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交通局原局长受贿137万获刑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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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交通局原局长受贿137万获刑9年半 发布时间:2010-12-11 【 转到9版 】 阅读 19次【评论】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赵华)昨天,市二中院对云阳县交通局原局长陈明勇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陈明勇获刑9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起,陈明勇出任云阳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7年至2009年间发包云阳县长洪至高阳段路面油化等工程中,收受承包人冯某房屋一套,价值90.374224万元。
  2009年底,陈明勇因投资煤矿需增资,向承接云阳县交通局发包项目的陈中云(另案处理)借款50万元,之后归还了20万元,余款陈中云表示不用偿还,陈明勇对此默认。此后,陈明勇在委托陈中云卖房中,收受陈中云3万元。陈明勇还收受该局工程承包人陈某5.243万元,收受工程承包人李某6万元,收受受他到关照的两个水泥企业“感谢费”2.7万元。
  法院认为,陈明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7.317224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明勇所收受冯某房屋一套在案发前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现,案发后退还了受贿所得赃款等,于是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