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51:47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

第四章 结算

第五章 交收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八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二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生猪交收合同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维护生猪交易市场秩序,有效地促进生猪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www.szcex.com ),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提供多种交易模式和交收形式,为交易商进行生猪的电子交易、交收提供服务。交易中心对参与交易、交收的所有买方和卖方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交易和商品交收活动。交易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地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生猪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和生猪交收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交收形式有协议交收、提前交收、按期交收等。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生猪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七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八条 “交易模式”是指由交易商提出需求,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形式。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模式或对已有的模式做出调整。
  第九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和交收的商品种类。
    第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可约定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品种、规格、交货日、出栏日期、交收地点、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转让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订立、转让等。
  第十一条 “生猪交收合同”是指约定货物交收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交收双方以生猪交收合同取代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而生效。
  第十二条 “中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竞买竞卖的交易。中远期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合同转让只代表出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原合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每份合同的最后持有者必须履行交收及交收结算义务。
  第十三条 “专场交易”是指针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商品,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四条 “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生猪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购销合同),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视为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是指买方将预购商品信息资料提交给交易中心,确定招标采购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交易中心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卖方自主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竞价拍卖”是指卖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将拟出卖商品的详细资料提交给交易中心,确定竞价拍卖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交易中心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拍卖交易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实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分期付款”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方按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货款。
  第十八条 “仓单”是指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审核并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九条 “仓单担保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卖方的货物尚未注册登记为仓单之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其向买方交货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标准品在基准交货地点交收的含税价格;地区、品质等升贴水另计。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当日某一时刻(含)之前所有成交合同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 “转让收入”是指交易商将已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 1.13 × 转让数量(百公斤)
  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 1.13 × 转让数量(百公斤)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日”是指有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时间,即每星期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休市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电子交易合约中约定的最后的交易日期。
    第二十五条 “交货日”是指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交货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最后交货清算日”是指交货日起第5个交易日。在此之前,交易中心根据履约情况,结清交易双方的余款、发票等。
    第二十七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资金并协助交易中心对该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地点”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中心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交易中心签订的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货物进行验核,按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中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30和下午13:30-15:00;上午08:55-08:59 为集合竞价申报时间,08:59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待定)。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由交易中心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以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收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以字母与数字组合代码表示交易商品,例如PGyymm,其中: PG表示生猪,yy代表交收年份,mm代表交收月份。

 

第三十三条 针对生猪作为活体标的物的特殊性,交易中心不实行仓单交易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需要购买或者销售的生猪进行事先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品种、单位、产地、出栏日期、交收时间、是否可转让等,并将该约定提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对上述约定进行审核,同意后发布合同范本并以合同代码对上述约定予以标识。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买或者卖、价格、数量、订立或者转让等交易指令,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竞价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内容在内的《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分期付款;
    (三)卖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将卖出指令输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卖方应交付履约担保金;
  (四)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货款、履约担保金、订货等情况确认交易商指令的有效性;  
  (五)中远期交易集合竞价时,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中远期交易集合竞价后的交易时段,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中间价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的交易商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撮合成交,撮合成交是指买卖双方签订或单方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最新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买入价≥卖出价≥最新价,撮合成交价为卖出价;
    当 买入价≥最新价≥卖出价,撮合成交价为最新价;
    当 最新价≥买入价≥卖出价,撮合成交价为买入价。
    当某电子交易合同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涨(跌)停板价格购买(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席位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交易商资金账户资金额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未成交指令次日无效。
  第三十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 百公斤,最小变动价位为 1 元 / 百公斤。
  第四十条 生猪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约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应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详见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约公告。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交易中心交易,应与交易中心、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规定在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履约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履约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交易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四条 买方交易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中远期交易分期付款标准及进度如下:
  (一)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20%付款;
  (二)最后交易日(含)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开市前,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付足订货款的100%;之后新合同签订时,付足订货款的100%;
    (三)若发生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交易商应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订货盈亏;
    交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付款标准和付款进度,交易商应按交易中心的要求即时足额付款。
  第四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应交付履约担保金。中远期交易履约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如下:
  (一)在合同签订时,按销货金额的20%付款;
  (二)最后交易日(含)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开市前,卖方应提高履约担保金至货款总金额的30%。
    (三)若发生结算价高于卖方的销售价,交易商应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订货盈亏;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履约担保金付款标准和付款进度,交易商应按交易中心的要求即时足额支付履约担保金。 
  第四十六条 买方或卖方交易商于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收货物的,经交易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订货款或30%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抵扣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因转让收入和订货盈亏造成交易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必须及时补足。
  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盈亏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结算价-买方订货价)× 订货量(百公斤);
  卖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结算价)× 订货量(百公斤)。
  第四十八条 交货价为该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无成交,取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交货价。按照交货价办理进入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的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为:
  (交货价±升贴水)×交收数量;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货价-买方订货价)÷ 1.13 × 订货数量(百公斤) ;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3×订货数量(百公斤);
    协议交收的,交货价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交易中心按此价格结算货款和交收补差。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卖方30%履约保证金后,于交货日开始办理交收手续,详见《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当日结算结果是交易商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端、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站等多种方式于每一交易日16:00时以后获得《交易商结算单》等资料。交易中心成功把结算信息发送到交易系统或网站即视为送达。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复核,交易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及方式。若由于交易中心的工作失误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交易商的确认并不构成其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的变化。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办理划拨资金相关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公布交易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应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商席位和交易商名称,填写《交易商入款申请单》并提交交易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交易中心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交易中心按照《关于资金划转事项函》中的内容办理资金划转;交易商应确保预留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和其授权人章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交易中心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正常情况下,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提出的书面、电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将于当日完成交易商出入金业务;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后提出的书面、电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完成交易商出入金业务。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间顺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限制其出金:
    1、可出资金小于0;
    2、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
    3、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4、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将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并代扣代付

