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流失文物民族尊严_追索之诉_起诉计划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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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民族尊严_追索之诉_起诉计划书 (2007-06-30 18:40:05)
标签:追索之诉 高考 谈天说地 爱情 家庭 理财 文化 房产 家居 军事 科学 旅行 宠物
前 言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国势衰微,列强争霸,战火烽起,内忧外患,民不聊生。一百年间的血泪史,至今仍然牢记在我们的心头。
在这短短的一百年里,全国各地数不清的文物被掠夺、盗窃、贿买、骗取,初步估计这些文物的数量将不下一千万件。
他们是:1840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掠夺文物案;
清末民初,河南洛阳龙门石窟的佛像、佛头被盗窃、偷运案;
甘肃敦煌藏经洞的文物被非法贿买、骗取案;
新疆几个千佛洞的石像及壁画被盗掘案,河南安阳甲骨文非法流失案,河北响堂山石窟被盗凿案,以及发生在同时期的一系列的国内文物被盗案……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进入迅猛发展阶段,国势强大,人民富裕,社会稳定,政治开明,中华民族复兴为期不远。我们的人民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神彩飞扬,扬眉吐气。
但是,此时此刻,往事难忘,圆明园的残石断壁,无语而执拗的向人们诉说着心中的愤怒;敦煌藏经洞空寂而黝黑的洞口,象是在朝天发问;被揭走真迹的壁画,空留凄谅的墙壁,像一面刺目的镜子折射着我们的尴尬和无奈;被盗走佛头的造像,挺直着不倔的身躯向世人述说着心中的不公。于是,作为我们,这些神物的制造者们的子孙,我们开始行动起来了。先是,我们的同胞、海外游子节衣俭用,省下每一个铜板,将那些流失在国外的文物买回来,献给我们的祖国。后来,那些富裕起来的同胞们,用他们的血汗钱,将那些文物接回家。现在,我们的政府也成立了有关抢救流失海外文物的专业基金组织。一些民间人事更是积极奔走,为国宝之归国出谋献策。
而我,本文的作者,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北京京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无德无才,无钱无势,有的是一腔热情还有报效之心,在几年前突发奇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执业经验,试想磨剑成功,挥剑一击,启动一个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诉讼。如不成功,也能成仁;如能成功,普天之下效之,雪耻之心,时常令我激动不已。
好友多认为我此举是知不可为而为之,精神可嘉,但有点犯傻。但也有一些朋友提供善意的支持和帮助,今润觉先生以他蒙古人的诚恳和热情,不止一次的为我谋划,而我的儿子刘彻,几年以来也是无怨无悔的跟我鞍前马下。感谢我的朋友,英国汉学家格灵姆(鄂瑞汉)先生,凡尔纳大律师和高斯勋爵。感谢香港旷家贤律师及俄罗斯的普里托夫教授,美藉华人中美收藏家协会黄正秘书长,以及专司拍卖归国文物的北京德正国际拍卖公司负责人、美藉华人王武庆先生及日本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朋友及华侨,以及国内的我的同行及考古界专家,他们都给予了我很多的帮助。
自己也从对文物一窍不通而成为行家里手,翻遍群书搜寻了一些有用的资料,研读了一系列的法律专著,听取了一些诚恳的建议,终于到今天,我感觉到已经瓜熟蒂落,才将其拿来示人。
关于课题题目和本计划书的陈述方式的说明
为了更清晰的分析各种问题和表达方便,我的诉讼计划案决定采用问答式的方式进行。
下面要陈述的是关于我们这个组织,或者准组织,或者叫课题的名称问题。
问:你为什么题名为《国外流失文物民族尊严·追索之诉》呢?
