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找法网(FindLaw.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59:30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项目名称;
(二) 被鉴证人名称;
(三) 鉴证项目所属时期;
(四) 索引;
(五) 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 证据目录;
(七) 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 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 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以外的鉴证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