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35:0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货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