答:首先,我觉的这场诉讼,不完全都是功利性的,他还具有价值的意义,包括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他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觉醒,他强调了任何人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受到尊重,弱小不可欺,强权不可倚,邻居的一条篱笆墙,鸡能过、狗能过,未经允许的靴子不能过。这些警示了一些暂时的强权者,平时的行为应该收殓,因为风水轮流转,明日到我家,骄骄者易折,炎炎者易灭。谁也难于保证自己会万世昌隆,而别人会永不翻身。
其次,这个诉讼也是一场全民族的爱国主义体验活动,我相信他会在所有的同胞心中产生一种呼应。再次,本次诉讼意义不唯是否胜诉为标准。他有可能败诉,但这至少有以下的作用:一、有人诉了;二、我们都看到了;三、他会一直支持诉下去;四、所有的正义之门都是靠顽强的头颅撞开的,因此我们有希望。
这场姗姗来迟的诉讼,其实早就应该有贤能者挺身而出,为什么只到今天才轮到了敝人?因为全国上下对这场诉讼都有一种不战既败的悲观预期。我的许多朋友都曾善意的规劝过我,认为这是一种出力而不讨好的事,只是由于我的倔强和执着,才使我甘愿一个人孤独的走在路上。另外,我刚才已经说了,这场诉讼,败有败的意义,胜有胜的价值,若要胜诉了,这便是一个在全国都具有示范意义的判例,其他律师便可群起而诉之。按目前流失文物一千万件估算,即使万分之一能追回来,也还是一千件,一千件文物的归国也是一个辉煌的壮举。
正   文
一、受诉法院问题
问:如何选择受理法院,你打算在哪里起诉?
答:1-1,
这是一场涉外诉讼,它除了受我国国内程序法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国际私法的约束和调整。因此,在决定受理法院之前,必须解决一个“识别”问题,也就是这个案件性质的定性。我认为,这是一个地地道道侵权行为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28条: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应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有管辖权。
问:你准备选择哪级法院进行起诉?
答:1-2
依照“民诉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流失文物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我们拟选择高级法院做为起诉法院。因为在国际上,级别较高的法院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但是这也不能完全确定。有时候一审取在中级法院受理,二审上诉高院,高院结合审判实践在必要的时候向最高法院作出请示,最高法院作出的答复就是司法解释,就是法律依据,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问:除此之外外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答:1-3
有,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在法律上这叫平行管辖权,由原造选择。我们也考虑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的方便性,以及外国国家对中国律师的权力限制,我们最终还是选择了国内法院受理,在以后我们想要去试一试,因为这毕竟对判决的执行有利。
二、关于时效问题
问:据了解,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比如一般债的诉讼是两年,还有一些短时效的债是一年,延长时效也不过20辏闼鹚叩恼庑┌缸哟蠖技甘辏行┥习倌辏训啦皇苁毙У南拗坡穑?/P>
答:2-1
根据国内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2-2
根据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3
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他们认为时效法规为程序法规,根据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一般说来,他们主张时效问题受法院地法支配。所以,在时效问题上,如果被告为普通法系国家居民,时效问题基本上可以确定适用为中国法律。
2-4
我国关于涉外诉讼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定,司法解释195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根据这一条,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如果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准据法,那么按照反致原则,又适用了法院地法,又回来适用的中国法律。
根据以上四条规定,我认为诉讼时效绝对不成问题。
三、关于原告主体问题
问:本次诉讼原告是谁?
答:依据法律,本人认为,本类诉讼、本次诉讼主体资格应这样来确定。
3-1
国家可以作为主体,国家的代表机关,和代表机关下设职能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进行诉讼。
3-2
各地实施文物管理经营权的文物部门,也可以作为主体,代表国家进行起诉。
3-3
国家所有的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也是这个国家的全体居民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单独一个共有人或一些共有人,或全部共有人当然可以依法起诉。
3-4
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法无禁止不为错。在诉权问题上,对于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诉讼,法律没有对任何主体设定禁止性的规定,所以我认为,以上所有主体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讼主体权力竞合,所有的权力人都可以行使权力,相反,给予限制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5
但是,作为我自己是坚决反对国家起诉的,一是国家起诉最好慎重,若败诉,便相当尴尬,相当被动。二是别的国家一直认为我国司法不独立,一个国家起诉一个个人,主体身份一个无限强大,一个绝对弱小,再加上别的国家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怀疑,往往会导致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3-6
当然,我也不赞成律师个人起诉,就单单一个人来说,精力,财力和能力都不足以支持这样一个庞大的诉讼,我赞成的最好是各地的具体的文物经营管理部门来起诉,当然,律师可作代理人。
四、关于被告身份如何确定的问题
问:本次诉讼的被告是谁?