 

第五十四条 交货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货日期为准。经交易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以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
  第五十五条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在电子交易合约中约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交收数量必须大于等于最小交收数量。持有订货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交易商应在进入交收月前主动补足订货直至订货大于等于最小交收数量,或者转让相应合同,否则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强行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可在成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 9:00 — 15:00 ,向交易中心提出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的申请,由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完成交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经交易中心认证的地点,作为买卖双方生猪指定交收地。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交易商申请对交收地等进行调整。该调整自交易中心公布日或公告执行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九条 生猪交收匹配结果以交易中心通知的结果为准。交收匹配的买卖双方视同依据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生猪交收合同》(附件二)即时生效。
  第六十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货当日对生猪进行验收。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由买方交易商自行在五个交易日内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若买方未在交货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批货物异议的申请。
   第六十一条 买方应在交货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出栏提货手续,并确认生猪的质量,数量,及检验检疫结果。逾期未予确认的,交易中心视为买方无异议,结算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收生猪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交货日(含)之前的存栏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货日之后的存栏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易中心可对交收手续费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详见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站合约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具体交收办法由《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五条 为确保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正常和稳健运行,交易中心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订货总量超过同期全国生猪流通总量时,交易商不得新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十六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和防范交易风险,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中远期交易电子交易合同当日报价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结算价的±5% 。新上市交易商品的挂牌基准价由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作为上市交易当日涨跌限幅的依据。 当某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跌限幅的上限或下限,市场可采取调整涨跌限幅、提高履约担保金标准等市场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十七条 为控制和防范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针对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和履约担保金标准。
  第六十八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控制交易商的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交易商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席位的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权限。
  第六十九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交易中心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平台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结算。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席位当日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其结算结果即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如未补足资金,交易中心有权在开市后以任一可成交价格代为转让其所持的任何合同,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强行转让的时间由交易中心决定,转让操作由交易中心执行。交易中心不负因强行转让合同对交易商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交易中心做出代为转让指令,交易中心有价无市不能转让,且其应追加资金大于等于其履约担保金的40%时,当日闭市结算后,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当日结算价,选择订货亏损一方所持的任何合约与该品种获利最大一方的合同依次进行对冲,在同一价格上按照该品种合同成交时间,遵循时间优先原则予以对冲,直至亏损一方的可用资金大于零。

 

一般情况下交易中心公布各个交易月份订货的买卖最高价位的连续三个价格和最低价位连续三个价格以及对应的订货量。

 

