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脱硫生产副产品增值税计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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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8.04   奚东升
奚东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如何计算该部分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存在争议。
根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对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有着不同的方法,不同方法计算出增值税即征即退应退税额截然不同。
企业购进石灰石的主要用途是为了脱硫减少污染排放,目前也是企业生产必要工序之一。如无该优惠政策,该项购进材料应作为企业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金和成本,该脱硫石膏只是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国家出台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污染企业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在计算脱硫产品进项税额时,应当承认企业购进石灰石等材料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理污染,虽然购进的治污材料(石灰石等)经生产后主要的物理形态确已转化为副产品(脱硫石膏等),但不能因此把治污材料(石灰石等)的进项税额全部作为即征即退货物(脱硫石膏等)的进项税额处理。如这样,不仅未能使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相反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笔者找出了一个合理的方法来分摊购进脱硫生产主要材料(石灰石等)部分的进项税金。
对即征即退货物(脱硫石膏等副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可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按当期销售一般货物(主产品)和即征即退货物(副产品)收入的比例来分摊主要材料(石灰石等)的进项税金。
当期即征即退货物应分摊的购进脱硫生产主要材料(石灰石等)的进项税金等于当期购进治理污染主要材料(石灰石等)的进项税金乘以当期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与当期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和当期一般货物(主产品)的销售额之比。
第二部分,按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与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来分摊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
当期即征即退货物应分担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期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乘以当期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与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之比。
当期即征即退货物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期即征即退应分摊的购进脱硫生产主要材料(石灰石等)的进项税金与当期即征即退货物应分担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之和。
这样就解决了这类即征即退货物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也就合理地计算出了该类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额。
笔者认为,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即征即退货物应纳税额,一方面较准确地分摊了主副产品之间的进项税额及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也使治污企业合理地享受了该项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挥了税收的引导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高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