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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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工会财务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省教育工会及学校财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校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作。

第二条 校工会财务委员会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为工作准则。

第三条 校工会财务委员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发挥财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工会财务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校工会委员会当好参谋,为全校教职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财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根据轻重缓急、量入为出、超支不补的原则,编制审查经费、年度经费预算并提交工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正确行使财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坚持工会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并纠正各种违纪问题,制止铺张浪费现象和不合理开支。

第八条 充分发扬财务民主管理,在工会经费收、管、用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每年要向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以及各院(系)工会财务委员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监督,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使有限的工会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九条 督促和帮助各院、系部门工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及时接收学校财务部门拨缴工会经费。

第十条 认真、及时、完整地整理财会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进行保管,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三章    义务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会员会全体委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于违反会计制度、法令、法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职责经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职责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