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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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年8月20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陕西省农业厅 
                                                       陕农业发〔2010〕140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纠风办、财政局、发改委、政府法制办、物价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计生委、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陕政办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陕西省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反馈。 
                                                                                                    二○一○年八月三日 
                                          陕西省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关于做好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3号)和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负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各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抓好各项减负政策的贯彻落实,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逐步探索构建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日常监管和重点督查常态化,进一步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构建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紧密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推动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重点领域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开展本领域内农村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今年专项治理的主要领域是:
    (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除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和购买作业本。严禁向学生摊派取暖、办公等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禁止违反一事一议程序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禁止以自愿捐款等名义变相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禁止向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
    (三)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证,特制证书20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农村公费订阅报刊摊派。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禁摊派发行。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控制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的行为。
    (五)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计划生育乱收费。对违法生育的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借办理准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
    (六)由公安部门负责,治理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乱收费。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公安机关不得收取涉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加快办理费、照相费、表格工本费等。
    (七)由民政部门负责,治理婚姻登记乱收费。农民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需缴纳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工本费,具体标准为: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均9元/对。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八)由农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收取,坚决制止自立项目、超标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严禁借设立登记、办理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搭车或变相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专业合作社集资、摊派费用。
    各级农业、纠风、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以上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对其他涉农负担项目的监管,严防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四、治理步骤
    今年全省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在8月至10月开展。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涉农项目清理,8月底完成。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所有涉农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审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降低标准的一定要降低。陕西省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情况调查表,请在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后,于9月30日前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二步,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清查,9月底完成。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别开展专项治理,逐项检查,确保不走过程。要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已经收取的一定要限期清退。县级农业、纠风、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步,各市进行全面检查,10月15日前完成。市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门督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陕西省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情况调查表于10月15日前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四步,省上进行联合检查,10月底前完成。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省级各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五、治理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是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强化和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责任不缺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整体合力不减弱。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夯实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做好治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五项制度”。一是涉农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坚持对涉农负担项目的从严审核,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现行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二是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 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提高“公示制”质量,公示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合法,公示形式要贴近群众,切实做到经常化、规范化。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充实涉农价格、收费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五是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积极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和问题,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不稳定因素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乱收费的案(事)件,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通报制度。对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坚决纠正,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一律坚决废止,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一律如数退还给农民。
    (三)加大对违规违纪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和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把专项治理工作的集中检查与平时督查紧密结合,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积极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检查质量。继续加大对农村乱收费行为的查办力度。对各渠道反映和发现的涉农负担信访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化解。对截留、抵扣和挪用补贴补助资金以及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因作风粗暴、强征强收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省上将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
    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张  攀
    联系电话:029-87321844(传真)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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