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三贪”一审宣判(南方都市报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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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三贪”一审宣判
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市长周政坤、原纪委书记曾锦春一审分别被判死缓、无期、死刑
日期:[2008年11月21日]  版次:[AA29]  版名:[深度]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李大伦在被告席上。
郴州“三贪”档案
李大伦:郴州原市委书记
罪行
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判决
椐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曾锦春:郴州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罪行
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判决
椐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周政坤:郴州原市长、案发时任湖南省国资委党委书记
罪行
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判决
益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1/21/content_6352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