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60年反腐倡廉历史的理性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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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反腐倡廉历史的理性追寻



 

[摘 要]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反腐倡廉的伟大历史。前30年党在执政考验和外部环境压力下,主要靠运动反腐,后30年党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考验,主要靠制度反腐。追寻这两个30年,既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又打下了各自鲜明的时代印记。问题是究竟靠什么才能遏止腐败,并使廉政成为政治和权力永久的主旋律?教育和制度固然重要,但依法治腐更靠得住。

 [关键词] 运动反腐   制度反腐  依法治腐

[作者简介] 王征国(1951-    ),男,湖南武冈人,现任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教学科研处处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共党建与中国政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党成了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反腐倡廉的伟大历史。它可以划分为1949年到1978年和1978年到2009年两个时期,即前后两个30年。两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随着党的执政地位、执政环境、执政方式的发展变化,既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又打下了各自鲜明的时代印记。

一、新中国成立后30年反腐倡廉的历史进程(1949-1978

早在夺取全国政权前夕,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就告诫全党:“务必谦虚谨慎,务必艰苦奋斗”。这“两个务必”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即将执政后反腐倡廉的进军号。党中央由西柏坡向北平搬迁时,毛泽东曾风趣而坚定地说:“我们这是进京赶考啊!我们决不做李自成第二。”这是因为:执政党的地位与和平建设的环境,一方面为我们党提供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同时也使得我们党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

1、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反腐倡廉(1949—1957)

新生的共和国政权成立之初,政治廉洁不再是一个口号和希望,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新中国的领袖们也自以为找到了战胜腐败的法宝。但是,不久即发现,惩治腐败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于是采用了中国共产党最熟悉的斗争方式——运动。随后,各种各样的运动使人们应接不暇,在人治化的政治高度钳制下,腐败也同样受到遏制。在以后的许多年中,即使发现了腐败现象,共产党也会像割去身上的毒瘤一样毅然决然地手术。所以,腐败一直难以抬头。

首先,建立反腐败的专门机构。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查署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新成立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朱德任书记,100名委员组成。在党执政初期,纪委对于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根据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监察部。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对不少弄虚作假、贪污盗窃以及其他违法乱纪事件和一些重大事故进行了检查和处理。1954年9月29日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检察院正式更名人民检察院至今。人民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1955年3月31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更改为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比,监察委员会有以下三个变化:机构成员增加。由1955年的7500人增加到1956年的14000人;监察职能增加。有权检查和处理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一切违法违纪案件;领导体制的变化。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其次,开展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1951年11月30日,面对枪毙刘青山、张子善的报告,毛泽东流着眼泪批准了,一个是35岁的石家庄市委副书记,一个是37岁的天津地委书记,革命历史20年,但进城只有2年就腐化蜕变了。毛泽东批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我建议你们重读一下《资治通鉴》。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1951年12月1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要求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和清除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由此拉开“三反”运动的序幕。为了配合“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开展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一切城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五反”斗争,即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当时开国伊始,百废待举,毛泽东还是发动了“三反”“五反”运动,连军队“整编”这样的大事都停止了。1952年10月25日,党中央宣告历时11个月的“三反”斗争结束。全国县以上机关参加“三反”运动的总人数达383.6万人(未包括军队人数),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有贪污错误的120.3万多人,其中判处死刑的42人,判处死缓的9人。地县级以上干部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撤职查办、逮捕法办者4029人,其中省级干部25人,地级干部576人。另有5%以上的党员不合格,被劝退。1952年全国性的“三反”运动刚刚结束,中共中央紧接着于1953年又发动了以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为主要内容的“新三反”运动。到了1954年,党在领导“新三反”运动的同时,还展开了新的反贪污运动。

