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侄女 需不需要缴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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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侄女 需不需要缴税(2)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小花 时间:2010-11-10 14:38  点击量:191改变背景颜色:                【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正文 ]  [ 加入收藏 ]  

 

  二、受赠方需要缴纳哪些税

  在本例中,小张作为房产的受赠人,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财税[2009]78号文件和财税[2009]111号文件虽然各自所指的税种不同,但是关于免税范围的规定却大同小异。

  由于小张是赠与人张教授的侄女,不在文件指定的亲属范围之内,如果能够证明小张对张教授承担了直接的赡养义务,则小张不需要就受赠的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受赠的房产则属于小张的“其他所得”,小张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小张应按照当地规定的税率和受赠合同注明的受赠房产的价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同时还要按照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率于书立赠与合同时贴花25元。

  三、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如前所述,张教授和小张为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即张教授和小张要提交3份材料的原件。另外,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和财税[2009]78号文件的规定,张教授和小张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