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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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作者:罗兴佐来源:协同治理网来源日期:2008-4-20本站发布时间:2008-4-20 10:15:46阅读量:490次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之一。根据郑杭生和洪大用的归纳,学术界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大致有两个背景:一是自199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这一领域的许多研究者引入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及理论并以此解释中国问题,其间强烈地暗含了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认为在中国建构一个独立于国家,并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二是几乎同时发展起来的关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都在有意无意地探讨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机制。1上述研究虽然从一开始就遭遇到中国本土经验的抵抗和跨文化语境障碍,以致有学者直陈“社会/国家、市场/计划的二元论是资产阶级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与封建国家争夺生存和发展权利的斗争的理论表述。在解释近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变时,这种模式的解释力是十分有限的”,2但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实际上一直是国内外不少学者感兴趣的课题,且取得了相当丰富的学术成果,值得对它们进行系统研究。

  一、关于建国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一般界分为两个阶段:建国前和建国后。关于建国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最具影响的两种解释模式是“士绅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

  “士绅社会”模式的学者认为,中国拥有一个在文化上同质的精英,即所谓士大夫,他们既是国家政权的后备军,又是乡村社会中的富豪,他们作为一个阶层平衡着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维持着国家与社会的协调。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萧公权、瞿同祖和张仲礼等人。萧公权的主要著作《中国农村:十九世纪帝国政权对人民的控制》是运用国家、士绅这个二元分析模式的好例子。他写道:“说士绅是乡村组织的基石,其实并不夸张。村庄可以,也确曾在没有士绅的状态下存在,但没有士绅的村庄,很难有任何高度组织性的活动。”3瞿同祖在《清代中国地方政府》中将所有地方社会领导层等同于士绅。对此,黄宗智批评说,瞿同祖在国家机关之外,他只注意到政府和士绅的关系,并没有考虑到村庄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以及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4张仲礼在《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也强调了士绅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他说:“绅士充当了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他们既代表政府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理人。1

  “士绅模式”由于较为合理地找到了国家与社会的连接纽带而成为最具影响的解释模式,但该模式由于将绅士阶层抽象化,不少学者对这一解释模式也提出了质疑,如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杜赞奇、黄宗智。

  玛丽·兰金认为,绅士阶层内部存在高度分化,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差异很大。在分析绅士分化时,玛丽·兰金具体列举了三个因素。她说,清代有三种影响极为重要:一是明代早期极端的中央集权有所放松,执行轮流担当税收义务的里甲体系的崩溃以及地方的需求,当参与地方事务不再成为需要躲避的繁重义务,不能转嫁到没有地位或财富的人身上,更多有声望的精英就可能向这一舞台转移——把参与重新定义为与地方福利相关的慈善行为,并以此巩固他们在地方上的名望。二是识文断字者的增多,扩大了合格学者的数量,使其大大超过国家科举考试以及官僚体制所能提供的职位,这就迫使受过教育的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界定受尊重的职业,并使得能够显示身份的标记更加多样化。三是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在社会和经济的支持下,出现了混血的绅——商精英。因此,尽管精英和国家之间的联合保持着比欧洲多数地区还要强大的势头,但纽带却并不普遍,经济和社会的变化改变着精英的特征,修订着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产生了更大量的地方需求。在此,玛丽·兰金不仅用精英概念替代了绅士概念,而且认为这一阶层并未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平衡作用。2

  杜赞奇引入“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试图进一步拓宽理解一种文明中政治体系的视野——即将文化,特别是大众文化因素包括在内,从而超越十分重要但并不完全的乡绅社会和儒家思想等概念。”杜赞奇说:“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模式可以使我们在同一框架中理解晚清社会中帝国政权、绅士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相互关系,并以将这种对文化及合法性的分析置于权力赖以生存的组织为基础,来达到这一目的。在组织结构方面,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的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网络之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由于其他职能有赖于这一组织基础,故我首先考虑这一基础。”杜赞奇同时认为,在分析帝国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时,经纪模型比“乡绅社会”模型更为确切。3

  黄宗智则认为士绅不足以担当日益繁多的公共活动。他说:“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公益事务典型地发生在第三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参与下进行的。从国家这边看,它没有独自从事这类活动所必需的基础结构,因而县衙门通常就向社区显要求助。另一方面,从士绅方面讲,他们又没有能力实施大规模公共活动的民间组织,从而国家的领导和介入就必不可少的。”4黄宗智以司法为例分析说:“可以把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政治体系设想为一个由大小不同的三块构成的垛子。顶部小块是国家正式机构,底部大块是社会。两者之间的是大小居中的第三块,这就是清代司法第三领域的运作之处,便是诸如乡镇的乡保与村庄牌长等县级以下行政职位的立足之处,也是国家官吏与士绅领袖合作进行公益活动的地方”。5这样,黄宗智实际上将士绅这一群体概念转换成了一个空间概念。