再次,进行严肃认真的整风整党运动。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反腐倡廉的锐利思想武器和显著特点。当时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搞整风整党运动:一是1950年下半年的整风运动,重点是解决各级干部的作风问题。1950年5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克服骄傲自满的情绪、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作风,以及贪污腐化、政治堕落、违法乱纪等一些不良现象,改善党和群众的关系。这次党内的整风直到1950年底结束。二是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党,重点是解决包括贪污腐化在内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1951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1951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对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一次普遍的整顿,对每一个党员进行一次党纲党章的教育和认真的审查。三是1957年的全党整风运动。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对整风运动的目的、要求、方针、方法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和明确的规定。党内的这次整风运动,党确实诚心诚意希望通过整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包括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克服党内的不良倾向,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但遗憾的是犯了扩大化的错误,没有达到整风运动的预期目标。

2、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发展阶段的反腐倡廉(1957—1966)

从1957年反右斗争起到“文化大革命”爆发这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探索中曲折发展,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也体现了曲折发展的特点。总的来说,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日益丰富,成效愈加明显。但这种经验和成效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取得的,一旦这种严重弊端的体制难以为继时,反腐败斗争必将受到新的严峻考验。

首先,注重防止党内高层出贵族阶层。“八大”通过的党章是党成为执政党后的第一部党章,对党的监察工作进行了新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新当选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21人组成。为贯彻“八大”党章提出的反腐倡廉新思路,并鉴于若干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出现的特殊“统治阶层”这个严重问题,毛泽东同志提出,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在党内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群众的贵族阶层;刘少奇同志指出,为了防止国家的领导人员有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阶层,特殊的“经济阶层”,除了注意在党内、在人民中间进行教育外,要加强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的监督,订出一些群众监督的制度,使我们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接近人民群众;朱德同志则指出,铺张门面、讲究排场、随便挥霍老百姓的金钱的严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动员全党来抵制这种不良的倾向。为此,我们采取了一些办法和一些措施,如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等等,特别是规定了一些必要的制度,以使我们这个国家将来发展下去不至于产生这种特权阶层。特权阶层骑在人民头上拉屎拉尿,轻则引起群众的反对和不满,重则会引起“第二次革命”,造成干部“霸王别姬”、党和国家就会改变颜色。1963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关负责干部会议上,专门就领导干部要过好“五关”作了报告。即过好“思想关”。就是思想改造,解决世界观与人生观的问题;过好“政治关”。最重要的是解决立场问题,还要看工作态度、政策水平、群众关系和党性修养;过好“社会关”。时刻警惕旧社会习惯势力的影响与侵蚀;过好“亲属关”。作表率、严格要求和管理子女和亲属;过好“生活关”。做到知足常乐、艰苦朴素、厉行节约,以人民的疾苦为忧,以世界的前途为念。这“五关”既是长期的考验,也是长期的要求。

其次,继续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57年对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进攻进行反击是必要的,但在斗争中犯了扩大化的错误。1958年毛泽东同志号召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主持制定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但由于苏联政府废止合同撤退专家,加上三年自然灾害,我国国民经济在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遭受了严重的挫折。1960年5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三反运动”即反对贪污、反对官僚主义、反对铺张浪费。1962年初召开的有七千人参加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毛泽东同志在大会上作了自我批评,并着重指出必须健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1962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届四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城乡开展一场普遍的社会主义教育活动。1963年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决定在农村进行以“四清”(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城市开展“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1964年底至1965年初,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二十三条”),正式规定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一律简称“四清”运动,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部分地纠正了1964年下半年“四清”运动中的一些过左的做法,但它强调这次运动的性质是解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甚至认为在省和中央部门存在反对社会主义的人,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开展了错误的批判和斗争。“左”的错误的发展,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再次,从干部教育入手纯化社会风气。195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决定》,要求干部除年老有病或只能参加轻微劳动者外,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个月的体力劳动。1961年9月15日,正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要求采取短训班的形式,主要对地市县委书记以及相当于县委书记以上的其他各行各业的党委书记普通轮训一次,培训内容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两个方面。同时,把树立先进典型作为教育党员干部的重要途径。1963年2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雷锋日记摘抄和评论员文章,报道了他的光辉事迹。3月5日,毛泽东同志发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伟大号召,全国迅速掀起了学雷锋的热潮。当时,学雷锋活动在湖南成了社会风尚的主旋律,“我是雷锋家乡人,全心全意为人民”至今仍是各行各业职工们的座右铭。1966年2月,全国又迅速掀起了学习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的热潮。这有力地改善了党风和政风,社会风气也得到了纯化,老百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廉洁从政的光荣岁月。在这个阶段中,毛泽东同志着眼于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着眼于社会主义江山“千秋万代永不变色”,提出了接班人的五项条件:①他们必须是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②他们必须是全心全意为中国和世界绝大多数人服务的革命者,而不是为一小撮特权阶层的利益服务;③他们必须是能够团结绝大多数人一道工作的无产阶级政治家。不但要团结和自己意见相同的人,而且要善于团结那些反对过自己且已被实践证明是犯了错误的人;④他们必须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模范执行者,必须学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必须养成听取群众意见的民主作风,而不是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专横跋扈,对同志搞突然袭击,不讲道理,实行个人独裁;⑤他们必须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富于自我批评精神,勇于改正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不能文过饰非,把一切功劳归于自己,把一切错误归于别人。实践证明,毛泽东关于接班人的这些思想,虽然具有那个时代“阶级斗争”、“反修防修”的烙印,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贯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反腐倡廉精神,至今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文化大革命”及拨乱反正阶段的反腐倡廉(1966—1978)

