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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产业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010-03-10   来小鹏  新闻来源:《中国出版》2009年第7期

 

 

 

一、版权产业的含义版权通常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依法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该权利在我国也称之为“著作权”,[1]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前者如作者身份权、作品发表权、作品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如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广义的版权,还包括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即邻接权,如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产业的内涵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同一产品或劳务的企业群体、行业、部门,外延是企业群体、行业和部门。由此可见,产业涉及到了微观的企业组织、宏观的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观的各行业,它研究的内容是宏观微观相融合的经济关系。[2] “版权产业”的概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在瑞典、德国等国开始研究。版权产业一般是指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活动或产业。[3]我国学者通常认为,版权产业是指有关个人或行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受版权法律的规范。这些产业主要包括书籍、报刊和其他印刷物的出版商,唱片、音乐磁带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商,电台、电视台和卫星广播业,计算机软件业,以及有关的销售业和制造业等。[4]版权产业较之其他产业而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版权产业以版权为基础从版权产业与版权的关系来看,版权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无疑都要依赖于版权及版权保护。一个国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首先依赖于该国版权资源和版权保护的背景。版权资源中最为核心的应该是具有可传播性的、优秀的、能够转化为经济价值和效益的作品。版权是版权产业的前提,没有优秀作品及版权保护制度的依托,版权产业就无从产生和发展。版权产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一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状况和版权产业对本国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能够体现该国版权资源和版权保护的程度。(二)版权产业是最为典型的知识经济知识经济通常是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从内涵来看,知识经济是经济增长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它以高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按照世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说法,知识经济就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从经济部类的划分来说,版权产业是最典型的知识经济。因为版权产业的存在和发展,完全依赖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作品则是指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没有人类创造力和对于作品的创作完成,就不会有版权产业这一知识性经济部类的存在和发展。(三)版权产业是一种经济活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活动是指包括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或消费等活动。版权产业意味着作品也是一种商品,需要创作、开发、利用、经营、管理与保护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品要投放市场就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作品及其著作权的价格也总是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故版权产业的整个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而如何更好地创作出优秀作品,如何将优秀作品在市场上进行广泛传播和利用,如何将作品及著作权更好地进行经营与管理,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作品及著作权的价值,是版权产业的核心,同样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四)版权产业具有社会公共性和行政管理职能性社会公共性应当具有:一是社会性,即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二是公共性,即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三是公益性,即指的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四是干预性,即指的不是纯粹的内在自发性还有外在强制性,不是纯粹的市场机制调节还有国家权力干预性,不是纯粹的私人自治性还有公共决策性等。社会公共性就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5]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它反映着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我国的版权产业,特别是国有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音乐、戏剧、电影、美术、建筑艺术、软件开发等方面的单位,其行为本身不仅涉及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且以往过多地强调其行业的意识形态或高新技术特点,习惯于把自己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捆绑在一起,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国家利益的代表者自居,要求受害者牺牲自己利益来服从他们所代表的“国家利益”。[6]二、版权产业的分类(一)国外对版权产业的分类直到1990年11月,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表了它的第1份版权产业报告。依据该报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核心版权产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业、录音录像业、图书、报刊出版业、戏剧创作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业等,其基本特征是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第二类是“部分产权产业”,产业内的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较典型的如纺织、玩具制造和建筑业等。第三类是“发行类版权产业”,主要是以批发和零售方式向消费者传输和发行有版权的作品,如书店、音像制品连锁店、图书馆、电影院线和相关的运输服务业等。第四类是“版权关联产业”,其所生产和发行的产品完全或主要与版权物品配合使用,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游戏机和音响设备等产业。