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就海外赠与、捐赠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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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27日 09:58人民日报海外版【大中小】 【打印】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并应用赠与、捐赠和遗嘱(包括遗赠)公证,本文就其法律效力提示如下:
●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一、赠与公证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分别或同时对其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主要依据如下: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赠与公证细则》第3条规定:“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二、捐赠公证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捐赠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捐赠人和受赠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就捐赠财产和接受捐赠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主要依据如下:
1、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2、《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三、遗嘱公证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处理死后的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务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主要依据如下:
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效力
一、赠与、捐赠公证的法律效力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等同于捐赠协议)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主要依据如下: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遗嘱公证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主要依据如下: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中国领事公证人出具赠与、捐赠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中执行公证职务的领事官员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赠与、捐赠或遗嘱等公证,与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同类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之,包括“赠与、捐赠和遗嘱公证”在内的所有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均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正如自2008年4月1日起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作者单位:中国外交部领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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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