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广西假狂犬疫苗案8被告最高仅判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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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12月20日消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致1男童死亡的来宾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另外,此案几名被告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6万元。
据广西新闻网11月26日报道,2009年10月21日,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果塘村一名5岁男童被狗咬伤后到乡卫生院打狂犬疫苗,12月10日,男童因狂犬病病发致死。家属随即向药监和卫生部门举报,经化验,所用狂犬疫苗为假药。
今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向新华社记者通报称,清查发现,来宾市兴宾区有5家乡镇卫生院使用假疫苗,6家乡镇卫生院和23家个体诊所、卫生室涉嫌使用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疫苗,共查出“问题疫苗”1263人份,已经使用1214人份。公安机关已抓获8名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
11月25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检察机关指控8名被告人销售假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当天,8名被告人均承认了无疫苗销售资质购进、销售人用狂犬疫苗的事实。
而经公安机关审讯,抓获的8名犯罪嫌疑人,一名广东无业人员为广西销售假狂犬疫苗的源头;其余7人为广西人。
前述新华网20日消息称,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彬从陈某(在逃)处以每份10元购买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张达志。张达志购进人用假狂犬疫苗530份后,转卖给何某。何某将所购进假疫苗再转卖给了多人,有的又进行了再次转卖。狂犬疫苗的批签发合格证、批号和日期均系张达志伪造。
来宾市一家药业公司副总经理韦某在购进假狂犬疫苗后,以每份160元转卖给来宾市兴宾区正龙、高安、五山、北五等多个卫生院和其他个体医师,并伪造广州一家药业公司销售的清单。正是这一渠道销售的假药导致了男童叶建华的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据广西媒体《南国今报》报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儿被狗咬后应首选打抗狂犬病免疫血清,但家属不听医生建议没打血清,延误治疗,即便是真的疫苗,同样会造成这个后果,原告家属存在过错;另外,患儿是被谁的狗咬应当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人杨彬、张达志、何某、陈某、韦某销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致男童死亡的证据不充分。
但张等8人销售假狂犬疫苗,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依法判处张达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分别判处杨彬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800元至3万元不等。
另据前述广西新闻网报道,死者家属对5名销售假药致男童死亡的被告人和来宾市正龙乡卫生院原院长肖建昌、原来宾信尔医药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相关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30多万元。
据《南国今报》9月26日报道,假疫苗案发后,肖建昌因“销赃假药”被公安机关拘留了38天。截至发稿时,他仍然作为一名医生在卫生院上班。  
“孩子发病死了,只不过是我们医院比较倒霉。因为很多家卫生院都进购了这样的疫苗,正龙卫生院的进货量比其他卫生院要少。”肖建昌对此事深感无奈。出事后,他被摘去了卫生院长的职务,等待他的还有上级处分。
肖建昌还说,假疫苗对身体并没有什么害处,只是没有起到疫苗应有的作用而已。
肖建昌已经接到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的告知书,检察机关会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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