1966年5月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出发点是反修防修。问题在于对党内和国内的形势作了违反实际的估计,对什么是修正主义没有做出准确的解释,并且离开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了错误的斗争方针和方法。林彪、“四人帮”之流利用这个错误,把它推向极端,制造和推行了一条极左路线,使我国人民遭到一场大灾难,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但是,党内外广大干部群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左倾错误的抵制和抗争,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

首先,抵制“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作用。正是由于各级干部、党员和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知识分子的抵制、抗争和斗争,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性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也由于他们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克服频繁的政治运动的重重干扰而顽强努力,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只能是一种特殊社会环境下表现的畸形斗争,看起来似乎有成效,实际上付出的代价和副作用是相当大的。就毛泽东的主观设想来说,是为了反修防修,包含有明显的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愿望,但对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估计过于严重,也不应该踢开党委领导进行反腐败斗争;搞“穷过渡”的廉政建设也不切实际,使一些廉政做法走向极端化;最典型的是把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的做法极端化,把它变成了造反派排挤打击异己的重要手段,失掉了廉政建设的本来意义。历史是复杂的,极为单纯的时期,即白璧无瑕或漆黑一团的情况,在任何时代都是没有的。“文化大革命”为反修防修在探索反腐倡廉的过程中是犯了错误,但就像一个刚学走路的小孩子一定会摔跤的道理是一样的,我们总不会说自己小时候摔跤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且,这些错误是我们党自己发现,自己纠正的,我们党从来是在纠正失误、总结经验教训中发展壮大的。

其次,扫清前进道路上的最大障碍。1976年7月6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及人民解放军创始人之一的朱德逝世。7月28日,河北唐山一带发生强烈地震,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9月9日,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逝世。全国人民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在党和国家的几位主要领导人相继去世后,党和国家的前途成为人们忧虑的问题。毛泽东逝世前后,“四人帮”加紧了夺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阴谋活动。他们暗地布置其在上海的亲信突击发放武器;撇开中央办公厅值班室,在中南海另设值班室,企图由他们指挥全国;还在报上公开诬蔑和威胁华国锋等中央领导人。“四人帮”篡党夺权的活动,使叶剑英、李先念等许多老一辈革命家深感忧虑。身为党中央第一副主席的华国锋,在“四人帮”咄咄逼人的进攻下,也认识到必须割除党和国家肌体上的这个痈疽。10月6日晚,华国锋、叶剑英等代表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对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及其在北京的帮派骨干实行隔离审查,毅然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党中央还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了上海局势,使江青集团骨干分子妄图武装叛乱的阴谋未能得逞。粉碎了“四人帮”,从危难中挽救了党,挽救了国家,扫除了前进道路上的最大障碍,使各项工作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轨道上来,开辟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

