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为什么不存在强奸? - 法律学堂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7 09:35:20

婚内为什么不存在强奸? 

性情法理 2010-12-08 11:14:16 阅读36206 评论310   字号: 订阅

 

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顾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顺德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一审宣判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无罪。(2010年12月7日广州日报)

这一判决引发了市民热议,也再次引发了民众对婚内强奸这一问题的思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而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条文中看,现行立法并无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但从法律解释方法上分析,丈夫不能是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共同生活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同居权)。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其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的判例各有不同。婚内强奸案的“始作俑者”当属王卫明案。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后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请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我们看到,这起案件法院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且经法院判决同意离婚。

与该案结果差不多的另一案件发生在素有“花鼓之乡”之称的安徽凤阳。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绝与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0年的3月 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

这三起典型案例,不仅社会反响强烈,媒体关注有加,而且其中蕴涵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让司法机关颇费脑筋。案情基本一样,但判决结果迥然有异,实际上从一个层面折射出法院在认定婚内强奸问题上的两难选择。

同样是“婚内强奸”,相似的案件,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就在于司法的考量对象不同。就我看来,将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丈夫送入监狱并不是解决夫妻关系的惟一和最佳方法,因此动辄司法侍候并不是法律的最佳选择,因此法院出于司法的非罪化、谦抑性角度,判决婚内不存在强奸是合适的。    取消换一张   1分钟前我的时尚支持一下,结婚本是双方的事,但我从上面的一部份人的回复里看到了太多的单方面的婚姻。“结婚本来就是性交许可证”这一句没有错,因为这个是双方的权利,包括男方的权利,也包含女方的权利(难道以为女方就不需要性了吗,不可以主动的要求性吗)。 denni 回复 lijun13629819979性虽然不是婚姻的全部,但是也是婚姻的一个主要元素。如果你不离婚而分居,本身就应该继续履行这个职责,这不是法律的职责,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人都应该知道理解的风俗和习惯。法律也不外乎如此。婚内强奸罪如果成立,那还要离婚干什么?离婚就是为了让大家对婚姻失败的终结。  2小时前skyer_zhou 回复 虎嗅蔷薇你有没有理解婚姻的含义?性生活本来就是在婚姻关系的包含范围之内的。当然你们可能说不结婚也可以性交,但是这些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结婚本来就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发生性行为的前提。如果有婚前协议不发生性行为那另当别论。外邦人的话虽然粗俗,但是说出了婚姻的本质。  1小时前王者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是对夫妻平等的极端藐视,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自愿,互娱这一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以丈夫的性权利来抵消妻子的性权利(而使妻子只承担性义务)是极端错误的。   12-08 22:38虎嗅蔷薇只要违背其中一方意愿,采用强迫手段的性交行为,都应该是强奸。管他是不夫妻关系。如果按照博主的意见,那么杀害自己的妻子(丈夫),家人也不应该算杀人,按照你最后一段的理解,把杀害自己家人的人松紧监狱也不是解决家庭纠纷的最佳方法。我们现在好多时候都喜欢把人情和法律混乱在一起,殊不知,就是这样,才造成我们现在好多时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为那些贪赃枉法的人找到最佳借口。 回复 4小时前winnergao@126 回复 虎嗅蔷薇婚姻是什么? 婚姻就是婚内双方对对方的性尽义务. 双方都有向对方提供性生活的义务, 也有向对方恪守性道德的责任!   你举的例子很好. 雇员为公司工作, 老板有支付薪水予雇员的责任, 同时, 雇员也有为公司保守机密的义务. 但, 老板是否为雇员加薪, 这就不是责任了.   我的意思, 你看不懂别装懂! 我的意思是责任和义务是互为的, 既然你不付你的责任, 我也没必要守我的义务.   懂吗? 需要英文翻译一次给你不?!  3小时前大地飞鹰 回复 虎嗅蔷薇婚姻怎么没有提供性的义务?你和老板之间签订合同,你就有为老板工作的义务,老板就有给你发工资的义务,虽然双方都不情愿,你肯定不愿干活,老板肯定也不愿给你钱,但必须要做,不然签劳动干啥。婚姻内没有提供性的义务,结婚干啥?  3小时前cocacolawar 回复 虎嗅蔷薇不明白你为什么会这样说?性是夫妻之间最正常的事,难道杀人是夫妻之间维持关系的纽带么??如果说此案罪名成立,那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任何对另一方心存不满的夫妻不是都可以以强奸的名义控告对方了么?那这社会还谈什么和谐?不要唯恐天下不乱!回复 2小时前虎嗅蔷薇 回复 cocacolawar我只是打了一个比方,您担心的是和谐,那么如果此案不成立,那么以后做为婚姻的一方是不是可以随时就可以在违背对方的意愿下强迫另一方。这又有什么和谐可言。您担心以后夫妻回以强奸案控告对方,这根本不在考虑的范围,当年判第一起离婚案的时候,也有人呼吁以后妻将不妻,夫将不夫。另外,强奸不是一方控告就可以成立,难道不取证?至于取证是否存在困难,这不应该是判定是否存在婚内强奸条件。难道我们在发生南京徐老太案后就可以因此不对他人进行救助了么。如果婚内不存在强奸,才是真正的灾难性后果,才是真正的天下大乱。
  3小时前笨女人fungen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老婆发生性关系应该属于强奸。有一女人,每到夜幕降临时她就会害怕,因为她的老公每晚都会与她强行发生关系,在她经期也不例外,后来她发现自己下身疼痛,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性关系要和谐,和谐也可以指不能太频繁,特别是太用力,像那女人的老公那样用暴力,已经伤害到了她的身体,她的妇科病越发严重,先是炎症,再是糜烂,再是.....后来那女人得子宫癌离去了,这是真实的事情  2小时前skyer_zhou性本来就是夫妻之间的共同的义务与责任,我赞同婚内强奸不成立。如果真的不想发生性关系了,你可以选择离婚,如果还没有离婚,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那个什么虎嗅蔷薇的逻辑简直混乱,婚姻权不会侵犯人的生命权,如果结婚后伤害对方当然是犯罪。至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如果说涉及到犯罪,那么应该考量的是在这个行为实施过程中男方对女方所造成的伤害,而不是性行为。如果是用暴力强迫发生的性行为,可以适用家庭暴力犯罪,而不是婚内强奸罪。  3小时前山神Right有些属于道德,有些属于法律。如果你媳妇不愿意同你发生关系,愿意和别人发生关系;请问该如何处理?同样道理,婚内性行为属于道德和伦理约束。你结婚了,就要尽义务!至于在什么状态下尽义务,那是靠个人的做人和两个人的互动。两个人处理得好,可以很融洽,一个媚眼就可以上上床睡觉了。如果自己不会做人,那霸王硬上弓也就难免了。既不想做人上做出改进,还不想尽义务,也不想被伤害;你选择离婚好了!那何必让自己的另一半去找别人尽义务呢?婚内强奸本身这个词就有问题。婚内只有家暴,不应该有强奸。强奸:这个词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可是意志是一种思想活动,思想活动是随时都会变得,如果让性生活的的另一半为对方随时变化的思想去负责这有违公平。譬如:有些女人就是比较被动,在她们自己看来是矜持,是羞于表现出性需求;那面男人的的主动,在性生活的前端就有”强奸“嫌疑了;可是过一会女人变得很疯狂,男人也会有被强暴的意识呀!这究竟算税强奸谁呢?所以从法理上只要有婚姻存续,谈论强奸都只能是两个人之间的笑谈!不可能作为刑责的判据!这无论你是男权主义,还是女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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