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未必是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40:50
近年重大案件中被告保持缄默的例子,要属2004年黄娜案的被告阿豪(原名卓良豪,果菜包装员)让人印象最深刻。

  阿豪在案发后潜逃回马来西亚,虽向家人喊冤,却还肯听取劝告回返本地自首。案件提上高庭审讯时,许多人自然想知道他答辩时会说些什么,可是他却选择不答辩,最终因罪名成立而被判处绞刑。最高法院上诉庭在他提出上诉后也维持原判。

  阿豪的辩护律师苏峇士当时解释说,阿豪患有精神分裂症,辩方是接受了辩方精神科医生的建议后,决定让阿豪不上证人栏答辩。

  苏峇士说:“说老实话,我们认为若被告答辩,对我们的辩护反而更有害。”

  辩方以阿豪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精神失常,减轻了犯罪责任为理由(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下称DR辩词)为他辩护;如果(辩护)成功,谋杀罪就会改为误杀罪,可免死刑。这让阿豪陷入该答辩或不答辩的两难局面。然而,类似情况英国法庭早已探讨过。

赵锡燊法官:“黄娜案”的被告阿豪是唯一能够说出案发当日储藏室内发生在他和黄娜之间的事的人,但阿豪并没有在庭上那么做。

  1968年,英国首席法官帕克在审理一名被告以减轻罪责为抗辩理由,并选择不答辩的案件时指出,这类被告的律师大多会阻止当事人进入证人栏,法庭若对被告不答辩做出推论,是不公平的。不过,帕克也提出在“控方可能要驳斥某些论点,而它又只能由被告来谈”的案件中,被告应该答辩。

  在阿豪上诉案中,赵锡燊法官代表维持原判的两司(包括当时的大法官杨邦孝,以下简称两司)发表判词时明确指出:当辩词的某些方面受到控方反驳,而被告又是唯一可以把事情说清楚的一方时,法庭就有权利对被告保持缄默做出恰当的推断(appropriate inference)。

  另一方面,三司中唯一认为阿豪没有犯下谋杀罪的简廷照法官只裁决阿豪犯下蓄意伤人的罪名;在这项罪名下,最长刑期是两年监禁。

  简法官指出,尽管阿豪有权不答辩,可是他选择不答辩,却可能影响法庭对其DR辩词的评估。

  对此,赵法官回应说,虽然这么做有时可能对DR辩词造成负面影响,可是这类例子应该不多,也不常发生。换言之,两者的关系并非是必然的。

  尽管如此,两司都认同主审阿豪案件的高庭法官黎嘉才(已故)对阿豪不答辩所做出的不利推论。

  阿豪是唯一能把案发当日储藏室内发生在他和黄娜之间的事情说清楚的人,可是他没有在庭上那么做。另外,阿豪在审讯期间并没有显露出他正处于不适宜供证的状态。基于此,法庭就有理由对他做出不利的推断。

苏峇士律师:我们认为若阿豪答辩,对辩护反而有害。

  根据两司判词,就犯案情况来说,阿豪无法提出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来反驳控方;而依据“可能性的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阿豪不可能患有精神分裂症。阿豪因此谋杀罪名成立,难逃死罪。

沉默是/不是金?

  对于保持缄默的被告,法庭究竟遵循什么原则来做出推论?这须从被告被判表面罪状成立后,主审法官给他的告诫说起:

  “为了确保你了解后果,我必须提醒你,你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上证人栏供证,并接受控方的盘问;第二个选择是保持缄默,而我在考虑控方证据时,将做出必要的推断,包括对你不利的推论。”

  根据程序,被告选择答辩,就可提呈证据与提出合理的疑点等,以驳斥或推翻控方的证据。法官相信他的证词,或认为确实有合理疑点,就会裁定被告无罪释放或减轻罪名。否则,法庭会判被告罪名成立并对他判刑。

