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应大众享有(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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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应大众享有(人民时评)

范正伟《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11日   09 版) 

  对公共资源不管采取何种配置方式,最终目的都要体现公平公正,追求公共福利最大化

    

  广东深圳“海上皇宫”刚刚拆除,又有媒体披露,浙江杭州西湖景区许多风景绝佳的名胜古建摇身变成了私人高档会所,“可望而不可进”。接二连三的新闻,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现实中,一些公共教育资源的“价高者得”,一些医院、机场、车站的过度“VIP”,一些风景公园和名胜区的私人化、富人化……公共资源的“见钱眼开”,不仅违背了其公共的根本属性,同时也挑战着法律的尊严底线,消解着社会的公正和谐。

  对公共资源“富贵病”的批判,并非要否定市场经济规律。公共资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性的,一种是非经营性的。对于前者,可以“价高者得”,比如矿山开采权、土地使用权、运输经营权的公开拍卖;对于后者,则不能一切向钱看,比如教育、环境、医疗对公益性的坚守。

  重要的是,哪些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买卖,哪些公共资源的使用权不能买卖,都要依法而行,不能由某个管理部门或者某些人擅自决定。公共资源卖给谁、卖多少,同样如此。比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之所以采取如此严格的形式,就是为了在市场化配置中,体现提升资源效用、扩大公共产品供给、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等公共原则,确保公共资源的公益目的。换言之,对公共资源不管采取何种配置方式,其最终目的都要体现公平公正,追求公共福利最大化,其最终受益者应是全体公众。

  从这个角度来看,先不说深圳“海上皇宫”、杭州西湖“会所” 是否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拍卖方式,首先它们根本就不具有被买卖的资格。比如,情人湖别墅的横空出世,直接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更造成了不可逆的、难以估量的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资源“富贵病”的症结,在于当前的公共资源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许多公共资源配置主要还是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来完成。由于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使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监督,一些管理部门就产生了“公私不分”、“公即是私”的错觉,把公共资源的管理权变成了小集团的“部门私权”,这为一些人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

  正如有的专家所说,大众资源公共价值的最大化,必须通过全民共享才能实现。如何驱除公共资源的“富贵病”,如何实现公共资源的大众享有,需要树立公共资源民本利益的导向,需要对管理队伍严格整肃,同时也需要包括扩大公众话语权在内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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