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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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肖飞1 康洪艳2
作者单位:1、武汉工业学院经贸管理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财经视线 2006年 第12期 字号:【大中小】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风险投资主体——风险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双方的偏好以及其它影响因素的分析,得出了风险投资主体双方会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IPO与M&A两种退出方式进行选择,以使各自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
关键词:风险投资 退出方式 风险企业家 风险资本家
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结束时通过股权转让活动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虽然可以有四种:风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风险企业并购(M&A)、风险企业回购、风险企业清算。但是由于IPO和M&A两种退出方式占到了风险投资退出总量的绝大多数。所以本文主要对这两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进行研究,并探讨风险投资各相关利益主体如何通过对这两种退出方式的选择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风险企业家对退出方式的偏好分析
风险企业家作为风险投资项目退出的一方重要当事人,对风险投资项目退出方式的偏好是有其利益考虑的。一般来说,风险企业家对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持普遍欢迎态度的,这是因为风险企业的收益可以分为货币性收益和非货币性收益,前者是指可以反映在企业会计帐户上的收益,如企业利润;后者是指与管理权相联系的权益又称为管理权权益,如风险企业管理者对独立创业的渴望等等,而首次公开发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留风险企业家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可以增加风险企业家的管理权权益。而对于M&A则可能视具体情况表现出消极的或者说积极的态度。
本文将风险企业管理者(风险企业家)对风险企业管理权简称为CBI(CBI>0)。并假设风险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时,仍能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而通过M&A方式退出时,则可能由于风险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出售成为某个大企业的一个部门,从而丧失独立性,创业者只能沦落为部门经理,导致创业者再也没有能力控制其企业的决策。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在M&A退出方式下,风险企业管理者的CBI应为零,而在IPO退出方式下,则绝对为正数。
在以下的分析中,假定退出后的风险企业管理权权益比外部收购价和IPO情况下的发行费用要小,即:C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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