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有偿?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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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公司“信息服务”引争议
失物招领,有偿?无偿?
本报记者 王伟健《 人民日报 》( 2010年09月29日   11 版)

吴之如绘(人民图片)
9月25日,在南京某早教中心工作的徐小姐接到一个电话:“你丢失的东西在我们公司,请过来认领。”正为丢失证件而苦恼的徐小姐连声感谢,立即请假赶到南京定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在公司里,徐小姐看到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代金卡、电影卡、U盘、钥匙等物件。但徐小姐想取回时,对方却要她支付300多元的费用。徐小姐不能理解,气愤地说:“你们是非法经营。”
“我们是一家遗失物品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属于信息服务,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你丢失了物品,就丢失了物品的信息,捡拾人捡到东西交给了我们,我们再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你,就是架起了一座信息沟通的桥梁,我们是不是付出了努力?是不是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且,为了感谢捡拾人,我们还要付30%的费用给他们。”
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表示,“捡拾人把钱包送过来,公司要委托银行、超市、银行卡中心等联络失主,还要开支房租、业务员人工费、保管费等,初创时期公司计划每个月先投资2万元。公司成立前是经过前期调查的,认为有偿失物招领大有市场。”从9月20日开张以来,已经收到失物60多件,找到失主近10位。
记者在该公司看到,每一个失物都登记在册,公司在收到失物后,出具一张收据作为凭证,上面写着捡拾的时间、地点、捡拾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何时交到公司、失物编号等等,一式三联,一张给捡拾人,一张公司留底,一张给失主。
双方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后,徐小姐交了310元,拿到了遗失的物品,然后气呼呼地摔门而出。
收回自己的失物,还要付出不菲的金钱,这家公司的行为是否妥当?失物招领能否商业化操作?这在当地引起热议。
碰撞
能鼓励拾金不昧
公司为失主服务了,理所当然获得回报。捡拾人捡到东西能主动交到招领公司,也应该得到物质鼓励。这不仅不违背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且还能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
失主 季吉兴
付费标准不好定
为失主找到失物是好事,失主付出点费用也是应该的,但付费标准由谁说了算?而且,失物招领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应该由非盈利的公益机构负责。
南京市民 徐璐璐
涉嫌“非法所得”
根据相关法律,捡拾人拾到东西后有保管的义务,失主可向捡拾人给予酬谢。但是这家公司既没有直接捡到失物,也不具备行政权力,其提成收费的行为过程相当于“收购”,这样“横刀夺金”所获利润涉嫌“非法所得”。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