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前调研阶段的法律审核内容(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47:52

   《孙子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保前调研的首要任务是“知彼”,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为中心,全面对企业展开调查,从而解决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如上文所述,保前调研阶段的法律审核介入,因不同的担保公司和不同的担保项目而存在差别。对于仅有外聘法律顾问的担保公司,要求每个项目都有律师参与前期调查,显得既奢侈又不够现实。即使公司内部有法务人员的,也会因为人手和工作量的局限,不能全面参与企业调查。总之,法律审核介入的时间和力度,取决于担保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和风险控制安排。下面谈谈保前调研阶段法律审核应当关注的重点。

   一、主体资格

   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和担保业务受理的基本条件的第一步。如果主体资格不适格或者存在重大法律问题,则应首先考虑担保项目是否继续推进,否则后续大量工作可能成为徒劳。以企业被担保人为例,通常需要对下列文件或资料进行审核:

   1、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判断公司依法成立并获准登记从事经营业务的基本文件,由工商登记部门颁发,包括正本和副本,除了记载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外,副本还记载公司每年是否按时年检。将营业执照与公司成立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审批文件等进行核对,发现问题或可能疑问,并进行调查核实。关于公司是否按时年检,通常除了企业自身的疏忽外,还能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例如有无股权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

    2、批准证书

    除了大部分企业实行核准制外,有些公司的成立要事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要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中英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等。如果是200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还应当注明“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被担保人属于其他特殊行业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取得其他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3、出资协议、合作协议、合同、章程

    出资协议书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约定出资的协议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则为投资(合资)协议、合同。审查这些文件,可以了解股东之间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并且通过与公司章程、批准证书进行核对,可以发现不一致内容或者疑问信息,从而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入评审报告,以备解释说明。被担保人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有关补充协议,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章程是规定企业宗旨、组织原则、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方式等事项的基本文件,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并且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还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批。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与合资(合作)合同不一致的,以合资(合作)合同为准,尽管如此,若的确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的情况说明。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要重点关注反担保企业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特别是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究竟属于股东会同意还是董事会决议,应当留心。

    4、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缴纳出资或变更出资后,应当聘请专业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公司股东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章程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证明文件。法律审核人员应当审查验资报告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内容是否与出资协议、合同、章程一致,股东出资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

    5、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税、地税没有合并的省市,企业应当分别办理国税和地税登记。审核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作用是对企业的其他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是否持续合法经营以及应当承担的基本纳税义务。

    6、其他文件资料

    如果被担保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动、股权转让等情况,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协议文件和变更证明,对其合法性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被担保企业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还应当要求提供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基本材料,以便了解公司投资、扩张行为是否合法。对于被担保企业的关联公司,无论是否是否提供反担保,都应当尽可能要求企业配合提供基本主体材料。关联公司被有的项目经理形象地比喻成“公司的口袋”,在项目前期调研阶段,不仅要知道企业有几个口袋,更要获知企业的每只口袋里究竟放入了哪些东西,这些都是将来可能发生债务追偿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