答:4-1
从法理上来说,对那些流失文物实施盗抢、骗取、贿买和其他非法的取得者,当然是本案被告,但是,这些人都已经先后作了古。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死了,案子就结了。这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人不死债不烂,人一死债就烂。
4-2
但是,现代法律还有别外一个规定,就是对于物权的追索可以超越原有主体。只要物的取得不合法,那么这个物走到哪追索到哪,只要在有效时效之内,就可以行使物上追及权。
4-3
按照法理,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返还原物,修理重作,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等。因此,目的指向在于取得物上利益,因此,作为追偿对象的物乃是我们主要关注的对象。至于人,无论是继承人,受赠人,以及其他各种原因的物的持有者,仍是适格被告。
问:据说,现代法律还有一个叫取得时效和善意取得的规定,本次诉讼被告是不是会以以上两个规定作为抗辩理由?
答:4-4
先讲讲关于取得时效的问题,在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关于取得时效都有不同的解释。取得时效的意思是说:一个物,被一个主体有效连续而无争议的占有一段时间,这个主体便取得这个物的所有权,超过时效以后,即使是该物的原先的合法所有者,也不可向取得时效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4-5
但是,这是一部分国家的一部分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没有这个规定。被告想援引这个规定没有依据,除非他能循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把规定时效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来适用。我刚才已经说过了,英美法系国家把时效问题的法律又指向法院地法。即便是产生法律冲突,那么仍然适用的是中国法律。所以,本案涉案物品的追索不涉及取得时效问题。
4-6
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虽然我们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定善意取得的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却承认善意的购买者可以取得对物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7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有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的规定。即凡是以不法手段得来的,譬如盗窃、抢劫等手段。我国法律是严禁购买的,即使购买者购买脏物时处于善意,也不得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最典型的是一些盗窃车辆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通行的做法,凡是一辆车被盗抢,一旦备了案,这个车无论在哪里发现,无论转了几道手,一概追回,不承认善意取得。
4-8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饲养的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4-9
另外,物的取得是否善意,物的持有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他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五、关于法律适用(横向)问题
问:审理这个案子,原告是中国的单位或中国人,被告是外国人,到底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断案?
答5-1  我先从国内法来说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借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按照这个规定,房子是不动产,房子上面的梁、栋、隔扇属不动产,壁画属不属不动产?壁画若属不动产,适用法律自然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房子属于不动产,山洞属不属于不动产?若山洞属于不动产,山洞上的岩石及依托于岩石雕刻的石像属不属于不动产?依托在墙壁上绘制的壁画是不是不动产?
答案是肯定是!
5-2  然后我们从国际私法角度来谈一下法律适用问题
现代司法体制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主张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这个原则,除用之于解决一般不动产纠纷问题,动产纠纷问题的解决也仍然适用。所以,无论国外法和国内法都一致认为,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纠纷的主要准据法。所以,在本案,适用中国法律不成问题。
六、关于法律适用(纵向)问题
问:涉及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清政府执政期间或民国政府执政期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认定是否有溯及力。
答:问的很好,但解释这个问题,要从两方向来谈。
6-1
按照国际私法通常的原则:涉外诉讼的程序法,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
从这一点来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此案,有了国际私法上的依据。
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306条:但凡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受理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其他权利义务都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中国法院依此适用中国诉讼程序法有了国内法依据。
6-3
诉讼法是指导现行国家,现行法院,进行的现行诉讼的法律规范,不应该也不可能依照过去的诉讼法来规范现代的诉讼,这种理由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诉讼法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的。
6-4
就实体法来说,受理的法院适用法律应该是有区别规定的,这种情况称为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原则。能解决时际法律冲突主要有两大原则: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于民事行为发生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处理。
这是目前处理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七、关于清朝政府执政期间和中华民国政府执政期间的法律
查明问题
问:国外文物外流期间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上述期间,而上述期间对于文物的处理似乎没有规定,如何来认识这个问题?
