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9、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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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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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公司分别与A公司及B公司打了两个官司,起诉事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与A公司是直接打官司,与B公司是第三被告人。我公司最终都败诉,补偿浙A公司经济损失38万元,赔偿原告B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请问,这42.5万元补偿款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抵扣。因为对方单位收到我公司的补偿款应该作营业外收入入账,征收所得税,我公司作营业外支出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不应作调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商标侵权产生的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及款项支出收据等在税前据实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