再次,在党章中恢复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从1976年10月党中央粉碎了“四人帮”,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两年,反腐败斗争从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抓起,开展真理标准大讨论,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如何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考。特别是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顺应党心民心,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为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恢复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我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和政治保证。自此,新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改革开放后30年反腐倡廉的历史进程(19782009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们党开始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以后,政治开始归其本位,而相应的法治又未能得以及时建立,市场化改革取向在创造勃勃生机的同时,也以市场机制的负面影响为腐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滋生环境,腐败案件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腐败分子的级别也越来越高。显然,我们不可能再像历史上那样依靠高度的政治钳制来收获反对腐败的副产品。今天的反腐倡廉也不是此一时彼一时的政治运动所能切实抑制的,人们开始寻找制度反腐的新途径。

1、改革开放之初的反腐倡廉(1978—1989)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两项重大决策:一是在政治上,确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实行改革开放;二是在组织上,重新组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首先,从制度入手完善党规党法。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同志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准备下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时讲道:“大家都赞成作这样的规定,而且要求规定得更严格一点,更具体一点。”“现在再不作这样的规定,我们就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待了。大家知道,最近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当中主要议论之一,就是反对干部特殊化。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1980年2月29日,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二条,总结了我们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教训,是对党章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它对于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疾呼:“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党内发出了“制度反腐”的先声。1983年10月十二届二中全会做出整党的决定。邓小平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题为《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强调加强党的建设,端正执政党的党风。这次整党从1983年冬季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党员重新登记,历时三年半,到1987年5月基本结束,党风和社会风气开始向比较好的方向扭转。

其次,恢复和重建反腐败专门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主要机构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被污蔑为“黑公检法”,被无情砸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被完全摧毁。其中,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152名干部,有80人被诬陷为有各种政治问题,被戴上“叛徒”、“特务”、“走资派”的帽子,除留5名办案人员外,其余全部下放到东北农村“五七干校”劳动。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的反腐败专门机构逐步恢复和重建。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恢复了国家行政监察机构的建制。1989年8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挂牌,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反贪局正式成立。随后其他省区市反贪局也相继成立。

再次,坚决查办腐败案件呈强劲势头。出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问题时如何解决? 邓小平多次强调“不搞运动”,“主要通过两个手段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依照法律查办腐败案件,是全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坚强决心查办腐败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信访工作,拓宽举报渠道,注重挖掘案源,排查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曾担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的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80年代后,查处省部级高官的帷幕拉开,第一个被查处的是商业部长王磊。一些高官所受到的惩处,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这样做过。

2、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倡廉(1989—2002)

1989年6月28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形成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标志着继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之后,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式确立。当这个领导集体刚刚形成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语重心长地说:“常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可以说,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树形象”的一项重大工程,就是反腐倡廉。