答:7-1
这是目前文博界的一种最普遍的看法,这种看法往往是处于对于法律的不了解造成。是形成全国上下普遍对于循司法途径追讨文物缺乏信心的一种心理基础。下面,我要从几个方向进行论术:
7-2
首先,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不仅仅只是指成文法,其中习惯以及依习惯作出的判例(这时已上升到习惯法),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清政府的主要成文法当然是《大清律例》等一系列国家颁布的、据有普遍约束的文件。但除此以外,还有许多表现于各种体裁、各种形式的有关封建纲常、礼教、乡规村约、族训等写成文字的习惯,这仍然是法律渊源。当地司法官员在判案时,既依成文法又依以上的习惯。
依照上述法律渊源作出的判决,就形成了有一定影响力的判例。上一级司法官员判决的判例影响下一级,中央机构作出的判例影响全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判例就上升为习惯法。清政府期间如此,民国政府期间大体如此。所以,查明当时的法律,不但要查成文法,还要查习惯及习惯法。
而当时严酷的封建法统对于那些采用非道德手段攫取的文物,行为的评判标准,无论表现于成文法习惯和习惯法,肯定是会有的,而且绝不在少数,这依靠我们认真查明。
7-3
换言之,如果实在无法查明或者查明后无法作出恰当的判决,还有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时际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7-4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国民政府已经颁布《古物保管法》,按照当时的法律,上述所有的以非道德的手段掠走文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7-5
特别要说明的是:“文物”这个现代汉语词汇,在我国是建国后才出现的,清政府和民国政府期间,他们把文物统称为古董、古玩、古物等。当时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特殊商品来看待,而是和其他商品作为同一类型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所以,调整其他物品的法律规范,全部的适用调整文物,譬如,禁止盗抢、哄骗、非法采掘等等,早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妄说当时无据可依,实在是一种糊涂观念。
7-6
总之,作为文物也罢,作为一个普通物也罢,他的取得、占有、交换必须合乎规则。这个规则从商品经济产生时就有。这是民法的原始规范。我仍然期待于专门研究法制史的专家,特别是清史的专家,能够挺身而出,按照我的设想,为我的诉讼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八、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问题
问:清朝期间和民国期间流失的文物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呢?这是不是没有法律依据?
答:8-1
回答这个问题,就牵扯到国际法范围政府继承的问题。所谓政府继承是指:在同一个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的更选,代表该国家的旧政府被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8-2
从国际法上来说,新中国是旧中国的继续,中国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并没有改变,只是通过社会革命推翻的旧政府,建立了新政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继承旧中国的一切合法权益。在国家财产继承方面,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承旧政府在国内外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合法物权和合法债权。
8-3
从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政府,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继承的其他权利,当然的也被继承。故依照这个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管领这些财产符合国际法原则。
九、流失文物性质不同,所应采用的追回手段不同
问:你认为,在这1000多万件流失文物里面,哪些不能追回?哪些将来有可能追回?哪些目前就有希望可以通过司法途经追回?
答:9-1
在1840年至1949年这个阶段,凡是国内合法持有文物的单位或个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包括买卖、交换、赠予的文物,不管流失到哪个国家的任何人手里,理论上是不能进行追索的,
9-2
第二部分是暂时还无法追索的。这些物品不管来路合法或非法,只要变成一个国家的国家财产,就不能追索。因为,依照国际法原则,平等主体间无管辖权,外国国家不可诉。还因为国家财产享有诉讼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权。故已属于外国国家财产的那一部分文物,暂时还不能追索,譬如:现在属于各国国家博物馆、陈列馆、及其图书馆的中国流失文物,暂时还不能追索。但是,我们国家对此却从未放弃追索权。希望将来在各国的努力下,能够达成一个被各方接受的法律框架。因为非法占有的文物应回他的产出地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另外,国际上现在正在倡导遵循着另外一个文明准则,国家也不能作为脏物的保管者、收购者、所有者。因此,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样的情况最终能够得到改变。
9-3
问:哪些流散国外的文物有可能现在就可以循司法手段进行追索呢?
