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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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1月30日 09时44分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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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总揽全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部署,是扩大城市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是第一次规范我国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社会转型和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服务的迫切需要,《意见》科学总结了近年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城市基层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最新认识,标志着我们党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把握更加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作用。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1949年10月23日,新中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60多年来,城市居民委员会在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不断发展和进步。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推动了全国各地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并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为城市基层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0年以来,城市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改善民生、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将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加快,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城市社区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心,改善民生的依托,维护稳定的根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一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和老龄化快速发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发生了深刻变化,居民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到2009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46.6%,城镇人口达6.2亿,再加上2.11亿流动人口,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平均管辖人口上万,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增加了10倍多。在如此庞大的城市人群中,还生活着数以千万计的低保人口、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居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服务需求呈多样性增长。这就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二是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制”被打破,大量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大量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到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除承担大量的治安、卫生、计生、就业、低保、文体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外,还要承担社区禁毒、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社区消防、商业维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家政服务等新任务。这就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要有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和承办公益事业的能力,在优化功能、壮大力量的同时,切实协助政府提高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三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稳定的责任明显加重。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改革触及的矛盾日趋复杂,特别是城市基层在公共安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物业管理、贫富差距、社会治安等方面产生的利益诉求问题越来越多,难免发生一些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这就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全利益诉求和矛盾化解机制,做实做细群众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实践表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的政治制度。越是经济发展,越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越是改革开放,越需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只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才能更好地把居民群众组织起来,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维护居民群众利益,巩固党在城市执政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好地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和谐社区建设的需要,对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意见:
一是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既明确了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和重要原则,又明确了今后5年和到2020年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强调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我们今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二是明确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意见》首次从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高度肯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中的重要地位,从六个方面阐述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好这六个方面的工作,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也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根本要求。《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作出了规范,这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要责任,也与当前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要求相适应。《意见》把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提升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大重要职责之一,这在中央文件中是第一次,是对近年来各地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
三是要求不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意见》提出要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这是对社区实行全员管理服务和无缝隙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今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意见》提出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明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服务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将有利于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四是要求努力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意见》提出通过“一提倡一研究四鼓励”等六个方面的途径,进一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来源渠道,特别是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对解决当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教育培训、成长进步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吸引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优化和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是对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提出了要求。《意见》提出要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同时又提出了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要求,以及扩大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其他具体措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的一贯宗旨,明确了党内基层民主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完善和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意见》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及社区民主管理制度,为我们下一步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提供了方法和路径。《意见》还对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对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是要求切实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和措施,将有利于推动解决一些地方在设施建设上的滞后问题。《意见》提出要整合社区现有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社区居民委员会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手段。
七是进一步理顺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意见》就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如何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如何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如何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责任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性意见,将有力地促进社区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八是要求大力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意见》提出了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等项措施,这是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障。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和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意见》为各地制定相关政策留下了空间,要求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目前,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关键是抓好落实。
要抓好《意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学深吃透《意见》精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掌握《意见》精神。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层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要自觉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干部群众、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努力使《意见》的各项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学习宣传《意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社区居民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力求工作取得实效。
要把握重点环节,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应进一步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机制,加快制定社区工作者人才发展规划、培训教育计划和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工作经费问题,认真编制和实施“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问题。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社区选举的方法和途径,广泛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居民群众的有序参与,进一步激发居民群众共同建设和谐社区的热情和干劲。积极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活动的有效途径,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地应将《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格局,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整体合力。认真贯彻《意见》中明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经费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报酬待遇以及职业前途等政策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本文作者为民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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