首先,深入持久开展反腐败斗争。1989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到1992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前这三年多的时间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就在十四大召开,代表们围坐在一起讨论江泽民同志报告的时候,主席团却收到了7封告状信,中央政治局的7位常委也收到了同样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海南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包养情妇、与妓女过夜、出访美国时参与赌博等。中央领导很快责令中纪委负责查清这件事。由此,广东省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立案查处,并且震惊中外。同时,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有关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加上工作中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中,腐败现象有所抬头,有些方面甚至相当严重,腐败问题再度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据统计,全国查处的党内违纪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1993年占29.4%,居各类案件之首;1994年上升为42.6%1995年上半年又上升为44.3%。从19939月到19956月,全国纪律监察机关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44913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有237627人,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35人,地厅级干部546人,县处级干部6582人。19954月上旬,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自杀,事态迅速扩大,进而牵连出陈希同。415日,中央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陈希同削职软禁。429日,中央书记处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播发了一条简短的消息:中央鉴于陈希同对王宝森自杀一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决定接受其引咎辞职的请求,并任命尉健行为中共北京市委书记。自此,北京市委、市政府改组,涉及王宝森案件的重要嫌犯(包括陈希同之子陈小同)22人被捕。当查出陈希同案之后,朱镕基同志极为震怒,并宣示了自己反腐倡廉的决心:“反腐败要先打老虎后打狼,对老虎绝不能姑息养奸,准备好一百口棺材,也有我的一口,无非是个同归于尽,却换来国家的长久稳定发展和老百姓对我们事业的信心。”清除了陈希同这样的高官,令群众拍手称快。当然,反腐败斗争也决不是关了个陈希同就可以解决的。我们对腐败的严重程度仍不应低估,群众对腐败现象的严重不满和反腐败斗争的忧虑,仍是检验群众对我们党信任程度的一块试金石。19997月底,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到云南开世博会,突然失踪。通过调查,发现胡长清住在广州某宾馆,从其身上发现一张假身份证。当时,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将胡带到北京进行询问、审查。胡长清一案在没有具体线索的情况下仅用了6天的时间就水落石出。200038日,随着一声枪响,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江西南昌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而被处以极刑的省级领导干部。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事实足以认定,本人供述不讳。2000914日,依法对成克杰(被捕前原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被处以极刑的最高职务的领导干部。由上可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坚决反对腐败,既要打好一个又一个的阶段性战役,又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切实抓出成效来。

其次,从形成反腐倡廉新格局到源头上防治腐败。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首次提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着重是抓好三项主要工作: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二是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三是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在这个基础上,随后几年中央逐步确立了反腐倡廉三个方面的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党的十五大以后,在坚持这三项工作格局的基础上,反腐败又增加了“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着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内容,这就先后开展了“三项公开、四项改革”,并逐步发展到今天的“六项改革”、“四个公开”、“四个规范”。“六项改革”: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四个公开”:即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四个规范”:即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等。

再次,不断地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一部惩治腐败的专项法律。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加以规定。1997修订刑法时,将此规定与最高人民检查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结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贪污受贿罪”,这标志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成熟。随后,多次修订、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商业受贿罪”。

3、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倡廉(2002—2009)

党的十六大以前,我们处理了那么多的大案要案,包括一些大官要员,为什么腐败现象依然不能得到遏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治党不严、治政不严,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所以,党的十六大及科学发展观提出来之后,反腐倡廉工作格局有了新的丰富和发展。

首先,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新特点。从1992年以来,党内教育活动不断,先后开展了以党章、准则和党纪为主要内容的党规党法教育,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反腐倡廉的形势教育和警示教育等等。从2005年1月到2006年6月,在全党开展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一次成功实践;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历时一年半,全党又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反腐倡廉教育呈现新特点。即在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上,面向全党全社会进行廉政文化建设,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格局与强大合力。从空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横到边”,拓展到各地区、各部门,延伸到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和家庭;“纵到底”,上到党员领导干部,下到普通群众,都成为宣传教育的对象。从时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坚持常抓不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从形式上看,既要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教育,又要善于引导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要运用传统教育手段,又要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既要进行示范教育,又要进行警示教育。由于这个阶段的反腐倡廉教育始终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紧密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道德规范逐步完善,大多数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政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十六大至十七大的5年间,全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不同范围内述职述廉522.5万人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149.8万人次,721,435名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后及时申报了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并对违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

其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新进展。主要是从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这两个方面实现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据统计,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三百多项。2003年,中央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2005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因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2008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六个方面的工作格局,这六个方面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六个关键环节,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六大支撑点。其中,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障;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改革侧重于创新,是动力;纠风侧重于遏制,是抓手;惩处侧重于处罚,是手段。这六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有机地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之中。只有坚持统筹推进,切实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