答:目前,我的看法是:
1、在历年之中通过非道德手段(譬如战争掠夺、盗窃、骗取、贿买)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
2、这些文物尚未属于所在国的国家财产。
3、还应当刨除哪些真正善意所得者。
9-4
虽然在理论上对上述部分文物可以追索,我们也似乎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诉讼途径及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因为年代久远,文物流转线索模糊,和异国保全异国执行的难度,每一个诉讼个案虽然竭尽全力,也不见得都能取得预期的结果。
但是不去诉讼,却永远没有结果。
9-5
我们不妨作个假设。我们启动的这个诉讼,如果胜诉且最好能得到有效执行。那么这个个案在我国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案例。各地遵循前例,纷纷启动诉讼,前景将是十分美好的,正如我先前说到的一样,一千万件文物哪怕追索成功万分之一,也还有一千件回归故土。这仍然是个令人欢欣鼓舞的美好前景。
但是,如果败诉,他仍据有以下几点义意:1、此案的受理本身就是法律的突破;2、此案每走一步都据有判例义意,因此,走出的每一步都是胜利的足迹;3、具有爱国主义启示作用;4、可以打压国外非法文物市场上中国文物的价格,为通过拍卖的方式收回流失文物制造条件;5、有效的影响当前节段中国文物非法外流的形势。
十、关于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问:年代如此久远,当事人大多辞世,此次诉讼证据问题你将如何解决?
答:10-1
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从证据法实践中去进行陈述。
有些免证事实和司法认知的事实,我们无须举证。这些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对于首次起诉无效,但通过本次诉讼采信了的证据,就可以成为以后案件中司法认知的免证事实。
10-2
物证。在本次诉讼中,笔者已经注意到有些物证依然存在,譬如龙门石窟、响堂山石窟、还有新疆各处石窟被盗去佛头的佛身;被盗去壁画的空墙壁;敦煌藏经洞的遗址等等;但笼统的讲一下,这些物证的存在似乎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但具体到个案,个别文物,想取得物证就难了!所以说,本此物证的取得是个难题。
我想试图采用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材料学的原理,对被追索文物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涉案物品材质和被盗掘、盗凿物品材质具有统一性,那么这个证据将是十分有用的。
10-3
书证。这是本次诉讼的主要依靠的证据,这些书证有些是当时攫取文物者本人写的传记、游历和日记。我们认为他自己写的东西,法庭会采信的;有些则是当时有关人士的讲述和见闻;以及攫取文物者的亲友回忆录,这当然也有一定的证明价值。
10-4
专家证人:这也是我这次启动诉讼主要证据之一,因为这些专家证人,都是多少年来长期对某一方面进行研究的专家学者。凭着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学问道德,他们的证言的证明效力将是很高的。
10-5
有必要在资金有保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聘请国外的专家出庭。届时,我们打算申请法院在质证的时候要求这些基督徒证人手按圣经起誓。我是基督徒,我知道这种仪式对于证人的心理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10-6
其他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察,当事人自认等等。
十一、关于事实的查明
问:即使是以上所谈证据都具备,是否还存在着法庭难以查明事实的情形。
答:11-1
我承认,由于该项诉讼的所有直接侵权者都已去世和年代的久远,即使穷尽一切手段,也难查明事实的情况肯定会出现。譬如:文物的取得和流转的途径,以及是否支付对价及支付对价的数额。恐怕是本次诉讼的查明事实的难点,但我想:应该基于以下两个原则来审理和判决。
11-2
一是事实清楚的相对性原则。
一切诉讼都是针对既往的事实进行审理,任何一个法庭都不能使既往的事实再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的诉讼查明事实的标准都是相对的。
民事诉讼从来都是以公平和正义作衡量事非的标准,以公正和效率作为运作诉讼的目的。鉴于民事诉讼的所解决的问题并非强烈对抗性特点,古往今来,所有的法官都是在以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大体具备的标准作为判决价值取向。
11-3
二是优势证据原则,法庭在综合双方举证能力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是以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来决定胜负的。我相信此次诉讼,原告方的证据,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会超过被告的。
十二、关于诉讼策略的选择
问:启动这个诉讼,无论是程序法上来还是从实体法上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诉讼。律师对诉讼的过程安排和进行应有一个清晰的计划。请问,本次诉讼你是如何安排的呢?
