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经济贸易局行政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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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经济贸易局行政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行政岗位的管理,明确行政岗位的责任,健全责任机制,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本局及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规定,以及《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负有行政职能的科室及工作人员和对本局行政职能负有保障、监督职能的科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岗位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岗位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虽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未依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的具体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又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决定或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同意该决定或认定意见和不表态的人(经组织同意未参加会议的人除外)负直接责任,持反对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事项,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意见或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意见或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