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的反思》连载(完):中国农民称谓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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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啸虎 刊发时间:2008-09-30 05:01:56 光明网-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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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中国农民称谓的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民的称谓问题几经变化。这不是一个小事情,因为中国农民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上的不同称呼的变化其实反映了我国的土地制度以及“三农”政策的变化。见微而知著。所以,本书在结
尾处也想就此问题发表一下看法,并试图从我国的农民称呼(包括译名)的变迁以及其与国外对农民的称呼的对比中折射出一些深层次的体制上的问题,以引起读者的重视并启迪大家对中国所谓“三农”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从社会学上称呼农民与从经济学上,尤其是政治经济学上称呼农民是不同的。社会学侧重于农民的职业或行(产)业定位,也叫社会分工下的称呼。这时的农民是指从事第一产业农业的从业人员,以与第二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如工人、职员、企业主、科技工作者、商人以及公务员等相区别,最多只有社会阶层划分的意义,并没有任何政治经济学上对生产资料占有程度的含义,当然也没有任何阶级性。这时,不管你是否是土地所有者,或者你占有多少土地,或者你有无雇佣或雇佣多少其他农业从业人员耕种或侍弄你的土地,或者你有无出租或出租多少你的土地用于涉农行业(农林牧副渔养业),或者相反,也不管你被雇佣或租赁人家土地,或者租赁多少或有何租赁用途,等等。在社会学上,这些都无关紧要,你都要被称呼为农民。此时的农民,在中文里看不出与后面所说的经济学上的农民有什么差异,都是叫农民。但在英文里,按照社会学的行业划分的农民,此时只称作:peasant,即相对于工人(worker)等职业的称呼而已。
然而,如果按照经济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上的不同范畴来称呼农民,就显得不那么单一和简单了。此时,在社会学的农民身上就会呈现出多姿多彩和多种多样的称呼来了。比如,我国近代史上曾有一段时间倾向于按照农地所有权的有无和多寡,将社会分工上的农民分成了三、六、九等,也分别叫做地主、富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贫农和雇农(当时我国自己创造的英文单词将这些成为又分别叫做:landlord,rich peasant,middle and upper peasant,middle peasant ,middle and lower peasant,poor peasant and employed peasant or farm laborer)。显然,这些特意加以区分的有关农民的称呼便带有了一种特性,也叫阶级性。这是80年前毛泽东在对湖南农民状况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为不久后发生在中国的十年土地革命战争奠定了阶级分析的理论基础。[1] 刚解放时的1950年,为了更好地推行土地改革,当时的政务院还专门颁发了一个《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农村各阶级的划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意见。[2]
那些年里,一些人之所以被称作地主(中国式英文译成landlord),是因为他们拥有了比较多的农用土地,自己不劳动耕种这些土地,而是把这些土地中的大部分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拿去出租,收取地租。(但如果在改变了农用土地的用途的情况下,比如说将这块几十亩土地不是用来种田而是用来建窑厂做砖,那么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就可能不再叫地主,而叫做资本家了,其最终政治命运可能完全不同)在中国,地主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且土改时并无一定的成熟标准。比如,建国初期西北和东北等地多人少的省份,没有拥有100亩甚至更多土地的算不上地主。但在江浙一带,土改时拥有土地20亩,或者有的地方,如苏州、无锡和常州等部分人口密集地区,甚至拥有土地十来亩的土地所有者都有可能被划为地主成分。
但也有例外,如有人拥有土地较多,但家中“人口甚多,消费甚大,则虽有百担租或千元债,只要有人从事主要劳动”,则就不算地主,而“应照富农待遇”。[3]但如果土地所有者不以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主要剥削方式,仅仅雇工耕作这些土地,并支付薪水,按照当时政策是不算作地主,而算作土地资本家的,但土改时在许多地方这类按照资本主义方式而不是封建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土地所有者也大多被划为地主。另外,“有些地主虽已破产了,但破产之后有劳动力仍不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仍然算是地主”。[4]众所周知,在中国土改后,作为一个阶级的地主已经被消灭殆净,而作为一个土地所有者的地主则被戴上地主分子帽子接受改造直至其自然消亡。