答:12-1
一个成功的诉讼,是和律师知识、能力、经验、技巧紧密联系的,而且和付出成正比!凭心而论,为启动这个诉讼,我已竭尽全力。首先,我要学习和研究有关文物方面的知识,我花费了很多精力,使自己从一个门外汉变成一个鉴赏家。其次,我要在法律上作准备。因为本次诉讼每个问题都是一个难点,每解决一个问题,就像攀登了一座山。从案件性质的识别到受理诉讼法院的选择,到原告资格的确定和被告身份的确定等等,这所有的一切都经过我的深思熟虑,而且还不止一次征求过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12-2
如何安排一场诉讼,这的确需要反反复复的全盘考虑,最后决定。
本次诉讼可以采用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来进行操作,一是由近及远的操作方式。
首先,目前我国大多数单位对既往的流散文物的情况已经有了登记,譬如,龙门石窟方面已经有了《龙门流散雕像集》《龙门石窟破坏残迹调查》《龙门流散文物集》。其他的流散文物的管理部门也已经有或将要有这类材料。
依据这些材料,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按照史料的记载,寻找首次获得这些文物的人员的家乡线索,好在年代还不久远,估计他们的第三代、第四代还在世,按照这种方法寻找根源,一步一步的找下来,然后再在这个范围内进行明察暗访,直至找到流散的文物。
12-3
另一个办法就是反着来。
首先将各地登记在册的流散文物中的已为外国国家所有的文物刨除掉,对这些文物,因为目前还不具有追索条件。剩下的一部分就是未进入外国国家财产范围内的东西。这些东西,由于保管者不够重视,或其他原因,有些肯定已损坏和灭失。有一些会在他的继承人或后代手里或通过他本人或后代或继承人,将其进行了买卖交换、赠于,而保存在私人手里。这些就是我们主要追索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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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管从何渠道,一旦发现这些物品的踪迹,就果断启动国际民事诉讼中允许的财产保全措施,将其进行控制,然后再启动诉讼。在诉讼中,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其举证证明自己为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对价。否则,他将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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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远非某一个个人和民间志愿者组织能力所及,必须动员全民族的力量,特别是海外侨胞的力量。让他们关注此事,平时留意。有时候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有效的办法,譬如有一些国家的私人侦探能力非凡,可以借助于他们进行察访。
我们把这两种方式分为:顺藤摸瓜的方式,和以瓜找藤的方式。目前,这两个方式都可以用,但笔者认为,如果条件成熟,以瓜找藤的方式可以取得有的放矢,弹无虚发的效果,故是最便捷的诉讼方式。
结 束 语
总之,我将我的诉讼计划进行了公布。它也许是不成熟的,但我仍尽了所有努力。我期望能有良师益友提出建议、提出异问、提出挑战。有必要的话,我们可以进行一场私下的法庭演练。目的是把我们这个利剑锻造的更加锋利。
但是,我希望对我提起挑战的同行,其挑战的观点和依据最好通过秘密的方式传递给我。因为,如果一旦外传,这很有可能成为被告律师反击武器。
最后,我将它公布于世,也是因为公布于世后对我的诉讼的进行没有多大的危害。目前,我的起诉办公室仍是个常设机构,希望有关人士能和我取得联系,提供帮助,不胜感激。
——笔者:刘洋律师
修改于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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