除美国外,日本对版权产业作了相同于美国的划分;澳大利亚将版权产业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及发行版权产业;芬兰、挪威将版权产业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版权依托产业及其他版权相关产业;荷兰将版权产业划分为:直接版权产业、间接或发行版权产业及部分版权活动;德国将版权产业划分为:初级版权产业、次级版权产业及相关产业;英国将版权产业划分为:主要版权产业及部分版权依托产业等。[7]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尽管各国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对版权产业进行了不同的划分,但普遍认为版权核心产业(有的称之为直接的、初级的、主要的)以及与版权相关产业(有的称之为其他版权相关产业、版权依托产业)是版权产业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关于版权产业的划分版权产业在我国是随着市场经济繁荣、版权事业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才逐步被认识和接受,其具体内涵和外延立法并未明确界定,学理上也未采用国外做法就版权产业作出具体划分,通常从版权产业的范围上予以研究,并认为版权产业的主要组成行业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印刷、发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激光唱盘、视盘)的出版、复制、发行;电影、电视片的制作、发行、放映;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包括有线与卫星播放);音乐、戏剧、舞蹈、杂技的演出;广告的设计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制作与销售;艺术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时装的设计、展览与制作;计算机程序设计与软件的制作和销售;信息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数码通信与信息高速公路等。[8]三、我国版权产业存在的问题版权产业在我国总的趋势表现为起步较晚,但发展增长幅度快。据国家版权局领导介绍,我国尚未专门就版权产业的贡献率进行统计,但仅就文化产业和软件产业这两部分来看,实现的年收入就已超过8000亿元,其中文化产业为3700亿元,软件产业为4800亿元。[9]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整个版权产业的产值将超过全国GDP的6%。自2007年开始,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中国开展“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调研项目。根据目前掌握的数据所进行的初步核算,2006年,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总产值约占当年GDP的3.2%,而且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一般产业。另据介绍,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计,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核心版权产业所占份额大约在3%~6%左右,全部版权产业大约占10%以上。版权产业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加快发展版权产业,已经逐步引起众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10]从整体上看,中国版权产业仍然处在起步、探索、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相比,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版权产业意识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版权产业还未引起社会公众足够的重视,尤其是版权产业领域内人们对版权产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尚未完全看到和理解版权产业正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动力源,导致版权产业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如我国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和扭转经济下行,制定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包括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轻工、石化、有色金属和物流。诸多问题有望得到深入讨论,中国产业格局的深刻调整或将由此开始。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中国的版权产业并未纳入振兴规划。(二)版权产业缺乏自主创新机制由于我国版权产业领域的固有体制,导致版权产业整体结构不完整,各产业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便是缺乏自主创新机制。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前景,当然竞争也会更激烈。因此,缺乏自主创新机制,就意味着缺乏创新理念和创新的氛围,无法创作出具有创新性的优秀作品。我国版权产业无论是在创新理念,还是创新机制方面较之发达国家还是有较大差距。(三)版权产业市场化程度偏低版权产业客观上需要将更多作品的创作、开发和利用当作一种经济活动,以市场规律或价值规律来规范并促进其发展。从我国版权产业现状看,在版权的生产、交换(交易)、分配和消费环节中,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规范,导致版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低,版权贸易逆差大。版权产业的创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还没有完全纳入市场机制。(四)版权产业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版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由于我国版权产业仍然处在起步、探索、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与版权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仍显滞后,如版权质押制度、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制度、版权产业基地创设制度、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版权产业的司法和行政保护制度等。四、完善我国版权产业的建议国内外版权产业的现状和发展已经表明,当今世界,版权产业已不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所出现的一种新型产业,并有着巨大经济效益的直接现实。在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无论是发达与发展中国家,还是在传统市场或者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的发展水平已被国际社会肯认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标尺。笔者认为,面对国际版权产业发展的挑战,我国应当从以下方面加速版权产业的发展:(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立版权产业发展的战略地位21世纪为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建立的市场经济。在科技进步超速化,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一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直接意味着该国是否拥有先进知识、先进文化和先进科技成果,并对该国的经济增长及综合实力产生重大影响。