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啊冤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38:08
我系河南省获嘉县人。1989年12月6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行判处我13年徒刑(1989获刑字第74号),1990年1月19日新乡市中院以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正确,维持原判(1990新中法刑上字第5号)。二审裁定后,我和我的家人依据法律程序从1990年3月11日开始,一直坚持向新乡市中院进行了长达十几年的申诉(因为省高院说必须得有中院的结论),材料递交了上百份,本人跑了上百趟,可新乡市中院故意一直拖延长期不给结论,他们的目的何在?为什么要将我的申诉一直扣压十几年?最后在市政法委和新闻部门的多次催促和我表示准备作出激烈反应的情况下,新乡市中院才被迫于2008年9月18日以申诉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驳回再审申请(2008新中刑审字第44号)。天啊!!!我---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被冤枉了20年的申诉人(况且我在监狱里10来年),让我去什么地方找证据!!!我,一个被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所谓重大故意杀人犯,在我多次提出根据法律应该有市中院为一审,省高院作二审的情况下,为什么新乡市中院要拒绝我的正当要求?我--,既无从轻减轻的情节,又无立功赎罪的表现(被捕后拒不认罪,态度极端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公安语),为什么最后以故意杀人罪才判了13年徒刑???其法律依据何在???更让人愤怒的是,在我申诉期间,案卷转至中院后,作为案卷最重要的鉴定结论部分竟然从档案里失踪不见。这完全是他们为了逃脱追究中院的责任而故意隐匿或者毁坏关键证据。申诉人根据刑诉法二百零四条2、3款提出申诉十几年,新乡市中院在拖了这么多年后,才于2008年10月22日故意以刑诉法二百零四条第1款驳回我的申诉,其故意偷梁换柱到底是为了什么?可疑、可恨、可恶……冤枉啊冤枉  在当今法制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谁能为我伸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