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28:21
各部、中心、分(子)公司、处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和兵装党(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嘉陵集团公司的实际,公司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利用领导班子成员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党(总)支部委员扩大会等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并切实贯彻落实。各党(总)总部要在召开的党员大会上将《规定》的内容进行学习宣讲,以促进全体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规党纪的监督。
按照《规定》的要求,公司全体中高层党员领导干部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司委纪发(1995)48号《关于下发公司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礼金实行登记的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办发(2006)30号和兵装党(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嘉陵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公司中高层党员领导干部;
(二)公司委派、任命、招聘到各驻外公司工作,纳入了集团总部管理的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购房、购车等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一)属于嘉陵集团管理的党员中层领导干部,向公司组干部报告;
(二)属于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管理的嘉陵集团党员高层领导干部,向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公司组干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组干
部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干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党委和纪委。
公司党委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党组和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组干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组干部书面请示。组干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干部的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和组干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干部和纪检监察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干部或者纪检监察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纪检监察部、组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司委纪发(1999)18号《嘉陵集团公司关于中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购房、购车等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说明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报告人签名:                组干部签名(盖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标识说明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