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0:40:41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解释:
1、在5年的弥补期内不论某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过期不允许再弥补。
2、先亏损,先弥补;后亏损,后弥补。
3、税法上所说的亏损额与会计上的亏损额不一致,他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
4、从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亏损不再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用以后年度所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再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
5、查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此前规定:税务部门查增的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国税发[1997]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2—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年度
盈利额或亏损额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第一年
2003
-2400000
-2400000
0
0
200000
420000
620000
1250000
*
2
第二年
2004
-450000
-450000
*
0
0
0
0
0
450000
3
第三年
2005
-560000
-560000
*
*
0
0
0
0
560000
4
第四年
2006
200000
200000
*
*
*
5
第五年
2007
420000
420000
*
*
*
*
6
本年
2008
1250000
1250000
*
*
*
*
*
1250000
0
7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1010000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年度
盈利额或亏损额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第一年
2003
-2400000
-2400000
0
0
200000
420000
620000
1780000
*
2
第二年
2004
-450000
-450000
*
0
0
0
0
370000
80000
3
第三年
2005
-560000
-560000
*
*
0
0
0
0
560000
4
第四年
2006
200000
200000
*
*
*
5
第五年
2007
420000
420000
*
*
*
*
6
本年
2008
1250000
2150000
*
*
*
*
*
2150000
0
7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640000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5、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
1、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1 国税函〔201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28号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房企查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最多 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如何填报 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如何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