再次,反腐倡廉监督与惩治有新举措。主要是从监督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及监督主体等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监督对象,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于重点环节,提出要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等环节和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提出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又要与惩治相结合。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的态势,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注重领导干部的生活情趣。这决不是一件小事,它关系着领导干部个人的品行和形象,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落马高官大多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被查处的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都被纪委指控“生活腐化”。62岁的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因包养情妇而被指为“道德败坏”。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除了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外,还涉嫌重婚犯罪。在腐败官员名录里,省部级高官因涉嫌重婚犯罪被追究的,邱晓华是第一人。2007年7月底,陈良宇的“身影”曾短暂出现在上海市。作为反腐典型教材,陈良宇在中央纪委最新录制的反腐倡廉教育片中现身说法。片中,陈良宇出现的影像并不多,但其坦言自己在亲属、下属的管理教育上存在问题,并承认自己生活作风不够检点。

三、新中国60年反腐倡廉的历史结论

理性追寻新中国60年反腐倡廉的历史,我们既不能用后30年否定前30年,也不能用前30年否定后30年。前30年党在执政考验和外部环境压力下,主要靠运动反腐,其成效不容磨灭;后30年党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考验,主要靠制度反腐,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新路,其成就显著。综合起来,可作如下历史结论:

结论一:新中国成立后30年(1949-1978)的运动反腐,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反腐倡廉(1949—1957),针对执政之后一些党员干部开始憧憬执政给个人带来的种种好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滑向腐败的泥潭而开展了反腐败斗争;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发展阶段的反腐倡廉(1957—1966), 从反右斗争起到“文化大革命”爆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探索中曲折发展,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也体现了曲折发展的特点;“文化大革命”及拨乱反正阶段的反腐倡廉(1966—1978),发动“文化大革命”包含着明显的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愿望,但不应该踢开党委领导来进行反腐败斗争;打倒“四人帮”之后开始拨乱反正,从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入手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回顾新中国成立后30年反腐倡廉的历史,所采取的措施是有力的,所收到的成效是显著的,所获取的经验是宝贵的,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和一些教训。例如,在毛泽东反腐倡廉思想中,对腐败过于强调阶级的原因,而对经济的和体制的原因注意不够;反腐败要依靠群众,但运用“大民主”和“群众运动”的方式,产生了许多负面效果。这些教训启示我们:反腐败斗争,一是不能“运动化”,二是不能“扩大化”,三是不能“无序化”。以上教训值得我们牢牢记取。但是,对这些“不足和缺陷”要把它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具体分析,“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都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结论二:改革开放后30年(1978—2009)的制度反腐,也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初的反腐倡廉(1978—1989),主要是从制度入手完善党规党法,恢复重建反腐败专门机构和坚决查办腐败案件;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倡廉(1989—2002),主要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地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倡廉(2002—2009),主要是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回顾改革开放后30年反腐倡廉的历史,我们党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实现了“五大转变”,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1〕。一是实现从群众运动到依法治腐转变。即在反腐败思路上“不搞运动”,实现了从领袖号召和发动群众运动来反对腐败,逐步转向到依照法律进行常态化反腐败,在此期间,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结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二是实现从打击为主到注重预防转变。即在反腐败手段上转向注重预防,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党的十五大“反对腐败”的提法始终是主流,而查处大要案打“大老虎”更是90年代前期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打击腐败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仍处在治标层面,除恶务尽的决心和行动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有的领域腐败依然易发多发,甚至有的腐败分子敢于顶风作案,于是,党的十六进一步提出“反对和防止腐败”,预防腐败从此摆到了反腐倡廉的重要位置;三是实现从应急抓到源头治理转变。即在反腐败方式上转向源头治理,针对特定时期存在的突出腐败问题,党和国家往往果断地采取应急措施来应对和治理,出现什么腐败就及时打击什么腐败,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治理什么问题,这种亡羊补牢不如“釜底抽薪”,于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等从源头上来治理腐败的新方式;四是从单纯工作到构建惩防体系转变。即在反腐败格局上转向构建惩防体系,以往的反腐只是单纯惩处、倡廉只是单纯说教,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和国家越来越强调“反腐倡廉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五是从清除腐败到控制腐败转变。即在反腐败目标上最务实的是有效地控制腐败,这是鉴于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不是短时期就可以铲除的,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根绝腐败”、“清除腐败”,只是党和国家反腐败决心的表达、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良好愿望,而把腐败控制到一个比较低或者很低的水平,才是科学的务实的目标选择。

