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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0-10-09

(第一号)

2009年2月24日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市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在全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普查机构和全体普查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市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顺利完成。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市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本次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103743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97850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2281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1004个,其他法人单位2608个。产业活动单位130148个,其中,第二产业36037个,第三产业94100个。个体经营户404611户,其中,第二产业23507户,第三产业381104户(详见表1)。

与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全市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40289个,增长了70.0%。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1211个,减少306个,下降20.2%;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1337个,增加64个,增长5.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8246个,增加2638个,增长47.0%;私营企业74213个,增加34789个,增长88.2%;其他内资企业923个,增加383个,增长70.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1656个,增加3222个,增长38.2%(详见表2)。

全市第二、三产业单位54.6%以上集中于宝安区和福田区,其中宝安区法人单位31367个,占30.2%;福田区法人单位27757个,占26.8%(详见表3)。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39237个,占30.2%;制造业34056个,占26.2%;租赁和商业服务业13695个,占10.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650个,占4.3%。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71.2%(详见表4)。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68605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66.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2689户,占13.0%;住宿和餐饮业46082户,占11.4%;工业22835户,占5.6%(详见表5)。

二、企业资本总额

2008年末,全市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76266.47亿元。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9283.05亿元,集体企业资产总额192.56亿元,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总额715.25亿元,私营企业资产总额10805.80亿元,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8844.09亿元,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6243.86亿元(详见表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或并入上一级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3]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