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逾期未收监其刑期是否应顺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01:45
 

罪犯保外就医逾期未收监其刑期是否应顺延

(新闻见《男子抢人帽子被判死缓 保外就医14年后重新收监》http://news.sina.com.cn/s/2010-12-01/142221565670.shtml)

牛玉强,1965年出生于北京。

27年前,18岁的他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而他的几个朋友则因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了死刑,不久之后便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

1984年底,年轻的牛玉强怀揣着法院的判决书被押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开始了他的监狱生活。

判决书显示的牛玉强的犯罪事实,第一起是1983年5月的一天,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第二起则是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到底造成了对方什么样的伤害,当时的判决书上没有法医伤害鉴定。

1986年4月,牛玉强因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被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1990年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

1990年10月,新疆监狱方面作出决定,由牛玉强的父亲具保,对牛玉强给予保外就医的决定。

1991年夏季,由新疆监狱方面组成的保外就医考察组来到了牛玉强的家中,见到了在病床上输液的牛玉强。经过评估他的病情,考察组作出了续保一年的决定。

转眼间,又是一年的时间过去了,病情仍未见明显好转的牛玉强和家人等待着监狱方面再次来人考察。但监狱方面没有再派人到北京来。

在此期间,每个月的月初,牛玉强都要在老父亲的陪伴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向管片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而每当北京要举办重大活动或是发生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时,民警也会照例来到牛玉强家,对他进行一番例行的问话和叮嘱。

1997年夏季,牛玉强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就在牛玉强新婚之喜的1997年7月1日,当年判处他死缓的法律依据“流氓罪”被从刑法条文中删除。

1998年11月25日,新疆石河子监狱在签发通知书,提请北京警方继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999年和2001年,新疆石河子监狱两次上网通缉牛玉强,最终派人在2004年到北京将牛玉强抓获。

从1990年他被保外就医,到2004年被重新收监,他已经在监狱大墙外面待了14年的时光。

新疆石河子监狱以牛玉强保外就医迟迟不归为由,决定对其刑期顺延,刑期届满日由原来的2008年4月28日顺延到2020年4月28日。

牛玉强将是最后一个在我国监狱里服刑的流氓罪犯,他将成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牛玉强的刑期是否应当顺延,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顺延刑期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这一点在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既然当初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并且判决已经得以实施。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的案件有错误,才可以撤销原判决。否则,原判决是一定要继续执行下去的。因此,本案不能因流氓罪的取消而改变原来的判决。这就是罪刑初定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审判决应该撤销、重审。理由是,在刑法已经作了修改的情况下,如何面对本案中牛玉强这样依据“旧法”被判了重刑的人,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牛玉强这样的情形,如果根据新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只需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而其过去已经被判处刑罚或判了较重刑罚的,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重新评价。依据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释放。如果根据现行法律仍然认定为犯罪的,则应该依据新刑法来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种观点(笔者持这种观点)认为,牛玉强应当被收监继续服刑,但应视具体情况减免刑期。理由是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虽然新的刑法将流氓罪删除,但已经生效的判决依法继续执行,在现行法律没有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判决进行撤销、重审尚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二百一十六条又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保外就医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可见,及时收监是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范围,不是罪犯的义务。

就本案来看,牛玉强被保外就医,遵守了保外就医的规定,按时向公安机关汇报自己的行动,其没有按时归监不存在主观故意。监狱没有及时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未能按时收监的主要原因,况且新疆石河子监狱在1998年还向北京警方签发了一个通知,提请北京警方继续对进其行监督管理,说明原来的保外就医继续生效。因此,监狱方面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能将全部责任由牛玉强一人承担。考虑到牛玉强在保外就医期间的良好表现,监狱方面可考虑作出一些变通,将牛玉强剩余刑期作适当减免。

变通的方法以下几种:

一、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牛玉强在监狱服刑已经12年(不包括监外执行期间),满足不少于十年的基本条件。因此,监狱方面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二、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牛玉强已服刑12年,遵守监规,遵守法律,并已娶妻生子,表现良好,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三、直接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依照判决书,牛玉强应于2008年4月28日刑满,目前已经超过两年多的时间,现在释放相当于多服刑两年多(这两年多可以算作对牛玉强未及时被收监的一个教训或惩罚?)。监狱释放服刑期满的罪犯,是监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无需经过法院的审查程序,因此,释放牛玉强应当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

笔者希望监狱方面充分考虑牛玉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变通方法,遵循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尽早采取措施,让牛玉强尽快回归社会,这样将对国家,对社会,对牛玉强个人及其家庭都是有益的。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张长虎律师

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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