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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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bei.gov.cn2007年05月11日来源: http://www.hubei.gov.cn/zwgk/zfxxgk/jyta/bsgd/200809/t20080910_72324.shtml.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2005年12月30日政协湖北省第九届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开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局面,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按照“提案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办理既要注重答复,更要注重落实”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改建为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湖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组织宣传提案工作;
(七)加强同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八)加强同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的联系与协作;
(九)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密切与全省各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九条对于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贡献的提案、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报请省政协主席会议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在鄂的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全省和地方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本组织内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要坚持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同有关方面商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六)要求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超出本省职权范围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作为建议案处理。
第十九条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省政协会同有关方面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承办提案的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央驻鄂机构,军队驻鄂单位,武警部队,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达到100%,与提案主要提出者的见面率达到100%,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一)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可行的,应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对列入计划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适时向提案者反馈。
(三)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密切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提案者可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主动参与落实工作。
(四)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协商解决问题,然后统一作出答复;会办单位应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积极协助做好办理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提案答复的期限一般为四个月。对问题特殊、时间紧迫的提案,应尽速办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委员个人和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者;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省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承办单位向提案者寄送提案答复时,要附送《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的,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好再办理和再答复工作。
(八)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承办单位可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加强提案工作各相关方面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督办力度,逐步建立联合办理、整体推进、协调高效的提案工作机制。
(一)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省重要问题的提案,分别摘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阅批,加大落实力度。
(二)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件重点提案,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促进落实。
(三)采取检查、视察、跟踪督促、专题座谈、情况通报等方法,整体推动提案的落实。
(四)在督办过程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委员及市、州、县政协参与,增强合力,推动办理工作。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北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