富农是比地主相对较小的土地所有者(我国翻译成rich peasant,英文里本没有富农这个词,但音译移植了俄国的一个词,叫kulak,意为殷实农夫),各地标准也不一样,有人均占地3-4亩的,也有人均甚至只有1亩多的富农。[5] 但一般而言,其拥有的土地数量,除了自己耕种以外,还大约富余三分之一的土地因自己忙不过来而雇佣别人耕作或将其出租者就被划为富农。如果富农出租的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则被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6]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富农其实与中农一样都是自耕农,是前机械化时代土地略微宽裕、生活比中农稍好的自耕农或农村中产阶层而已。然而在中国,作为自耕农的富农真是命运多舛。比如,1950年的《土改法》确定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但到土改后期却把富农定位于“农村资产阶级”,然后在合作化,特别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富农又成为被限制和消灭的对象。然后,富农作为农民阶级(注意,阶级和阶层在英文里是一个词,即 class,本无差异。)中相对富有的一个阶层也不再存在,只剩下自然人作为“黑五类”中排位老二的富农分子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亡了。
中农的定义是其拥有的土地刚好够自己耕种,收获也刚好解决温饱问题,也有叫中农为土地业主的(英文中用client一词表示,即业主的意思,也被称作自耕农,即 peasant proprietor,意思是拥有土地的农民;如从其既非雇佣别人,亦非被人雇佣的职业特性上看,自耕农在英文中还有一个称呼,叫self-employed,即自雇者)。也有一些中农土地略少,或因各种原因(如家庭人口较多或有人生病等)生活水平比其他中农略低,加上人数也不少(约占中农人数一半)于是便出于政治需要,又被专门制订的政策从中农阶层中专门划出来,被叫作下中农。不过,还有少数中农在自己忙不过来农活时,偶尔也雇工帮助自己打理农活,这叫“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这种中农就叫做富裕中农,也叫上中农。[7]
当时,中国的中农人数较多(约占农民人数35%),是农民中的中等收入者,也是农村社会里的稳定力量,于是,无论是土改和合作化时期都是争取对象,尽管受到一些惊吓,但没有受到什么实质性冲击。但在人民公社化后,他们与所有其他农民阶层一样,自己所拥有的土地都被强征入社,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了。至此,经济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自耕农或中农(说到自耕农就也应包括富农),或叫自雇者,也不再存在了。
贫农是指那些只有较少土地(约为中农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不到)、部分或大部分租用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耕作,并交纳地租的农民(所以在英文里也被称作small client,即小业主,但我国却将其译成poor peasant)。在中国,贫农人数众多,约占农民的 40%,所以他们也是中国土地革命、土地改革以及合作化时期的主要依靠力量。人们为了体现革命依靠力量的强大和人数众多,便将中农阶层中生活水平相对较差的那部分农民,也叫下中农者与贫农合在一起称呼,习惯上叫做贫下中农。(当年还有一个黑色幽默说,有关权威翻译机构最初是参照富农rich peasant的译法,把下中农译成 middle and lower rich peasant,后来有人抗议说:在中文里如贫下中农这个词连在一起说,听起来都能感到贫穷的味道,你们如果译成中等偏下富裕的农民,哪里还有穷样子?既然要加上“富裕”这个词,那不成了富农了?结果,就把rich一词去掉,下中农——中等偏下富裕农民也就变成了谁也不知道是什么含义的中等偏下的农民了。贫下中农连在一起翻译成英文时则更加简化。为了避免太长拗口,干脆把唯一能够体现中农特点的middle一词也去掉,译成了poor and lower peasant,下中农变成了不知所云的更低下的农民了。再结果,老外也就看不懂,然后又似懂非懂,最后当然不懂也懂了)。
土地改革后贫农分到了足够的土地,除了还保留着政治上所需要的贫农身份外,其实他们在政治经济学上都已经成为可以自给自足所谓自耕农了。但是,这种好日子没有过多少年,随着合作化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的推行,所谓贫农的土地也与所有其他从事农业的农民们的土地一起被强制性地划归所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了。此时,所有农村土地都不再归农民个人所有,而成为所谓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了。这种情况到今天也没有改变。
至于雇农(英文叫farm hand,意为在农场干活的帮手;我国大多场合译成employed peasant 或farm laborer),由于他们没有土地但又不得不从事农业,所以只能为土地富余的土地所有者打工,赚取微薄的口粮养家糊口。在中国其实还有一种与雇农不同的但也人数较多的无地农民——佃农,也叫佃户(佃农在英文里叫villein,是指农奴,也即指没有土地的干农活的人;也叫tenant-peasant;而佃户则叫tenant,也有叫renter,即是租赁人,或叫land renter,土地租赁者)。佃户或佃农大多租种地主的土地,也有不少是一般租用农村的村社所有的公田(主要是宗族祠堂和僧侣庙宇所有的田地),并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田租。
