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企开具专用发票可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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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8.02
问:某制醋企业从粮食购销公司购进一批大米,取得该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有总的金额,无税率和进项税额。请问,该制醋企业能否依此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大米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醋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该制醋企业可以按照取得的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总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