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飞:贵州立法禁止罢运会有用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36:32
罢运恐怕不是立法一禁就能获得立竿见影之功。罢运并不是一种目的,它只是一种表达司机意愿的非常态手段。关于罢运,最值得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的,应当是如何谨慎地避免、如何平和地处置。
作者:周东飞
一般来说,省级人大召开的立法会议不会产生全国性的影响,毕竟所立之法的效力仅限于一省之内。但是,11月24日召开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却是一个例外。在这次会议上,《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审议。该草案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罢运。正是这样一条信息,引起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
近期以来,从重庆到三亚,从甘肃永登到广东汕头,发生了一系列罢运事件。贵州从立法的高度关注罢运事件,本意当是未雨绸缪,其出发点应当得到赞许。不过,如此简单化地规定“不得罢运”,单单从防范罢运事件的微观角度来看,也算不得一个好主意。在系列罢运事件发生之后,各方面的共识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待罢运事件要“脱敏化”,以协商对话代替强硬对抗,最终求得事件的妥善解决,防止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其二,防范罢运事件应高度重视长期悬而未解的行业弊病,畅通利益攸关各方的表达渠道,尽量将矛盾纠葛化解在萌芽状态。贵州立法禁止罢运,显然是抛弃了上述共识。
当然,如果贵州方面的新规确实能够起到阻遏罢运等群体性事件的效果,我们更愿意视之为不落俗套的创新之举。问题在于,罢运恐怕不是立法一禁就能获得立竿见影之功。说到底,罢运并不是一种目的,它只是一种表达司机意愿的非常态手段。罢运事件一旦暴发,谁都不可能从中受益。司机之所以选择罢运,往往是因为其他表达途径已经无法走通。既然是最后的选择,一般不会太多地顾及后果。贵州此次立法很严肃地声称“不得罢运”,但是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其最重的罚则却不过是对经营者处以扣证一年的处罚。这样的地方法规,对于阻止罢运显然缺乏实际的效力。
国外亦有类似宣布某一类罢运非法的先例,但实践证明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路径。1966年,美国纽约公交工人因要求加薪暴发罢工,使纽约公共交通瘫痪达12天之久。1967年,纽约州通过《泰勒法案》,宣布公共服务雇员罢工为非法,同时规定上述工人参加罢工一天要扣掉两天的工资,并对工会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罢工的组织者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然而,如此严苛的法律并没有成功阻止公交工人的罢工。1980年和2005年,纽约市又两度暴发大规模的公交工人罢工。无一例外,罢工的结束都不是威吓性的法律产生了作用,有效的只是谈判桌前的让步与妥协。
如果不是刻意闭目塞听,世界各国的罢工实在算不得震撼性新闻。美国的编剧、演员,法国的铁路工人、教师,英国的飞行员、公务员,似乎过不了多久就会以罢工主角的身份出现。他们的政府并没有如临大敌,大概是因为这些表达诉求的利益性罢工,与历史上那些政治性罢工有天壤之别。反观国内的一系列罢运事件,无不是对于经济利益的主张。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只要沟通的渠道畅通,利益的分配合理,这些罢运事件本可避免。三亚减轻出租车司机负担的决定年初已经作出,交通部门官员却在大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将其落实。若有官员勤勉在先,必无罢运发生于后。
立法本来应该是对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那么关于罢运,最值得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的,应当是如何谨慎地避免、如何平和地处置。贵州的地方立法却忽略了这些,指望一条生硬的“不得罢运”来解决问题,显然走到了共识的对面。(原题:贵州立法禁止罢运走到了共识的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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