不知什么原因,我国当时几乎很少称呼佃户或佃农,而主要将这些无地的并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称作雇农。与贫农连在一起就称之为贫雇农。英文翻译则有些乱,但大多也是根据中文的常用称呼,翻译成farm laborer。其实,佃农与雇农差别还是较大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耕作的农民,而后者则是被土地所有者雇佣于土地耕作的农民。前者交纳的是地租,后者获取的是按照约定于收获后分成的农获物(也有部分雇农报酬是现金,但比例较小)。不要小看这个区别,土地所有者是出租土地给佃农还是雇佣雇农耕作其土地,当时却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成分划分并导致截然不同的政治命运。
但是,雇农和佃户的共同点也很明显,那就是他们均没有土地,都是农村的无产者(即法文所说的proletarian)。与贫农一样,他们也是中国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基本力量,但在阶级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上似乎认为他们的革命性更为彻底。
农村中还有一部分人无地也无业,所以被叫做农村无业游民或流氓无产者(英文vagrant),好听的说法叫作“农村无产者”。这些人与佃农和雇农一样都是没有土地但生活在农村的人。但是严格地说这些人不算农民,因为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不是从事农业,也不是从事农村的某个其它行业,如铁匠、篾匠和木匠之类的手工业等,而是不入流的或下三流的杂业或叫无业。这些人生活无着,对其他农村阶层的依附性较强,没有什么稳固的阶层立场,但是在打破所有现有制度问题上的革命性却非常强烈,当然,对任何秩序的破坏性也都较大。
说到这里,我们还得再说一下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那时,由于农民在土地后分到手的土地又已经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了。对此,经济学上按照生产资料占有比例划分的农民在中国是不存在了。但由于农民的所有生产资料,甚至主要生活资料以及户籍(即人身依附)都被纳入一个“一曰大,二曰公”的、集工、农、商、学、兵,党、政、军、民、学于一身的现代乌托邦体制——人民公社(英文叫people’s commune)里面,他们的称呼也改变了,不再叫作农民了,而被称为这个世界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一个最具中国特色的称呼,即“社员”了(英文简称叫commune member,也是中国创造的英语词汇)。
自近三十年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这个人民公社在仅仅存在了大约二十年后又解体了。这是,“社员”这个曾经非常光荣的称呼没人叫了,农民的称呼又得以恢复。但此时的农民概念已经今非昔比,不再是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民了,因为他们都已经没有了自己的土地。这是因为将他们的土地剥夺掉的人民公社虽然瓦解了,但当年以它的名义征用的土地却还没有还给农民,仍然全部归所谓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究竟是指什么东西,是个法人还是个自然人,却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尽管如此,在我国的法律上,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迄今丝毫没有改变,并将这种所有制作为我国之所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基础之一了。
现时的农民仍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依附在土地所有权里面的包含有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土地发展权和土地生存权,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且,农民即使有这个土地经营权,也由于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的空白和自相矛盾的困境,也经常得不到保障。各级政府只要自己说是出于所谓“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随时动用公权力的力量将所谓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掉,而不管这些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否愿意。当然,被征用土地是要给补偿的,但是给多少或怎么给却不是土地所有者自己能决定的,而是由土地的征用者,即政府来决定的。所以,在这些年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对农民的称呼又诞生了一个新名词,叫失地农民(英文 lost-land peasant),也叫三无农民,即无地、无业、无社保(中国式英文:unemployed peasant without land and social insurance as well)。
另外,在工业化过程中中国农民还产生了另外一个也是中国独创的新鲜称呼,叫农民工,或简称民工。民工的英译,顾名思义,应该译为peasant worker,这里peasant不再是名词,而是形容词,修饰工人,即所谓农民身份的工人含义也。但是我国的权威翻译机构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最后将其译成migrant worker,即移民工人的意思。可是,只要仔细琢磨一下就可发现,这种译法是不对的。因为,尽管我国现有大约2亿农民在城市当民工,但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并非农村到城市的移民。他们的身份还是农民,还拥有可能终其一生也改变不了的农村户籍。我们的绝大多数城市政府也不欢迎他们携家带口地到城里移民定居,还专门为这些缺钱少学的农民设置了过高的政策门槛,包括你要购买价格高企不下的商品房或交纳数额不菲的城市入户费,否则你即使只是想让你的孩子在城里读书,也要交纳让囊中羞涩的你望而却步的所谓借读费。这么做的目的很简单,那就是企图阻止农民向城里移民,而且越是大城市的政策就越是歧视农民工。所以,我们说,用migrant worker表示民工起码到目前为止还不是准确的。
