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 关于固定资产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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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关于固定资产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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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由于我们是工业企业,在9月份时把一台固定资产旧的拿去换回一台新的回来,补差价4万元正,原来旧的原值为110000元正,已提折旧41750元正,请问该怎么做分录及税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您属于四川省所在地的工业公司,您的以旧换新业务,应先将旧固定资产做销售处理,根据你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以及所处置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年份、类型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然后在按新固定资产销售价格(不得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按购进进行处理,购进新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如符合规定可以进行抵扣。

  会计分录问题不属于我们的咨询范围,请咨询所在地财政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