  当然,选择答辩也意味着被告须经历一个严峻的过程。控方的盘问可能会披露一些不为人所知,甚至让被告难堪的事,例如明义法师一案:控方揭露明义法师的助手杨志恒离开仁慈后,仍继续使用明义的信用卡消费,购买女性内衣及洋酒等事。

  一些被告可能因为受到控方一再追问而崩溃,像阳光大帝案中彭华的妻子梁君花便曾经在接受盘问时情绪失控而泪洒公堂。

简廷照法官:“黄娜案”的被告阿豪提出DR辩词后有权选择不答辩,但他的缄默可能影响法庭对他的辩词的评估。

大多数被告选择答辩

  尽管如此,大多数被告都选择答辩,因为法庭的裁决,小则影响个人名声、财产或自由,大则生死攸关。

  主审法官说的“不利的推论”,指的是法庭确定控方的部分或全部指控,甚至指向被告犯罪的结论。

  表面看来,保持缄默的被告似乎无可避免地将被判有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在实际运作上并非采取如此简单的“一刀切”做法。

  首先,法庭绝对不能削足适履,仅为了要审理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而做出不利推论。

  一个由法律学者提出而获得法庭引用的观点是:被告的缄默“不能填补控方证据的空隙(gap);不能被当做补充重量的东西(make-weight)”。然而,若所出现的证据需要有人去解释,而又只有被告能够做出解释,那么他的缄默就意味着“他无法做出解释,而(对他不利的)证据应该就是真实的”。

  第二项原则是,法庭在觉察到被告的身心状态不适宜答辩时,也绝不能做出推论。这是《刑事程序法典》对法庭的要求。

缄默·答辩 律师策略二选一

  被告提出DR辩词(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后保持缄默,并不是律师必然会采纳的辩护策略。

  几年前,女雇主洪阴钻(音译,采购员)遭两名印度尼西亚女佣联手杀死,辩方律师提出DR辩词,两女佣被裁定表面罪状成立后,都上证人栏供证。

  结果,高庭裁决主谋朱美娜患有反应性抑郁症,另一女佣西蒂阿米娜也患上严重抑郁性失常,两人的谋杀罪获减轻为误杀罪,分别判处终身监禁和坐牢10年。

  在判词中,法官提到自己的观察说,其中一名女佣审讯期间被诊断出患有“与压力相关的歇斯底里精神病”,显示她容易倾向于因压力而患上精神失常。

朱汉德法官:当被告对受害者的说法有异议却选择不答辩,是“非常奇怪”的决定。

沉默是天价

  记者印象中,不答辩而获判无罪释放的被告几乎没有。

   1998年,皇家兄弟集团的一对兄弟老板拉兹古玛与阿索古玛,被控受贿罪和另两组欺骗罪与失信罪的替代控状。他们选择不答辩,初庭最终以证据不足,判无罪释放。

  不过,隔年控方上诉,杨邦孝大法官推翻初庭判决,以失信罪判两人各坐牢一年。两兄弟最终还是无法以保持缄默的抗辩策略来洗脱罪名。

  记者很想知道:如果答辩可能起扭转乾坤之效,被告为何选择缄默?

  一名被控涉及协助洗黑钱的女商人在表面罪状成立后,也选择保持缄默。但是,她求情时披露,她虽曾怀疑钱财的来历和用途,但因一心想帮忙兄弟而没多问。结果,初庭判她坐牢九个月。

  初庭法官在她申请上诉后发表判词指出,女商人其实应该利用答辩机会进行解释,合理的话也许可获无罪释放。本案的上诉结果尚未揭晓。

  可见,答辩是被告必须珍视的法律权利。虽然说保持缄默也是法律权利,但换个角度来说,这何尝不是对前一项权利的放弃?

  “沉默是金”是绝大多数人的守则;而“沉默是最有力的抗议”,是相信清者自清者的最佳“答辩”。

  然而,沉默在法庭上却具有极不相同的含义,尤其当被告所须面对的后果将直接关系到名声、财产和自由,甚至是生命时,沉默的代价是无比昂贵的。

  所以!被告在选择保持沉默之前,一定要三思、三思再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