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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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特殊销售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更新:2010-11-4 编辑:简单爱thea  一.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同时发生。(购买多件,价格优惠)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
  ②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3.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4.销售折让:手续完备(退货证明),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二.以旧换新
  1.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2.旧货不计算进项税,(因为消费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殊: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即使价值不相等,也视作等价交易)
  1.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2.销项税由计算而得,进项税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五.有关包装物押金
  1.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2.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逾期,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一年以上
  公式:(比照价外费用)销项税={[过期押金/(1+17%)]+销售额}×17%
  3.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方法处理。(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六.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1.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包括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是否高于原值的,都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
  2.纳税人(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售价低于原值的,不征税。
  3.个人销售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旧货,不纳税;
  4.纳税人销售满足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不纳税: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②确已使用过:
  ③售价低于原值。
  除满足这些条件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
  七.视同销售点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
  注意:当应税消费品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时,此公式不考虑从量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