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权力,滥用是法治进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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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权力,滥用是法治进步的关键

作者:吕俊说法 2010-12-27  发表:博客中国

 一代文豪苏东坡被贬惠州,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四次搬家,在合江楼和嘉佑寺之间搬去迁回,“前年家水东,回首夕阳丽。去年家水西,湿面春雨细”。虽然可以欣赏不同角度的风景,他还是要感叹“乘桴且恁浮于海”了。
  对古代士大夫们而言,这种“生活在别处”的理想,可以部分或暂时地消解现实的不如意。然而对普通百姓而言,此处的生活才是真正的生活。居有定所,这是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安居方能乐业。这也是暴力拆迁一直以来都引起人们极大反应的原因。
  最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次主要修改在于,明确了公共利益的七种具体表现形式,规定了征收补偿金不低于市场价;也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同时也删除旧房改造“90%被征收人同意”的条款,并改为旧城区改造需经市、县级人代会审议通过。
  这次征求意见的草稿,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了较大修改。这种不断的自我完善,正是现代法治社会异于,或者说优于专制社会的地方。
  孟德斯鸠说过,“专制政体单凭某个人一时的冲动以及多变的意志治理国家,一切都毫无确定性,而且其结果也毫无基本法律可言……那里的人们完全平等,没有人自恃优越;那里的人们也都是奴隶,没有人能比别人更一无所有。”
  专制制度之下的人民最平等,这结论看似笑话,却是实话。这是一种充满了荒诞色彩的平等。没有法律约束的专制政体下,权力如同脱缰的野马,出笼的猛兽,无论怎样都是合理的,不容置疑的,因此,对所有人,包括对专制政体内部人,也必然形成一种压迫态势。苏轼一生,风中凌乱如芦苇,连最基本的居所也无法保障,这是因为他所享受的一切待遇,甚至可说他生活的全部,都来自于君主的赏赐,或者权臣们假借君主的名义而上下其手所为。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的任何行使方式都会变异成,高层在上殚精竭虑谋划,小人们在下见风猜度行事。
  在法治社会,法律把权力锁入牢笼,通过法律来约束权力,人民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全感。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依据法定的权限,循着法定的程序,行使法定的裁量权。每个人所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不再像苏轼所受到的待遇那样,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赏赐,其取得和剥夺都不需要明确的资格条件,全凭领导一句话,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法治社会就是要通过法律规定,遏制这种权力的霸王意识,霸王行为,从而限制权力的滥用。
  中央电视台为此专门做了一次题为“破解土地管理矛盾须遏制行政权力滥用”的节目。“遏制行政权力滥用”这一提法,切中问题的要害。我们知道,只有法治社会下,才有权力滥用之说;而法治社会,也必须遏制权力滥用。因为权力滥用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如果不加以遏制,则同样会让人们感到生活在不确定的恐惧中。
  在被曝光的各地违法强拆中,拆迁人明显逾越界限,滥用他们的权力或者权利,在央视节目曝光的事件中可见一斑。衡水市隆兴嘉园居民对记者说:“在我们门口站了有六七个(陌生人),拿着砖头,拿着木棍,他撵你,恐吓你,出来一个人就开始说,特别是老人。这院不就这几户,打跑了他们就行了”,显然,这绝不是任何法治社会所应当容忍的情形。在江西省宜黄县恶性拆迁事件后,《人民日报》连续刊发三篇评论,特别强调:“中央的三令五申,部委的明确禁令,都没有能化作一些地方的执行力、改变某些领导干部的“土霸王思维”。
  虽然无论法律,还是中央政府,都强调必须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能够促进拆迁工作的和平进行。然而实际操作中,有权者可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欺上瞒下,对被拆迁人施加胁迫。如《浙江工人日报》日前刊出的、《瑞安税务官员口出狂言——不签字,读大学不发毕业证,不签字,考公务员都不让考,不签字,就无穷无尽找麻烦》,这“不签字”的后果,还真的如连绵的群山,无法穷尽。这种根据长官意志搞连坐、以找麻烦为目的的权力行使,正是滥用权力的一个典型。不能设想,今天的这些麻烦事是用来逼着公民签字去完成拆迁协议,明天又要迫使人民做出哪些“自愿放弃权利”?
  修改《拆迁条例》是良善意图的体现,也是必要的,但为了使这些辛辛苦苦多次征求意见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不睡在纸面上,根本之处,必须让一切权力的行使尽可能的规程化、透明化,以便控制膨胀的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否则,这种权力的霸王意识会在司法领域继续找到舒适的温床。
  或许,有人会说,现代社会要求管理有尽可能多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根据变化的各种情况,承认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有时对实现法律的目的来说,也是必要的。然而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法律要消除的,是霸王意识下滥用的职权,如在不正当的目的或不善良的动机下行使出的,各种不合理的、甚至违法的决定等等。
  只有给权力套上一个法律的箍,遏制权力滥用,才不会让任何政策或法规的完善与落实沦落到“新瓶装旧酒”的悲哀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