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及其限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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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Public Sector Employment :The Deconstitutionlization of the Public Sector Workplace , U.C.D.L. Rev. 597,602(1980): Schauer , Must Speech Be Special ? N.W.U. L. Rev. 1284, 1289-90(1983)。

  [40] e.g. Thomas I. Emerson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 72 Yale Law Review 877, 879(1963),以及同一作者的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6(1970)。

  [41] e.g. Scanlon, 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 in The Philosophy of Law ,162-68 (R. Dworkin ed. 1977)。

  [42] 例如,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页34。

  [43] 同上引,页36。

  [44] 此处,政府应同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人-这一理念得自德沃金德“同等的关心和尊重”权利观,参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特别是第7章。

  [45] Thomas I. Emerson,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 72 Yale Law Review 877, 884(1963)。

  [46] Whitney v. California , 274U.S.357, 375(1927)( Brandeis , J., concurring opinion)。

  [47] Ibid. .托克维尔认为:“报刊是把善与恶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没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了它秩序才得以维持”,“为了享用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处而又要逃避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页206、207。

  [48]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页23。

  [49] Thomas I. Emerson,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 72 Yale Law Review 885(1963)。

  [50] 林子仪:《言论自由之理论基础》,载氏著《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

  [51] 米克尔约翰认为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唯一目的,即是健全“民主程序”,见Meiklejohn, 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 1948.雷丁什认为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个人之“自我实现”,见Martin H. Redish ,The Value of Free Speech , 130U.Pa.L.Rev. 591(1982)。布拉斯认为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权力,见V.Blasi, The Checking Value in First Amendment Theory , 1977American Bar Foundation Research Journal521-649。

  [52] Meiklejohn, 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 1948, p.25。

  [53]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页43。

  [54] 同上引,页47-48。

  [55] 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17.在我看来,密尔在《论自由》中将言论自由既看作一种手段,又看作一种目的,实际上《论自由》中的密尔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功利主义者。有关密尔在《论自由》中这种立场的讨论,参见R.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1章“自由和自由主义”。

  [56] 参见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1.

  [57] 参见Alexander Meiklejohn, 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1948,特别是pp.17-19, 23-27,34-41,99-100。

  [58] Alexander Meiklejohn, The First Amendment is an Absolute“, Supreme Court Review256-257(1961)。

  [59] A. Meiklejohn,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 1948, p.18。

  [60] Ibid., p.8。

  [61] A. Meiklejohn,The First Amendment is an Absolute“, Supreme Court Review257(1961)。

  [62] Robert 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 47 Indiana Law Journal 27-28 (1971)。

  [63] Carlson v.Landon,342U.S.524,555(1952)(Black, J., dissenting opinion)。

  [64] Beauharnais v.Illinois,343 U.S.250,285(1952)(Douglas, J., dissenting opinion)。

  [65]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76U.S,254(1964)(Goldberg J. & Douglas J. , concurring opinion)。

  [66] 庞德:《法理学》第3卷,页327-328,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295。

  [67]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10。

  [68] 庞德:《法理学》第3卷,页16,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291。

  [6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83。

  [70] 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页53、55。

  [71] A. C. Ewing , Ethics, New York: Free Press, 1965, p.58。

  [72]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93-197;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185-186。

  [73] 确定这一原则的是American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v. Dounds, 339U.S. 94(1950)。

  [74] T.卡特等著:《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页14-18。

  [75] 对权利法哲学主要观点的概述主要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8年,特别是第二章;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特别是第6、7、12、13章。

  [76] 参见Robert B. McKay , The Preference for Freedom , 34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184-1227(1959)。

  [77] 这也是机会平等和身份自由的意义。在一个具有无限可能性的世界上,无论权利如何配置,利益如何衡量,其社会结果都是一样的。当然,这样的世界只是一种假设,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密、专业身份难以变换的今天,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仍是必要的,法律上个人权利的社会意义是相对的,受现实制约的。

  [7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展了一种被称为“界定式衡量”(the definitional balancing)的原则,意即划分不同的言论类型,予以不同程度的宪法保障。相比“逐案权衡”原则,这一原则所给予的保障具有相对明显的确定性。

  [79] 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59。

  [80] Thomas I. Emerson,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 72 Yale Law Review 877, 917(1963)。

  [81] Ibid., p.932。

  [82] 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10、81-101。

  [83] Emerson,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 72 Yale Law Review 930(1963)。

