级操盘高手眼里的技术指标 - 实战交流 - 顶牛论坛 - Powered by Disc... 朱镕基的二十二大政绩 - 杂谈天下版 - 强国心声论坛 - Powered by Disc... 雷死!史无前例的牛B图片集 - 图说世界 - 环球论坛 - Powered by Disc... 向娱乐圈的12妖精女人学习 - 娱乐八卦 - 环球论坛 - Powered by Disc... 雷死!史无前例的牛B图片集 - 图说世界 - 环球论坛 - Powered by Disc... 收藏:中国最美的十首情诗词 - 京味茶馆 - 京华论坛 - Powered by Disc... 生活写真:农民工的午餐 - 国是众议院 - 中新网论坛 - Powered by Disc... 【快乐端午】那年的粽子叶儿 - 京味茶馆 - 京华论坛 - Powered by Disc... 全球最腐败的十个国家 - 人生百态 - 美国中文网论坛 - Powered by Di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