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灶”今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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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9-23 作者:王尔龄 来源:文汇报

《人民法院报》8月13日的一则报道说,江苏某镇的两户人家因生活琐事结怨,今年四月西邻捣毁了东邻的锅灶,东邻认为锅灶乃供奉“灶神”之处,毁灶侮辱了他们全家,要求西邻按照当地习俗放鞭炮道歉,两家为此事闹上了法庭。经法院调解,被告主动邀请村干部到场,在原告家门口燃放鞭炮,双方握手言和。
这使人想起鲁迅小说《离婚》:庄木三因女儿爱姑遭夫家欺负,更忿于其婿有外遇,遂率领子女去拆了对方的锅灶。结果呢?当地县里士绅七大人出面断事,要爱姑接受夫家一些钱款,从此“走散”。如此“走散”,无异于在绅权之下承认“休妻”的既成事实。小说的题目标作“离婚”;标题用词为内文叙事所不曾提及,恰恰让人注意审视七大人所说的“走散”,依然是“休妻”,尽管是“有偿”的,仍掩盖不了它出于单方面的决定。这不想细说了,要说的是鲁迅在八十年前写的小说里就叙述过的拆灶。
拆灶诚然关乎江南民俗。拆灶,无非以人力使灶倒下来,而吴语中的“倒灶”便有“晦气”的意思。毁坏他人之灶,意欲给对方带来晦气,显然出于迷信心理,其实并无实际作用。《离婚》里庄木三拆了婿家之灶,并没有使对方败落,已经为我们作了说明。
那么,今天的毁人锅灶举动呢,当然可以认为是毁人财物,却不必看作给人带来晦气。法庭调解时,原告方提出被告方应就此事道歉,固属当然,倘若要求赔偿自亦有理;至于放鞭炮,设若被告方同意,也可成立。但是,某教授称它是“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却未见其允当,因为放鞭炮以驱晦气,难称良俗。归入恶俗,也许责之过甚,那就目为不良习俗,如何?它的迷信色彩,恐怕难辞其咎。
把包含迷信色彩的一些民间习俗奉为良俗,那无异于鼓励人们追随其后顶礼膜拜。世间何尝尽是良俗,今时不加区别地“从俗”者似乎并不少,但移风易俗,好像早已被遗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