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走出去” 税收服务同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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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走出去” 税收服务同步行
www.ctaxnews.com.cn 2010.07.26   尤维龙 吴清亮 施月梅
■尤维龙吴清亮施月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以下简称《意见》),将完善税收政策作为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在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及其他方面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与管理。
第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走出去”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风险提示:并非所有“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都可以实行税收抵免,有5种情形不能实行税收抵免。具体来说,一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即便因各种原因被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根据本条的规定实行税收抵免。这是我国税收主权的体现。二是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但没有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不得实行税收抵免,因为本身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三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税收抵免。这是我国税收主权的体现。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由于该项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围,根本不存在税收抵免问题。五是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抵免的问题。
第二,在进出口税收方面,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我国规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4个条件,即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退(免)增值税、消费税,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第三,在其他税收方面,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件明确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意见》要求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境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研究完善有关的营业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风险提示:纳税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