结论三:回顾新中国60年来反腐倡廉的历史进程,我们的基本经验是始终坚持了“五个不变”〔2〕:一是反腐认识始终不变。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腐败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天敌,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60多年来党对腐败现象始终保持着这样的清醒认识,对腐败现象的极端危害性及其危险性始终保持高度警觉;二是反腐态势始终不变。对腐败性质和危害的清醒认识,决定了我们党成为新中国执政党以后,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始终采取了坚决惩治、绝不容忍、绝不姑息的态势,始终把反腐败作为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来抓,始终保持着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坚决地查处腐败案件;三是反腐大局始终不变。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保持健康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就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始终把它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来开展,始终在大局中谋划、在大局下推进,只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能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反腐领导始终不变。开展反腐斗争、推进倡廉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由于有“文化大革命”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教训,党强化了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检察、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始终发挥党员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形成全党动手抓反腐倡廉的良好局面;五是反腐依靠力量始终不变。60多年来党领导反腐败斗争之所以取得成效,非常重要的经验是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反腐倡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全社会责无旁贷的共同任务,全社会义无反顾地投入到反腐败斗争中去。〔3〕60年来,我们坚持了“五个不变”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深化,防治腐败的思路不断清晰,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成效不断显现,完全有能力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好腐败问题,对此,我们应充满信心。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诱发腐败的因素很多,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而且,为了避免官员滥用权力,我们颁布的条例、制度确实不少,除了集体领导制度外,还有岗位轮换制度,易地交流制度等等,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部门和单位“集体腐败”取代了“集体领导制”,“轮流吃肥缺”取代了“岗位轮换制”,“易地交流制”也已经被玷污。比如,某地要选举新的县长,由于要选择外地干部,只好先由上级组织部门从外地派一个代县长,然后再进行选举,而当地民众一般并不了解该官员的情况,最后只能上级组织部门怎么安排,代表们便怎样投票,这样选来选去,成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实质上是上级委任,而那些被选举上来的官员自己心里也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人民群众,而是来自上面领导的关怀,于是便有人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究竟靠什么才能遏止腐败,并使廉政成为政治和权力永久的主旋律?回答是:依法治腐更靠得住。〔4〕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依法控制权力——从权力赋予、权力行使、权力剥夺入手,有效地防止腐败。腐败的根基与要害都是权力。没有权力,既无腐败之说,也无廉政可言。没有权力的人即使希望腐败,也无能为力;而拥有权力的人要腐败却易如反掌。法治正是控制权力的根本措施。一是权力赋予是反腐倡廉的首要环节。只有依靠法律的程序,还人民群众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的官员才会感到权力是人民大众给的。现在西方出现了政治领袖平民化的现象,为什么?因为他们要执政,这就要拉选票、拉选民,不能使自己有别于普通民众。所谓“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我认为“民选”就是源头,它的着眼点就是解决“权力赋予”的问题。二是权力行使是反腐倡廉的主要场所。继马基雅弗里之后,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怎么约束?教育和制度固然重要,但是依靠法治制衡权力更为根本。所以,对于官员的权力应该有法律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当超过限制时怎么办,即使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也不能随心所欲,法律是衡量权力行使正当与否的尺度和促使权力被正当行使的保障。三是权力剥夺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手段。剥夺权力对于腐败者和腐败行为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对于腐败者的权力适时地加以剥夺,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腐败行为也能起到震慑的作用。然而,权力的剥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法律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当然,对于权力的剥夺,也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就是说不一定非要等到非剥夺不可的时候才剥夺,而是严格按照“民选”的程序、执行干部“能上能下”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2〕王治国 李雪慧:《新中国反腐倡廉60年的“变与不变”》,新华网2009年9月29日,原载检察日报廉政周刊。

〔3〕章尚武:《新中国60年来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

〔4〕王慧湘:《论依法治腐》,《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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