  当然,不管是玛丽·兰金还是杜赞奇、黄宗智,他们实际上并未突破“士绅社会”解释模式,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解释模式进行的修正与补充。

  东方专制主义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据着显著的地位,对后世有着重要的影响。1作为一种解释模式,“东方专制主义”由魏特夫进行了系统的发挥。魏特夫认为,“所有治水都需要有领导者;庞大完整的治水队进行工作时需要有在场的领袖和执行纪律的人,还需要全面的组织者和设计者。治水农业的这种大规模事业需要这两种类型的指导。工头常常根本不作任何低贱的工作;除了少数工程专家以外,劳动大军的警卫人员和长官们基本上都是组织者”,“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是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组织网。因此,控制这一组织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政治权力。”2魏特夫得出结论说,“治水国家是一个真正的管理者的国家。这个事实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作为水利建设和其他巨型建筑的管理者,治水国家阻止社会中的非政府力量形成势力强大得足以对抗和控制政府机器的独立机构”,因此,“在治水文明中,执政者阻止一切非政府性质的团体在组织上的结合。他们的国家变得‘比社会强大’,使其代表者具有控制其臣民的无限制权力,任何组织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工具’。和多中心社会的被控制的国家不同,单一中心的治水社会,国家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工具’国家。”3由于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东方专制主义”解释模式在国内学术界影响并不大。4

  二、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虽然有不少有影响的研究,却不象研究建国前的那样有支配性解释模式,而是各种解释模式自圆其说,相互之间并未形成真正的对话。比较而言,全能主义、新权威主义、总体性社会等解释模式影响较大。

  按照邹谠的解释,“全能主义”一词表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职能可以扩展到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而不受道义和意识形态的制约,只有最高领导人可以限制这种扩展并随时改变它。邹谠分析说,一九四九年以后,共产党按照其设想,在可能的范围内,重新建设了整个社会。经过一九五六年的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和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五八年的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国家与经济的关系起了巨大的变化,换句话说,党——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占领了大部分社会领域,社会不再拥有能够自由地、真正的为其讲话的机构和组织,可以说民间社会已不复存在了。5

  新权威主义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面对改革进程中产生的社会失序现象进行反思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思潮。新权威主义可以表述为: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形势,以强有力的执政党和领导人权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通过经济发展获得和巩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在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后再发展民主,从而实现政治转型。归纳起来,就是政治强控、经济放开、经济优先、民主缓行。6新权威主义尽管是作为一种发展策略而参与中国现代化道路论辩的,但也经常成为人们解释改革开放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而新权威主义问题讨论的始作俑者至今仍然将新权威主义看作是由全能主义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变的过渡阶段。6

  “总体性社会结构”解释模式是由孙立平等人完整表述的。他们认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总体性社会。所谓“总体性社会”是指“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以及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和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1这种社会具有下列一系列的特征: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可以利用全国性的严密组织系统,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以达到某一国家目标,特别是经济建设、争光项目和应付危机;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直接面对民众,中间缺少缓冲; 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当国家控制受到削弱时,社会具有一种自发的无政府、无秩序倾向;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中间组织不发达,控制系统不完善;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支配不同功能系统的是同一运行原则;共振效应,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含着全局性危机;社会中身分制盛行,赞助式流动转变为指令性流动,结构僵硬;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双重功能,由于功能要求的矛盾性,产生一种互相削弱的效应;由于精英的缺乏,民众抗拒运动水平低,冲击强度大,而建设性因素少;缺少自下而上的沟通,民众的意见凝聚缺少必要的组织形式,因而与政策层次有较大的距离,并缺少可处理性。换言之,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

  他们认为,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再一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党和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及由此而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前者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控制范围的缩小,这明显地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文学艺术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在这些领域,党和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已经越来越少,自主性在明显增强。第二,在仍然保持控制的领域中,控制的力度在减弱,控制的方式在变化,即由一种比较“实在的”对实际过程的控制,转变为一种比较“虚的”原则性控制。第三,控制手段的规范化在加强。由于法制建设的加强以及政府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化,原先任意的控制开始向一种较有规则的控制转变。后者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因而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第二,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形成;第三,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增强。2

  “全能主义”和“新权威主义”解释模式侧重政治权力,“总体性社会”侧重社会结构,由于侧重点不同,它们之间并未真正构成对话。虽然“新权威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全能主义”分析范围,但由于其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而限制了它的解释能力;“总体性社会”主要是应用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解释框架,分析改革开放后的模式仍有待于探讨(显然不能单从“总体性社会”模式推出)。当然,尽管上述解释模式远没有取得支配性解释模式的地位,但它们仍然多层面、多角度地为人们提供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