第七十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拥有多个席位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所有席位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第七十一条 交易中心通过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站 (www.szcex.com ) 或行情分析系统公布交易中心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七十二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交货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电话、传真、信函、交易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站的公告和通知均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均应对所发布的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业务中涉及商品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交易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通讯及互联网络等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本规则做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交易商应保证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供、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交易中心或第三人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交易中心应建立数据备份。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地震、战争、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昨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由于交易商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交易商不能交易时,交易中心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七十九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席位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生猪交收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八十条 交易商因在交易中心交易交收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交易中心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
  第八十一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处罚,交易中心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八十二条 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则构成违约,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其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交易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若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无法完成,则按交收违约对相关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最后交易日闭市时,卖方未交付30%履约担保金的;
  (二)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买方未支付全额订货款的;
  第八十四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交易中心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同时直接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交货价×违约数量×20%)。
  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八十五条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由买方交易商自行在五个交易日内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买方应接收货物,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第八十六条 卖方构成质量违约的,如果卖方在3个交易日内将不合格货物换为符合交收标准货物的,按违约部分货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卖方应按照违约部分货款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七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书面协议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八条 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中心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作为交易中心的风险基金。
  第八十九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九十条 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交易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交易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及其它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十三条  交易商因履行本交易规则及与本交易规则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自 2009年 3月20日起实施。

 

 兹已阅读并完全认可以上交易规则

 

                       交易商签章:

 

 

     

 

                                               

 

附件一: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交易商席位:              
卖方:             交易商席位: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 品种:                                              

     

  2. 执行标准:符合         规定                 

     

  3. 单头重量:                           

     

  4. 背部膘厚:                           

     

  5. 交货日:          

     

  6. 数量(单位:百公斤):                     

     

  7. 买方订货价(元 /百公斤):                    

     

  8. 卖方订货价(元 /百公斤):                     

     

  9. 交货价(元 /百公斤):交货价为该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无成交,取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交货价。按照交货价办理进入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的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10. 出栏日期:          日。

     

  11. 指定交货地点:                        

     

  12. 最小交收数量:                     

     

  13. 相关费用:交货日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含)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4. 检验标准和方法:在生猪交收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15. 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支付进度按《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交货日开始,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30%履约担保金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余款待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16.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必须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17.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货款;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担保金;
    (3)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委托交易中心按《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并同意授权交易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18. 买卖双方约定,允许对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在交易中心交易的第三方交易商。                                                                            在最后交易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交易中心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商定的价格计算补差,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双方商定价 - 买方订货价) ÷ 1.13 × 数量(百公斤)
    卖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双方商定价) ÷ 1.13 × 数量(百公斤)

     

  19.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按交货价计算交收补差,并依据本合同及《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生猪交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二所示),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货价 - 买方订货价) ÷ 1.13 × 数量(百公斤)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3×数量(百公斤)

     

  20. 买卖双方同意并约定,因合同转让或解除等方面原因导致进行生猪交收时出现的买方卖方不确定、一买多卖或一卖多买、买方与卖方需求不同等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自行根据交收匹配原则进行匹配,以使生猪交收按期顺利进行。

     

  21. 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补充条款、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不能达成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时,依照《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执行,本合同与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内容与《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条文有冲突的,以业务规则为准。

     

  22.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23.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即刻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兹已阅读并完全认可以上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商签章:

 

 

     

 

                                                

 

附件二: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生猪交收合同

 

买方:             交易商席位:              
卖方:             交易商席位: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商品交收,达成如下协议:

 

  1. 品种:                                              

     

  2. 执行标准:符合         规定                 

     

  3. 单头重量:                           

     

  4. 背部膘厚:                           

     

  5. 交货日:          

     

  6. 数量(单位:百公斤):                     

     

  7. 买方订货价(元 /百公斤):                    

     

  8. 卖方订货价(元 /百公斤):                     

     

  9. 交货价(元 /百公斤):交货价为该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无成交,取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交货价。按照交货价办理进入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的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10. 出栏日期:          日。

     

  11. 指定交货地点:                        

     

  12. 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存栏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存栏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 最小交收数量:                      

     

  14. 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交货日开始,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30%履约担保金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货款到卖方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余款待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15. 货物验收:买方应在交货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完成货物验收,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在五个交易日内自行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6. 违约责任:买卖双方约定,同意委托交易中心按照《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处理违约问题,并同意授权交易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17. 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补充条款、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不能达成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时,依照《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执行,本合同与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内容与《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条文有冲突的,以业务规则为准。

     

  18.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19. 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终止时该电子交收合同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相应转让收入,且收取相应手续费。     http://hzg0122.blog.163.com/blog/static/12156635620096138402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