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飞:警力滥用根源在地方权力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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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4 08:32:20 来源:潇湘晨报(长沙)网友评论 69 条点击查看
警方判断出警是否符合法并不难,难处在于无从拒绝地方政府官员的要求。公安机关的官员往往也是地方领导集体中的成员,公安机关的经费直接来源于地方财政,纠正警力滥用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支撑机制,使警方能够克服地方权力的影响。
 
作者:周东飞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几个月前发生的贵州瓮安、云南孟连事件,或可作为上述观点的反面例证。瓮安“6·28”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痛心地总结教训:“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否则,岂非咄咄怪事!”
地方官员滥用警力的严重后果引起高层重视,7月份中纪委等4部门联合颁布《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各级官员违规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撤职和开除的严厉处分。如果说上述处分规定有望为地方官员套上“紧箍咒”的话,那么公安部长孟建柱发表在党刊上的文章,则明确传达了公安部门高层对于此事的态度和原则。
滥用警力是地方政府运行机制的一种变异形态,造成权力异常运行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地方官员违法违规决策,同时也不能忽视当地警方的盲从与盲动。从瓮安和孟连事件来看,没有证据表明警方坚持了自己的立场,或是向地方政府提出了异议。在著名的“彭水诗案”中,当地公安局长甚至有“老汉儿(父亲)挨打,儿子岂能不管”的惊人言论,将地方官员与警方的关系比作父子,很能够解释警力为何能轻易被官员滥用。看来解决滥用警力的问题,还应当从地方官员和警方两个维度上展开。
警察权属于政府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公安部门同样也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但这并不表明警方必须对地方官员的指令甚至个人意见言听计从。《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警察权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秩序的重要行政权力,同时因为其所拥有的强制力,往往也可能对公民合法权利、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故而它的行使必须被规范于法律的轨道之内,而不能听凭个人或组织率性而为。
对于警方来说,判断出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一件难事,为难之处在于无从拒绝地方政府官员的要求。按照现行的地方权力格局,公安机关的官员往往也是地方领导集体中的成员,服从与服务的要求很可能使他们无路可退。况且,公安机关的经费直接来源于地方财政,凡此种种的受制因素尚有许多。从警方的角度着眼,纠正警力滥用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支撑机制,使警方能够克服地方权力的影响,从维护治安保证稳定的专业角度去判断事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处置事件。
在种种“治本”的设想尚难进入实施层面的情况下,技术性的改进措施同样值得重视。调用警力的请示报告制度,与其说是对基层警方的不信任,不如看作是对地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警力参与群体性事件行使决定权,实际上避免了基层警方与地方权力的正面冲突,而专业判断因此能够得到顺利落实。当然更多的情形却有可能是来不及请示汇报的紧急事态,明确警方的职业立场和中立原则就更为必要。正如公安部长孟建柱在文章中说的,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任务应当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
如果这些原则可以成为警方在群体性事件现场所遵守的铁律,则流血伤亡事件庶几能够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