  [8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91。

  [8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有关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冲突的讼案时,原则上反对禁止媒体发表已到手的有关刑事司法信息的限制令,而赞同限制诉讼参与人向外界浅露信息的限制令。参见Barron and Dienes , Handbook of Free Speech and Free Press, 1979, Chapter 5。

  [86]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92。

  [87] 限于篇幅,这里只讨论这些直接的限制手段。

  [88] 参见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

  [89] 参见卡尔·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一卷。

  [90]叙述、探讨、评价这些原则的英语文献可谓汗充栋,于其要者,可参看Emerson,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 72 Yale Law Review 908-912(1963); L. Tribe ,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Foundation press, 841-45(2nd ed. 1988)等。

  [91]有关这些原则的简单介绍,参见朱武献,《言论自由宪法保障》,载氏著《公法专题研究》(二),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年。

  [92] 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9-10.

  [93] 同上引,页12.

  [94] 同上引,页89.

  [95] 同上引,页89.

  [96] 同上引,页84-85.

  [97] 同上引,页12-13.

  [98] 在《论自由》出版(1859年)的100年后,H .L.哈特和德夫勒勋爵就类似问题展开论战。哈特秉承密尔的观点,主张道德自由主义,而德夫勒认为,社会有权将其整体道观念强加于每一个成员。参H. Hart, Law, Liberty and Morality,1963,p.5 ; Devlin,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 1959, p.13-14.

  [99] 249U.S.47(1919)。

  [100] 该法是美国国会继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The Sedition Act of 1798)之后制定的第2个管制言论的法律,经1918年的修正,规定了12项对言论的管制情况,其中第2项和第3项涉及征召兵员和煽动反叛的言论管制。

  [101]Schenck v. United States ,249U.S.47,51-52(1919)。许多学者认为霍姆斯只是提出了这一原则,并然而在此案中所适用的仍是以前的“恶劣倾向”原则,即根据言论的恶劣倾向来决定予以限制。

  [102] 301U.S.242(1937)。

  [103]例如1951年Dennis v. United States ,341U.S.494(1951)一案。

  [104] 395U.S.444,449(1969)。

  [105] 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页172.

  [106] Freund, On Understanding the Supreme Court 25(1949)。

  [107] 荆知仁:《美国宪法和宪政》,三民书局印行,1993年,页172-183.

  [108] Note Hentoff, Speech, Harm, and Self-government : Understanding the Ambit of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9l Columbia Law Revivew1459-61(1991)。

  [109] Whitney v.California,274U.S.357,377(1927) ( Brandeis , J., concurring opinion)。

  [110] 托克维尔发现“美国政治学有一项原理:冲淡报刊影响的唯一办法,是增加报刊的样数。”这里的“影响”主要指报刊自由带来的“恶”和“痛苦”。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页208.这项原理为“更多的言论”思想提供了支持。

  [111] 例如,在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发生冲突时,许多国家立法对言论自由予以限制,而美国一些法院却采取一些措施使得二者避免冲突。偏见的、有倾向的报道可能会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能力,但是可以通过预先甄选未接触如此报道的陪审员、易地审判、使陪审团与外界暂时隔离等措施来避免媒体的有害影响,而不是签发一纸限制令(restrictive orders)强制媒体沉默。

  [112] 它还可以引申表明,言论自由的支持者未必像有时候被看作的那样是“反动的”、“有害的”言论的鼓励者,边缘政治理念的坚持者,反人类反社会思想的同情者,“堕落”的生活方式的实践者。那不能不说是一种误解。言论自由的支持者也许并不反对正统的、主流的意识形态,他们所反对的是对非正统、非主流的意识形态的不恰当的压制和藉强力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做法。他们也许并不赞同那些“有害”的思想和观点,他们所赞同的是不同观点、不同思想之间的自由公平的竞争。言论自由的支持者更不一定是那些没有是非观念、不能辨别善恶的人。他们之中有一些是道德怀疑主义者和哲学上的相对论者,但是也不乏观点鲜明、立场观定、有强烈的正义感和明确的道德信条的人士。坚持言论自由的人往往是对自己所怀有的思想观念虔诚而自信的人。总之,我们不可以从一个人对不恰当的压制言论的反对中推测出他的信仰和立场。 [113] Rosenblatt v. Baer, 383U.S.75, 92(1966)(Stewart, J., concurring)。

  [1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一卷页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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