为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我们应当将版权产业的发展提高到战略地位进行研究。我国即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版权产业的战略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国家总体战略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同时,确立版权产业的战略地位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我国版权产业的战略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应当考虑国际版权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即在Trips协议框架下,如何使我国的版权产业步入国际平台并不断得以发展;另一方面应当考虑我国国内版权产业的不足和如何完善,即将版权产业方面的政策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等紧密结合,使其适应版权产业的发展需要。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制定我国版权产业长期和阶段性发展规划,以适应国际版权产业发展的需求。(二)加大版权产业的理论研究,为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依据版权产业对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来讲都是新课题,面对版权产业应当运用经济、比较、实证等方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研究,寻求版权产业的规律,以指导版权产业科学发展。同时,应针对我国国情,参考国外的经验,对版权产业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个案分析和研究,探索适合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理论框架和操作模式。在理论体系方面,首先应当构建人才体系。版权产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发展版权产业,人才是第一要素。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对版权产业专门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面对信息化、数字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采取相应对策,从根本上尽快解决版权产业中的人才问题。其次,应当注重版权产业的体系研究。版权产业具体内容庞杂,涉及范围宽泛,应重点研究版权产业的构成要素,构建版权产业科学的理论体系,尽快制定出我国版权产业分类标准,版权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体系以及版权产业化体系等。再次,应当对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的关系进行研究,如版权保护对发展我国版权产业的作用和意义研究、发展版权产业对完善我国版权保护作用研究以及加大版权保护对促进版权产业及与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影响等方面的研究。最后,应当加大对我国版权产业现状的研究,尤其要配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做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调查工作。(三)提高创新和经营意识,促进版权产业良性发展版权的价值和作用不仅在于拥有,更重要的是在于交易和利用。我国现阶段虽大力提倡自主创新,但并没有将作品的创作、开发和利用当作一种经济活动,也没有以市场规律或价值规律来规范并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事实上,版权产品推向市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版权交易和经营的过程,版权产业企业通过对其自主创作作品版权的开发、运用和交易,实现版权财产权的价值,并由此获得利润。从我国实际看,相当多的出版或者代理单位,并未意识到作品创作、开发和利用在版权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且往往将目光投放在国内和港、澳、台地区,而并没有走向世界。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建立全国和地方版权产业园区,以扶持版权产业的大力发展。(四)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为版权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版权产业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赖并取决于版权保护的水平。版权产业的产品往往具有复制性、传播性并极易被侵害等特点,如果没有健全的版权保护,版权产业的产品将会被任意复制、使用,版权产业的发展必将受到冲击和不良影响。从我国现有版权产业法律保护来看,对著作权人和传播者权利的保护不仅有《著作权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有关具体保护措施和司法解释;在版权产业主体和交易方面,各地已经或者正在成立报业、广电、发行等产业集团,如北京市政府和国家数字媒体技术产业化基地合作已建立了数字版权交易中心等。但由于版权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版权产业的扶持力度,从版权产业作品的创作、使用、交易的全过程着眼,不断完善版权保护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加快《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条例》和《广播电视组织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起草工作,加大对侵害版权行为,特别是盗版行为的惩处。在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守和体现保护著作权人以及传播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以及繁荣市场、促进科技文化不断发展等原则,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和科技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版权产业在我国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1] 我国《著作权法》第5 6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2] 刘文华、张雪:《论产业法的地位》,《法学论坛》,2 0 0 1 年第6 期。[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32页。[4] 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知识产权》,2 0 0 0 年第1 期。[5] 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法律科学》,2 0 0 0 年第3 期。[6] 沈仁干:《关于版权产业的思考》,《中国文化报》,2 0 0 2 年9 月2 3 日第3 版。[7]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37页。[8] 沈仁干:《关于版权产业的思考》,《中国文化报》,2 0 0 2 年9 月2 3 日第3 版。[9] 参见阎晓宏:《充分发挥版权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2 0 0 7 年“中国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讲话。资料来源:http://doc.ipr.gov.cn/ipr/doc/info/Artcle.jsp?a_no=71775&col_no=8&dir=200704[10] 参见柳斌杰:《版权创造财富》,在“2008国际版权论坛”的主题演讲。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8-10/28/content_102643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