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力乃公共资源,焉能有偿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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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0-12-14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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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赵先生的爱车被盗。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他们同时告诉我,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赵先生称。(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公安局、警察是用纳税人的税款供养的公共服务者,破案、追回公民失物,是职责义务;“奖励费”一说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如果这都能成立,公安局破案岂非成了“生意”?公安局岂非成了“公司”?
据说,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过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这个“通知”与“规定”的合法与合理性值得商榷。虽说公安部门追回盗抢车辆等于替保险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同样属于警察的服务对象,如果给谁挽回了经济损失谁就得奖励,警察破案的商业色彩就太浓了。而这会否造成一种后果——有“奖励协议”的,警察破案便积极,没有“奖励”就不积极?
保险协会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规定,看似你情我愿,实则无形当中侵害到其他公民与组织的权益——你们之间“协议”好了,成了“关系户”,而社会上更多的“非关系户”本应公平享有的司法资源就可能因此而被人为地削薄。而且关键是,警力这种公共资源有偿服务的逻辑压根就不应该存在。
很多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东西,一旦惯例起来便会把人搞晕,连蒙带唬中再也分不清合法不合法了。公安局的“奖励”还是就此打住吧,千万不能让政府的公共服务逻辑跑偏。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