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29:45
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
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最终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和“实现农民收入2020年翻一番”的几大亮点落下了帷幕,而会前被各派观点激烈争辩的有关“三农核心问题”的“土地流转”话题,最终还是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销声匿迹”了。有人不禁要问,难道会前的“土地流转”是传言?,难道会前的“土地流转”是谣言?如果既非传言也非谣言的话,那么,“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问题,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了。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这也是一个起码的社会共识。长期以来,困扰在“三农问题”中的“土地流转”话题,一直都被有识之士们视为“破解三农迷局的钥匙”。因此,当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会前传出“土地流转”将作为会议的核心议题时,不少知名专家学者的解读与主流媒体的报道,都无一例外地传达出了“土地流转”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二次土改”(也称为“新土改”)的重大信息。然而,“土地流转”的“销声匿迹”,不但意味着“党内分歧”并未达成一致,而且也预示着“二次土改”暂时搁置。面对这样的结果,正如长期关注农村问题的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对某报采访时所言:“我比较失望,改革在中国已经停止。……公报不提土地自由流转,反映土改在中共高层遭遇相当大的阻力。”
其实,“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话题,并不是一个“二次土改”就能够随心所欲地解决的问题,“土地流转”不但涉及到《宪法》规制问题、《土地管理法》问题和《担保法》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审时度势的政治智慧问题。例如,《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又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再例如,《担保法》也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真正法律。换言之,“土地流转”涉及到了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自然而然地就不可能在法律以外的党代会上获得一致认同,即便是“土地流转”是“三农问题”的必经之路,也首先需要对《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作出重大的修正、修改或者修订,才有可能进行有关“土地流转”的“二次土改”。 由此可见,这就是“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主要原因。
审时度势,是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与平稳发展的政治智慧。处在全球金融风暴漩涡中而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虽然只是一种时间上的巧合,但是,全球有关“姓社姓资”和“国有私有”的意识形态之争,又重新走上了前台。与此同时,被打上了“私有化”烙印的“土地流转”话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显得非常敏感,再加上金融风暴背后的“国有化”优势正在吃香的事实,都无一例外地从某种意义上打击了“土地流转”的思想解放,同时也让“土地流转”的思想诉求遭到了重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审时度势地看问题的话,眼下的国内外形势,几乎“并不支持”我国现在进行事关“土地流转”的“二次土改”,这也是“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虽然“土地流转销声匿迹”的原因还有很多,但是,通过对“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话题讨论也许并不难看出,这样的现象既是执政党依法办事的自我约束,也是执政党审时度势的必然选择。不过,由于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而“土地流转”又是“破解三农迷局的钥匙”,所以笔者认为,中国社会要想转型成功,解决“土地流转”这个“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也只是时间的早迟而已。就眼下三农发展来看,挡不住的“土地流转”现象,仍然会在“非法的”和“试点的”两种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