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少女是黑户就可释放强奸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1:19:01
南方都市报》4月22日报道,在东莞,河南打工少女小梅失身于同公司男青年小华,报案后警方以小梅是“黑户”,无法证实小梅不满14岁,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小梅本不该成为法律的弃儿。哪怕没有户籍证明,弄清小梅的实际年龄并不是没有可能,在她的出生地,足以调查到她准确的出生日期。但是要使强奸罪名成立,仍然是有条件的。一种可能,是获得对方违背小梅意志的证据,那么无论小梅的实际年龄怎样,可以认定强奸;另一种可能,是对方有可能明知小梅的实际年龄不足14岁,即使性关系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发生,强奸罪名也可以确定。
显然,小梅是否年满14周岁是一回事,对方是否有可能知道小梅年满14周岁是另一回事。对一个处在14岁上下的女孩来说,要证明对方可以从体态特征上区分她是否年满14周岁,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小梅在事发时是否告知对方未满14周岁,这也是一个问题;对方与小梅同在一个公司,而小梅在公司以超过14周岁的身份工作。
小梅以20岁的假身份证去打工,是一个不幸。但是在此案中,法律所要实现的是具体的公正。曾经,在“不明知”状态下与未满14岁女性产生性行为,是否应以强奸入罪,是一个争议问题。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当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引起争议。现在,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践上,人们已普遍接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奸淫幼女故意的不可或缺的内容。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小梅不需要以超龄身份打工,她不会碰到这样的事;如果她不是黑户,她也很可能容易摆脱自己的年龄无法让人“明知”的状态。这是反思社会的材料,但不是判断一个具体案件的依据,这起案件的性质实际上与小梅是不是“黑户”无关。法律不足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求得具体的公正也不能消除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受到的总体不公正,这种结果使人不胜感慨。(文/刘洪波)