说完我国农民的称呼变迁,下面再说一下其他国家的有关农民的称呼。比如,英文里称呼拥有土地的农民为farmer或者叫granger(即居住在田庄里的人),而没有土地的农民则叫farm worker; farm worker 这个词也叫农业工人。他与雇农和佃农不同,没有土地的依附性,只是与其他行业职工一样依据雇佣合同为雇主行使雇员职责,同时领取合同约定的薪金。
英文里称呼拥有较多土地的人为landowner,即指地主,或叫土地所有者。这里,地主的含义就是土地的主人,是个中性词。而在我国,为了体现地主的罪恶,同时为没收地主土地的土地改革增加正义感,便将地主译成landlord,即土地豪强。lord一词的意思含有君主、豪强、贵族和庄园主的意思,使地主的英文用词带有强烈的阶级性和贬义性。
再如,英文称呼农村的合作社社员为cooperative member,而不是像我们当年称呼人民公社社员那样,称之为commune member。这两个形容词尽管只有一词之差,但各自所属的组织性质却是根本不同的:一个体现了互助合作性,一个体现了农民的一段噩梦般的人身依附性。
说到人身依附性,就不能不说到一个词,英文叫moujik或叫muzhik,是从俄语音译过来的译音词,意为沙俄时代的农民,也译成农奴。这些人也没有土地,只能为庄园主,即地主耕作土地,养家糊口而已。作为一个阶级,农民又叫peasantry,即译为小农阶级。
综上所述,现代中国农民的称呼不断更动和变迁的历史正好也是一部我国现代土地制度的变迁史,更是我国“三农”问题不断累积和恶化的这段历史的一个典型缩影。中国由于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后,农民的称呼一下子都变味了,变成既不符合中国传统,也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奇怪的东西了,或者说,中国数亿农民在经济学上变得不知道是什么或叫什么了。
比如,叫他们自耕农?这肯定不对了,因为他们没有了土地,自耕什么呢?既然没有了土地,那么叫他们农业工人?也不对,因为有谁按照合约雇佣了他们,并给他们发薪水了呢?也没有。或者叫他们雇农?那么人们会问了:他们的雇主是谁?是乡村基层政权?《土地管理法》里只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8] 但这个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载体是什么却始终语焉不详。是行使经营管理权的所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吗?显然不是,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认定它们只是经营管理者,肯定不是所有者。因此,在土地所有者不确定的情况下,耕种这些土地的人也就肯定不会是佃户或雇农了。因为谁向他们出租土地了?地租怎么算?农民又向谁交地租呢?还有,我们可以将他们叫作农村无业游民吗?也不行,因为承包这些土地的人一直在这些土地上耕作,干农业啊!
事实上,我们的这些农民兄弟们也只有干农业,因为前些时如果他们不干农业或把土地抛荒,他们还是得向政府缴纳农业税和其他提留(现在刚把前者免掉)。即使他们务农因所有农用生产资料涨价过快过大而越干越亏,痛下决心不干农业要进城当工人或干其他行业了,由于紧箍咒一般的农村户籍,他们头上却仍然少不了那个形容词——“农民”工。再加上工会的缺位,他们还不得不忍受着城里的那些恶劣的雇主们的肆意欠薪。
由此可见,中国农民的称呼问题上的困惑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缺陷所在,那就是我国的农民与其命运息息相关的土地分离得实在太久了!因此,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把土地还给农民。农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土地所有权。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他们将什么也不是,也随时会成为“三无”之人,甚至最后可能连自己叫什么都不知道了。如果我们再不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我国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农民就已经消亡,再也不复存在了,而在资产上一无所有的农民还会有什么能力去养活我们这个十几亿人口的巨大的国家呢?
农民呼唤土地所有权,就像我们曾经满怀激情高唱过的一首歌词那样,“鱼儿离不开水啊,瓜儿离不开秧”一样,须臾不可或缺,因为,土地是他们的全部生命的本源。
注释:
[1] 详见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5年12月1日)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2]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950年8月20日公布),新华网转载,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13/content_2328927.htm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新华社1950年7月20日播发),《人民日报》1950年8月4日期转载
[4] 同[3]
[5] 黄道炫《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中国新农村建设网2006年2月22日期,网址:http://www.xyjj.org.cn/html/tudiguanli/2006/1222/1299.html
[6][7] 均同[3]
[8]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